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以欺诈手段骗取保险赔款的各类案件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但使保险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保险声誉受到严重影响。为进一步认识保险诈骗罪,笔者就该罪概念、特征、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及其不足,进行了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2.
论保险诈骗罪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为了消除在认定保险诈骗着手行为上的两难情形和保持刑法理论的协调 ,刑法 198条第 2款规定的数罪并罚应予删除。在现有刑法规定下 ,应以行为人开始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及其原因作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行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的定性问题 ,应区别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相似文献   

3.
杨芳莲 《法制与社会》2010,(24):292-292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以欺诈手段骗取保险赔款的各类案件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但使保险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保险声誉受到严重影响。为进一步认识保险诈骗罪,本文就该罪的相关问题及其不足进行了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4.
有关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争议:冒名骗赔的行为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隐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应定性为诈骗罪。虚构保险标的的表现: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恶意超额保险;恶意重复保险;虚构保险利益;将不合格的标的虚构为合格的保险标的;事后保险。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一律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  相似文献   

5.
贾玉洁 《法制与社会》2010,(11):108-108
现实生活复杂多变,保险诈骗行为很难防范,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保险诈骗防范组织。另外还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除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的承保和理赔程序,堵塞漏洞之外,严格按照规章办事,严把承保进口程序和理赔出口程序,也是有效地预防保险诈骗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6.
本文综合我国刑法和保险法基本原理,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从保险诈骗罪既遂的刑法规定和证据认定上试作阐述和探讨。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198条第2款对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牵连犯时的处罚作了区别对待,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区别?在考证了牵连犯构成的基本理论以及论述了保险诈骗罪的五种行为方式后,笔者给出了一个探讨性的意见,求教于专家和同行。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198条第2款对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牵连犯时的处罚作了区别对待,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区别?在考证了牵连犯构成的基本理论以及论述了保险诈骗罪的五种行为方式后,笔者给出了一个探讨性的意见,求教于专家和同行。  相似文献   

9.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定性之争涉及到法益和法条竞合这样带有普遍性和整体性的问题,因此应以体系解释的方法对其中的法条适用进行解释。两罪的界分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先抛开数额要素,以法益为基础,通过对"合同"的体系解释区分此罪与彼罪;第二层次是加入数额要素,通过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体系解释,妥当处理法条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10.
徐立 《河北法学》2005,23(3):105-107
首先对保险诈骗罪是举动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之争论进行分析,得出保险诈骗罪是结果犯的结论;在此基础上 介绍了该罪未遂形态的存否之争,得出保险诈骗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的结论;最后简要分析了该罪既遂形态与数 额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为解决保险诈骗罪理解和适用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应从各种理论纷争中摆脱出来,消除对法条真义的误解和忽视,立足于现存刑事立法进行“形而下”的思考。保险诈骗罪并非复合行为犯,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并不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始为该罪着手。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应从刑法规定出发,根据立法者价值取向,注重特殊身份对犯罪定性的影响,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相似文献   

12.
【要点提示】事后投保能否认定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代理人帮助保险诈骗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13.
保险诈骗罪的基本问题探究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1.恶意复保险、隐瞒保险危险骗取保险金的,属于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保险诈骗行为以行为人开始向保险人索赔为实行行为的着手; 3.刑法不针对本罪的主要客体规定危害结果,是因为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不易认定、不能限制处罚范围,而规定了次要客体受侵害的结果则不存在这些问题; 4.不以主要客体受侵害而以次要客体受侵害 (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 )作为本罪的既遂标志具有合理性; 5.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6.非法占有目的包含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 7.《刑法》第 198条第 4款关于共犯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非特别规定; 8.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根据核心角色与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原理解决定罪问题; 9.行为人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但没有向保险人索赔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10.单位实施制造保险事故的放火等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只能以保险诈骗罪论处,但对其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保险诈骗罪、放火罪等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4.
韩玲 《政治与法律》2005,(4):114-118
保险诈骗罪的一些特殊行为方式,应严格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来进行归类定性.故意扩大保险事故应归于第二种法定行为方式--"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对于事后投保的行为,应一律作为"虚构保险标的"来处理.对于被保险人自杀、自残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根据实践当中出现的若干种情况,分别加以分析认定,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15.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行为方式之一,而且《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着重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由此可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较其他几种类型更具复杂性。在此笔者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希望对实践中准确认定此类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几种行为,其中之一是“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刑法理论上对“虚构保险标的”这种保险诈骗犯罪行为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厘清。  相似文献   

17.
刘博 《中国检察官》2010,(20):44-45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男,28岁,某县某乡农民,系其母投保的10万元人寿保险合同的指定受益人。马某为早日得到该笔巨额保险金,便精心策划了一个阴谋。一日,马某乘其母亲搭乘飞机外出旅行时,在其行李中放置一枚定时炸弹,结果飞机因炸弹被引爆而坠毁,机组人员、马某母亲与其他乘客均罹难身亡。  相似文献   

18.
为解决保险诈骗罪认定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以保险诈骗罪所应保护的法益为切入点,结合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诈骗行为中的必要条件,重新构建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为保持刑法理论的协调,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删除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的数罪并罚,并适当提高本罪法定刑;修正第4款,将"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提前,作为共同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以满足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相似文献   

19.
丁晶 《天津检察》2008,(2):16-17
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常常易与合同纠纷、合同欺诈相混淆,而区分三者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准确界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对于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的情况,从四方面对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20.
诈骗罪的对象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对诈骗罪的认定至关重要,本文通过比较国外刑法中对财产和财产性利益的不同划分,通过剖析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是否违法罪行法定,是否进行了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得出诈骗罪的对象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并对哪些财产性利益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作一定的规范和限制,从而有利于诈骗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