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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古典学派认为惩罚犯罪就是惩罚犯罪行为,所以提出在量刑中主要考虑的是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注重对犯罪分子个体的研究,从犯罪个体中去研究惩罚的力度,在量刑的时候着重考察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两者的争论由来已久,在中国的刑法理论界就是主要采取了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认为惩罚力度大小应该与罪行的大小相适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那么对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在量刑时的作用究竟应该有多大呢?试从实践入手,针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阐述一下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作用,从而完善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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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一规定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科学认为,未成年犯罪人的责任能力相对不够完备,因而其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对要轻。①既然刑法规定16周岁以上负完全刑事责任,这种提法就不完全科学,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刑法已经根据该原则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之后,该原则实际上主要是量刑原则,即提供基准(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害性)的原则。在目前的认识能力与技术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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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枪支弹药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取得枪支弹药的一种性质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当前我们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重点。关于对抢劫枪支弹药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取得枪支弹药的行为,其犯罪手段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对此类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150条规定的抢劫罪处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抢劫枪支弹药的行为,比抢劫一般财物危害性更大,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应当按照刑法中有关类推的规定,比照刑法第112条所规定的抢夺枪支弹药罪定罪量刑。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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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二次量刑法,也称二次性具体量刑法,即在量刑过程中,首先根据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结合犯罪社会危害性发生过程中的各种情形,为犯罪选择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基本刑,然后根据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遵循刑罚目的的要求,结合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情节,逐一量刑后,再对原先选择的基本刑进行必要的调整,最后将调整后的刑罚结果作为宣告刑予以判决执行。 我们认为,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确立二次量刑法,不但是刑事立法对量刑的基本要求,也是刑事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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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犯罪类型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犯罪类型的目的是为了在罪与罪之间建立纵向体系和横向体系,使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类型科学化、系统化,以利于正确地定罪量刑。我国刑法的犯罪类型有如下六个方面的分类体系: 第一、从犯罪客体进行分类的犯罪类型。以同类客体为标准,把犯罪分为九大类。这一犯罪类型体系给我们指明了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不同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决定了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决定了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危害性的大小,则是量刑的基本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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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犯罪未成年人特殊性的认识,罪行相适应原则与未成年人特殊的司法保护理念已不相适应。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内,确立"刑罚个别化’原则能更好的体现刑法谦抑与人道的价值,因此从制刑、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实现未成人刑罚个别化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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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刑事责任理论体系中,作为刑罚个别化核心概念的人身危险性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与社会危害性一起共同构筑了我国刑事责任的全部内涵。于是,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相应地亦被改造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然而,这种改造的结构性缺陷是至为明显的,它不但违背了罪与刑的逻辑连接,也严重背离了罪刑均衡之规诫,而且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精神伦理。因此,改造我国现行刑法中举步不前的责任理论势所必然,而改造的关键在于必须将人身危险性因素从传统责任体系内予以剥离,作为犯罪后果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只能由犯罪的严重性而不能由其他因素决定。人身危险性等预防因素只能在最后量刑时,方可将其作为缓和刑事责任所决定的刑罚的相关变量予以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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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定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在评议诸说的基础上 ,从“人身危险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有机组成部分”的观点出发 ,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地位就如同危害结果 ,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是量刑时必须加以考虑的重要因素。将人身危险性通过立法方式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中 ,是保证人身危险性理论不被滥用的法律基础。文章进一步讨论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人身危险犯”及其类型 ,刑罚个别化———人身危险性对刑罚适用的具体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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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减刑”的法律定位与价值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由一起案例引起的“赔钱减刑”的争论一度如火如荼。但如果客观冷静地了解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及法官作出判决的前提依据,就会发现“赔钱减刑”的说法欠缺科学与公允。它实际上是赔偿民事损失可以在刑事量刑上予以从轻或减轻考虑的一种行刑理念,可定义为赔偿可从轻或减轻原则。这种理念从合法性角度考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从合理性角度考察赔偿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轻或减轻处罚合乎常理。当然,赔偿可从(减)轻原则需要相应的规定加以规范才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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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均衡的司法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则通过责任要素的介入将报应主义下的罪刑均衡与目的主义下的刑罚个别化原则结合起来 ,表现为责刑均衡 ,实现了量刑原则由一元向二元的转变。在罪刑均衡原则的实践过程中 ,定罪与量刑是两个密切相关的范畴。准确定罪始终是公正量刑的前提 ,但量刑对定罪亦有不可忽视的反作用。当前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量刑趋重与量刑偏差较大等问题 ,制约着罪刑均衡原则的充分实现。对量刑偏差问题 ,比较现实的解决方案是将各地量刑经验汇总至最高人民法院 ,在学者的参与下确立起个罪的量刑基准 ,并逐步建立起适度的遵循先例制度 ,以实现量刑的统一。至于量刑趋重问题 ,它是我国刑法文化形态的外在表现 ,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改观 ,但司法依旧可以有所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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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涉及商标犯罪的案件中,判断轻罪与重罪的衡量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非法所得或销售金额,而未将被假冒商标的知名度因素纳入考量。其实,商标的知名度不同,相应的商标之商业价值不同,对消费者的搜索成本和秩序之影响亦明显不同,在被假冒等犯罪行为侵害时,对商标权利人、社会相关公众所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亦有重大区别,即被假冒商标的知名度在认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时起到重要作用。如果仅将犯罪行为中的假冒数额作为量刑依据,则难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适应司法精细化的需求,更会产生不良的制度导向。为此,建议依据商标知名度本身的特点,以及刑法的最新发展理念,将知名度因素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同时,在考量的过程中,要对驰名商标是否认定、知名度认定细节等问题予以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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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个别化之价值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刑罚个别化确认为量刑的原则之一,我国刑法虽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在许多条文中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充分认识刑罚个别化的地位和作用,对准确适用刑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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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认为,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五方面的突出变化:一是将盗窃罪对象从物化形态的财物扩展到无形的信息,适应了我国从物化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的需要。二是确立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统一的原则。三是明确了“盗窃罪共犯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的刑事责任原则。四是确立了盗窃未遂的认定标准。五是明确了计算盗窃数额的原则和方法,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同时,本文还就该刑事司法解释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评析,并相应地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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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的基石。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是相统一的。《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发表了樊文先生《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兼析新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概念》(以下简称《冲突》,本文所引内容若未特别注明出处,皆引自该文)一文。该文认为,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是相冲突的,新刑法第13条以社会危害性标准来定义犯罪是有“缺陷”的,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没有得到彻底贯彻”。我们认为,作者的观点值得商榷。法国大革命前夕,严刑拷打是合法的暴行,其犯罪和刑罚不是预先用法律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