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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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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犯脱逃是目前我国狱内又犯罪中发生频率最高、也最为突出的犯罪之一。而脱逃动机的产生是脱逃行为的内驱力,我们可以通过对罪犯脱逃动机的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将罪犯脱逃行为这一狱内又犯罪的发生率降至最低点。  相似文献   

2.
《监狱法》的适用为我国改造罪犯、保障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监狱法》也存有一些立法上的盲点,例如对服刑能力的规定就是如此。服刑能力是罪犯接受刑罚惩罚的能力,对一个具备完整服刑能力的罪犯实施惩罚是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的,但是,对于一个服刑能力有缺损的罪犯实施强制性改造则是非人道的、非正义的。我国对服刑能力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立法上还有许多空白之处,这就使得服刑能力成为刑罚改造实践中的一个盲点。  相似文献   

3.
以获取自由为主导的脱逃需要是产生脱逃动机的基础。消极需要容易使罪犯产生脱逃动机,积极需要有时也会使罪犯产生脱逃动机。适宜的客观条件是产生脱逃动机的诱因,包括监管工作存在漏洞、改造环境不良,家庭、社会环境、经济条件和自然条件等。侥幸和过于自信、消极的意志品质、较高的智力水平、某些心理缺陷等心理特征则是产生脱逃动机的先决条件。  相似文献   

4.
作为一个高危群体,罪犯中自杀、自残、自伤以及他杀、伤害等案件不时发生。产生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是长期以来我们对罪犯教育方面存在着重大缺失,才导致了服刑罪犯对生命的漠视。罪犯生命教育的目的是为促进罪犯个人生理、心理、社会、道德及灵性等各方面的均衡发展,以建立自己与他人、环境等的相互尊重与和谐共处的关系,协助罪犯追求生命的意义和价值,以期养成健全的人格。生命教育的宗旨,是捍卫生命的尊严,激发生命的潜能,提升生命的品质,实现生命的价值。强化罪犯的生命教育,提升罪犯的生命价值,拓展罪犯的生命意义,是控制和预防罪犯自杀、自残、自伤以及凶杀、伤害等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5.
罪犯脱逃是一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监狱建立防逃体系,是现代监狱管理、监测、控制的重要手段,保障了监狱以及全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构筑防逃体系,最大限度发挥整体功能,使人防、物防、技防实现完美结合,呈现出多方位、全时段、立体的防范网络。  相似文献   

6.
狱内罪犯的自杀是严重影响监管安全的恶性事件,并可以引发一系列负面的连锁反应。从心理学干预的角度出发,对狱内自杀事件的后续处置工作,主要应采取发现罪犯自杀迹象时的心理学干预方法,自杀事件(已遂或未遂)发生后对自杀未遂者、周围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罪犯的心理学干预方法。  相似文献   

7.
罪犯是具有高度自杀风险的特殊人群。自杀死亡是罪犯的主要死亡原因之一 ,更是其心理危机的严重表现形式。因此 ,防范罪犯自杀是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危机预防的工作重点 ,是监狱心理咨询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防范罪犯自杀的有效措施 ,是消除和纠正对自杀的误解与偏见 ,正确地认识罪犯的自杀问题 ,把一般性措施和有针对性的措施结合起来 ,以预防为主 ,及时寻找和发现罪犯中的各种自杀迹象和线索。  相似文献   

8.
罪犯个案矫正的正当性依据是行刑个别化,而行刑个别化是刑法基本原则和本质的具体化。刑事实证学派将刑罚关注的中心集中在刑罚的矫正功能,使刑罚的个别预防走上历史的舞台,把犯罪人作为犯罪预防的重点。同质主义认识论认为,一种主观恶习和客观危害行为是统一的本质问题。监狱的行刑,必须通过强制的改造,才能转变罪犯的主观恶性,才能转变罪犯的本质。多元认识论构架下的罪犯个案矫正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产生的心理危险,可能与其原有的引起犯罪行为的犯因性问题有着密切的关联性,是其前发性问题的延伸,但也可能是受服刑期间的变量影响而形成多样性的新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在和谐社会视野下,服刑罪犯的同居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从理论上说,服刑罪犯同居权是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宪法原则的依据和体现,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自然延伸。服刑罪犯同居权的实现是其生理上的现实需要,也有利于矫正罪犯,构建和谐社会。服刑罪犯同居权的实现,要从服刑罪犯的受益面与监狱自身的实际相结合。  相似文献   

10.
70—80岁年龄段的老年人是自杀高发群体。自杀老人多为丧偶、独居老人,自杀方式以半夜至凌晨时段跳楼、自缢、跳河的居多。老年人自杀主要因孤独寂寞产生抑郁心理、身体患病产生恐慌心理、家庭重大变故产生逃避心理或家庭矛盾产生绝望心理。防止老年人自杀,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做好相关各个方面的预防工作。  相似文献   

11.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只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适用监外执行,但从法理及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对于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其是在原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后来又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还是原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和无期徒刑服刑期间,都应当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相似文献   

12.
终身监禁是将“牢底坐穿”吗?对此需要从法教义学的视角对终身监禁变更执行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终身监禁不是《刑法》第50条第1款死缓变更的例外规定,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终身监禁中“不得减刑”的规定不是《刑法》第78条“可以减刑”的例外规定,而是该条“应当减刑”的例外规定,罪犯在终身监禁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能减为有期徒刑,而应继续执行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不是《刑事诉讼法》第265条暂予监外执行的例外规定,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可否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予以确定。总之,判处终身监禁并不意味着罪犯一定要将“牢底坐穿”,执行终身监禁则意味着罪犯要将“牢底坐穿”。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贯穿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中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这些修改和补充必将对监狱行刑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面对刑法的修改,监狱机关要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应对形势变化,落实"首要标准"要求,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实现科学规范管理,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努力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4.
死缓变更执行死刑没有正当的刑法法理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死缓期内故意犯罪与重大立功表现并存的情形下,应先对故意犯罪作出判决,并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缓期,然后在新确定的死缓期满后对重大立功表现作出处理,按规定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但已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后才发现的故意犯罪,如果未超出追诉时效的,则应作特殊处理。  相似文献   

15.
监外执行就其广义讲,凡是在监禁机构外执行刑罚的制度和活动,都称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主要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以刑罚执行活动为基点,从监外执行制度到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我国的行刑理念、行刑目的、行刑主体、行刑手段...  相似文献   

16.
保护管束制度是台湾刑事制裁措施中极具特色的非拘禁性质的罪犯处遇方法。其广泛适用于其他保安处分之替代、受缓刑宣告者、假释出狱者以及少年事件之处理。作者力图通过对该制度之介评 ,对我国大陆相关刑法制度之完善提出己见。  相似文献   

17.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刑法第43条规定,应将拘役刑的执行机关限定于公安机关的看守所。不论是采取"六个月以下说"还是采取"一年以下说"作为界定短期自由刑的期限标准,拘役刑都不容置疑地应被列入短期自由刑的范围之内。拘役犯的部分有偿自由刑待遇包括执行期间可以回家与酌量发给报酬两项。拘役刑是刑种由轻到重过渡的一个重要环节,拘役刑的规定使刑罚体系严密完整。  相似文献   

18.
罪犯在狱外住院治疗期间,由于防控措施相对薄弱,加上主观上的疏忽大意,很容易发生罪犯脱逃等监管安全事故。要从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改革创新等多方面着手,努力确保罪犯在狱外住院期间的监管安全。  相似文献   

19.
论死刑废止过渡期的刑罚阶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走向废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我国现行刑罚阶梯仍需保留死刑.我国现正处于死刑废止的过渡期,从死刑顺利走向废止的角度看,我国现行刑罚阶梯还存在着诸多弊端,因此,我国应对现行刑罚阶梯进行重构,并对刑罚阶梯中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等刑种进行修改和完善.笔者认为我国死刑废止过渡期的刑罚阶梯应构建为: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六种.  相似文献   

20.
自战国以来,徒刑逐渐取代了肉刑,成为主要的刑罚,然而死刑过重、徒刑过轻的难题始终无法解决。流刑的确立正反映出历经漫长的岁月,终于在死刑和徒刑之间找到了一种轻重较为适中的刑罚。流刑的出现使得我国古代尤其是唐朝以后的历史时期死刑的判决和执行几率大大降低,也成为我国古代就死刑存废争论的先决条件。流刑制度的形式就是在今天,对现代刑罚种类和形式的选择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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