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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商标的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是近年来在我国《商标法》研究中新引进的两个概念。从售前混淆行为的本质出发,对将该行为放入《商标法》并作为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来加以规范的科学性进行了质疑,认为该行为不符合商标侵权行为的一般样态,不宜作为商标侵权看待,留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管辖较好。同时文章对售后混淆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展开了探讨,认为该制度对“潜在消费者”的发现,看到了商标权垄断顾客的未来性,有助于为商标权人提供完整的激励。在此基础上,最后对我国未来《商标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2.
重塑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作为判定侵权的主体。现代技术塑造了商标对消费者的符号暴力,理性消费者的缺失使"混淆标准"丧失了依据。消费者受益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商标法应以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抑或消费者中心主义导致了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  相似文献   

3.
商标法对平行进口的限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平行进口问题在我国《商标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平行进口应予绝对禁止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只有在商标权人平行进口的商品的商标导致混淆 ,误导商品来源的情况下 ,才可以限制其进口。因此 ,平行进口应以允许为原则 ,禁止为例外。损害事实应作为平行进口引发的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商标权的国际权利究竭应在立法上与平行进口问题注意街接  相似文献   

4.
刘维 《知识产权》2023,(1):87-108
商标权穷竭的理论基础和规范构成不明确。商标功能理论正成为法院裁判商品转售类案件的支配性学说,商标权穷竭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功能被虚置。质量保证功能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缺乏独立性,商标法不直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产品质量安全,不应当将这些内容纳入《商标法》第57条兜底条款的保护范围。“商品状况的实质性差异”是影响相关公众认知的因素,混淆可能性理论可以实现商标权穷竭规则的功能价值。在解释适用过程中,可以统一消费者预期与相关公众的认知,区分不同类型的商品属性、不同购物情景对消费者预期的影响,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经验,排除影响混淆可能性的情景,进而提升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客观性。  相似文献   

5.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权共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商标功能的实现。有些学者认为,“商标专用权是由注册产生的,注册商标强调唯一性,从理论上说是不应该存在共有商标权的。”[1]但是,“盖权利固应有其主体,但其主体为单数或复数,自无限制之必要,不独物权如此,债权亦然,故各国民法莫不承认共有之制度。”[2]我国多数民法学者认为商标权的共有属于准共有的范畴。[3]我国新《商标法》第5条规定了共有商标的申请,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实施条例》)第16条进一步规定了共同申请人的约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制度,但是忽略了共有商标权在行使上的特殊性。为了保障商标功能的实现,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商标法》首要应当规定共有商标权的行使必须确保不会使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在商标权共有制度下,共有商标的许可和设定质权、共有人代表人、异议和评审请求的提出以及侵权诉讼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本文拟就此作出探讨。  相似文献   

6.
罗晓霞 《法学杂志》2013,34(1):62-69
商标权并非自然形成的权利,商标权的财产化是公共政策选择的结果,商标法是实现政府公共政策的一种制度工具.商标侵权行为具有双向性,在侵犯了商标权人“私益”的同时,也侵犯了社会公众免受混淆的“公益”.商标侵权救济制度不应停留于满足为商标权人提供完整的私权保护,还应致力于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功能和教育功能,通过矫治不正当竞争行为来引导、规范人们的商业行为,教育民众,彰显商业伦理.商标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混淆可能性”的商标侵权判断基础、“双轨制”的救济模式以及“商誉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基本前提均深刻地体现了商标侵权救济制度的竞争政策内涵.  相似文献   

7.
商标性使用的制度价值在于划定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商标权的权利边界.因此,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应将商标性使用作为侵权判断的前提,以确定被诉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调整,是否进入商标权的控制范围.这是区分商标性使用与标志使用的应然结果.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正当使用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描述性正当使用属于非商标性使用,但并非所有的非商标性使用行为都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属于相对客观的过程,在具体认定时应当避免将其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相混淆,也不应将商品是否在国内销售作为考虑因素.  相似文献   

8.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这种标记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而商标争议则是指在先商标注册人发现商标局审定公告的商标与自己的同在一种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在后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争议由当事…  相似文献   

9.
罗晓霞 《知识产权》2010,20(2):63-67
我国<商标法>从"行"与"禁"两方面对商标权进行了规定,体现了商标法是融多元价值于一身的法律制度.在商标法的诸价值中,保护商标权是其基础价值,保护消费者福祉是其延伸价值,促进有效竞争是其核心价值.为实现商标法的核心价值,需防止商标权保护目的化,并从强化商标标识功能和防止混淆入手,完善我国商标制度.  相似文献   

10.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纳入我国《商标法》并非仅带有"工具选择"的偶然意味,而是销售产业崛起、商标权扩张、刑民事法律互哺的复合结果。我国现行《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无法当然包含"销售"之义而涤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独立存在的价值。就制度层面而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民事责任规范尚能平衡各方利益而自足,但传统的"混淆"标准或"使用"标准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判定中则难以自圆其说。  相似文献   

11.
一、导言商标法理论中,一直存在着对“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划分。1“直接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也缺乏“合理使用”等法定的免责理由,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行为。但是,即使行为人并未进行“直接侵权”,如果其教唆、引诱他人去“直接侵权”,或者对他人的“直接侵权”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一些国家的商标法或司法判例也将这种教唆、引诱和帮助行为界定为对商标侵权行为。2由于这类行为构成侵权的原因,并非是其直接侵犯了商标权,因此被称为“间接侵权”。对于“间接侵权”,我国现…  相似文献   

12.
由于商标法律制度的局限和当前司法、执法存在的困境,多年来中国的商标恶意抢注和恶意囤积等商标权滥用行为屡禁不止。2019年4月修正的新《商标法》增加了第4条和第68条,力图从商标注册规范化的角度限制商标权滥用的可能。但这些规定的具体适用尚不明确,相关适配机制还未完善。从新《商标法》颁布之后中国商标申请数量的继续增长来看,该法的修正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商标权的滥用。通过对《商标法》修正所体现的立法意涵及“诚”“信”关系的辨析,发现商标权滥用其实质是严重了违背商业伦理,是一种失信行为,因此,只有对市场主体的商标权滥用现象进行信用规制才是治理该问题的治本之策。文章所阐述的观点不止为解决商标权滥用问题提出了新思路,更为解决中国社会中严重悖德行为的信用规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3.
黄汇 《中国法学》2022,(5):83-102
商标法以注册取得机制为基石,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却并不完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之间既联系又分工,只有坚持“平行保护”的基本理念,方可厘清二者的逻辑关系与本质,也才能给予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充分有效的救济。当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无论是在规范建构技术、制度完备性抑或价值坚守方面都尚有不足。为更好保护未注册商标,宜以“平行保护”理念为统领,兼采商标法内循环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循环之双循环系统,并从重构“反混淆”条款、引入“阻碍竞争”条款和创新中国特色“反仿冒”条款三个维度进行制度重塑,最终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最有效的协同保护。  相似文献   

14.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八个年头了。八年来,我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现行《商标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已不完全适应,亟需进行修订、补充,以臻完善。一、合理确定商标权的内涵,完整保护注册人的权利。我国《商标法》第1条明确规定立法的宗旨之一就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核准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在该商品或其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随着商标功能的丰富和发展,商标淡化行为对驰名商标所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对驰名商标给予反淡化保护不仅已经成为国内外多数学者的主张,而且在国外的立法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目前,我国应当在《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中,适应现代商标制度的发展,摆脱传统商标混淆理论的束缚,增加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侵权行为对商标识别功能及识别关系的破坏。“商标性使用”有效界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与混淆可能性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商标性使用”。尽管商标权人的使用与侵权人的使用都涉及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因制度目的存在差异,二者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宽严及认定范围上的差异。基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独立地位,对其认定应遵循“行为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识别可能性标准,以区分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消费者标准。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地位及认定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现有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矛盾,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7.
商业标识的保护一直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法》)和《商标法》并行适用的情形,新施行的《反法》第6条虽然删除了注册商标的表述,但“其他混淆行为”的规定与《商标法》第58条的衔接并没有明确,注册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交织混淆情形下的规范适用并不清晰。追溯商业标识保护史可见,商业标识保护模式具有多样性,既有单一适用《商标法》或《反法》者,也有综合适用两法者。之所以采用不同的模式,所依据的法理在于:权利的定性、统一注册、对抗力强弱;所依据的外在技术在于:商标概念的广狭、反法的规整方式、商标使用的判定。我国的《反法》第6条意图消除与《商标法》的重叠保护,囊括溢出《商标法》之外的商业标识,但“其他混淆行为”兜底的宽泛规定可能使上述立法意图落空,因此应将其解释为两种情形:“将商标作为非商标性商业标识使用的行为”和“使用他人商标之外的识别标志引起误认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高雪 《法制与社会》2012,(18):59-60
我国商标法目前尚未确立防御商标概念,但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对于商标权人注册防御商标并未给予否定。其他很多发达国家在其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防御商标制度,例如日本等商标法。如何才能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和服务上进行防御保护是中外企业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以"鳄鱼"案为研究对象,并结合中日防御商标制度对比分析,以期对我国商标法中防御商标制度的引进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19.
联合商标作为一种防御商标,在许多国家得到认可与应用。设计联合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正商标。我国的《商标法》虽然没有“联合商标”的概念,但在商标转让等实务中,依然可见其踪影。联合商标在有效保护商标权人权利的同时,存在着损害相关公众利益的可能性,而目前《商标法》及相关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国内外专家学者对此也鲜有论述。从维护相关利益的角度出发,规范联合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彭学龙 《法律科学》2008,(1):130-143
作为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混淆可能性”既是侵权认定的主要标准,又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尺度。实际上,对于大多数商标来说,其权利边界都取决于“混淆可能性”;即便是驰名商标,要确定其保护范围也离不开这一基本范畴。尽管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条款却避开了“混淆”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混淆可能性”的基准性地位,误导商标执法司法。《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在即,我国立法机关应遵循商标法制的运行机理,以“混淆可能性”为基准重构商标侵权规范和审查(评审)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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