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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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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针对同一仲裁标的,纠纷当事人均享有积极仲裁实施权与消极仲裁实施权,但一方行使积极仲裁实施权的,对方只能且必须行使消极仲裁实施权。撤回仲裁请求是申请人处分积极仲裁实施权的自由,但申请人处分其积极仲裁实施权涉嫌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可以无缝衔接地行使相应的积极仲裁实施权,以捍卫其通过本次仲裁程序彻底解决纠纷的利益。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应当允许或将其视为被申请人提出了相应的反请求,并由被申请人负责垫付确保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的案件处理费。  相似文献   

2.
目前许多仲裁规则中都设有"异议权放弃条款",其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迅速合理地行使其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适用该条款的关键在于判断当事人的异议权放弃行为,对此应从四个方面考虑:仲裁中出现了与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不相符的情况,当事人知悉这种情况的存在.当事人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且该异议权是可以放弃的.异议权放弃条款的适用需得到仲裁地和裁决执行地法律的支持,因此许多国家的仲裁法中也都设置了"异议权放弃条款",我国仲裁法也应在这一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体育仲裁院裁决分为普通仲裁裁决和上诉仲裁裁决两大类型。其撤销权属瑞士联邦法院所有,在仲裁庭组成不当、行使管辖权不当、超裁或漏裁及仲裁违反正当程序和仲裁裁决违背公共秩序等情形下,瑞士联邦法院可撤销体育仲裁院裁决。体育仲裁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依据《纽约公约》有关规定处理。法院在体育仲裁司法监督的实践中,一直恪守谨慎介入的原则。司法介入与行业自治在此相得益彰。  相似文献   

4.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权行使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因各种主客观条件限制和认识偏差造成仲裁裁决的不公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有违仲裁理念。况且,“一切有权利的人都易滥用权利,而且趋于把权利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1〗“权利需要监督”,仲裁权莫不如此,需要司法监督为其护航。因而加强并完善司法监督制度以确保仲裁合法与公正之价值目标的实现是我们的应有之策。  相似文献   

5.
宣告合同无效是当事人在仲裁实践中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文通过一则仲裁案件详尽分析当事人应如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避免因不当行为丧失了该项权利。  相似文献   

6.
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情形因约定和法定解除权的不同而不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只需由解除权人单方通知对方即可,无须征得对方同意,也无须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同立法既赋予合同一方的解除权,又赋予合同另一方的异议权。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解除,但合同解除对合同双方还会引发很多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担保权的存在具有了正当性基础,但担保权的行使并非没有界限,债权人不能通过担保权的滥用谋求不当利益,所以,禁止债权人滥用担保权是非常必要的。为了实现对担保权滥用的有效控制,必须明确担保权滥用的可能性与表现形式,以及行为担保权滥用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我国相关立法的规定,针对不同的担保权滥用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8.
征税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公权力。如果该权力行使不当,必然会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必须对之加以有效的制约。从西方国家的征税权立宪理论与实践经验来看,我国的宪政转型及法治建设有赖于从宪法层面控制国家征税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9.
我国《物权法》第28条因"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是司法裁判权、仲裁裁决权、强制执行权行使的结果,属于因公权力的行使发生的物权变动,故物权变动是否因公权力的行使而发生是确定该条款中"法律文书"涵义和类型的基础。由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各自功能所决定,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性法律文书,不包括确认性和给付性法律文书。形成性法律文书主要是指形成判决,即因形成诉权的行使作出的判决,而确认单纯形成权行使效力的判决不是形成判决。强制执行程序中拍卖成交确认裁定和强制抵债裁定也属于形成性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不属于形成性法律文书的范畴,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10.
黄良友 《河北法学》2011,29(10):156-161
正当程序是各国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其最基本的要求是仲裁庭应给予当事人适当的通知和行使申辩权的机会。在网上仲裁程序中,仲裁庭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和进行审理。虽然网上送达和网上审理与传统的送达方式和审理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二者在功能和作用上是相同的,能够满足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1.
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合同制度已普遍推行,合同量越来越大。仅1990年全国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就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41万余件,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和方法,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仲裁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也应看到,现行的仲裁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相似文献   

12.
孙有波 《法制与社会》2013,(28):76-76,88
《刑法》的规定的正当防卫权是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产生的一种法定权利。正当防卫权不可以随便随时任意行使的。如行使不当,或~"drhl正当防卫权,可能具有社会危害性,进而可能构成犯罪。本文以安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为视角,简要分析了构成正当防卫的要件。  相似文献   

13.
基于当事人行政诉权行使理性化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区分为理性行使、精明行使、不当行使和恶意行使等四种状态,行政诉讼法实施应当进一步健全行政诉权分层保障机制。对理性行使行政诉权者应当给予有效保障,从科学把握立案登记和审查关系、法官履行释明诉讼类型选择义务、灵活运用行政案件协调化解机制等三个方面进行优化。对精明行使行政诉权者应当给予适度容忍,健全诉讼风险交流机制和诉讼繁简分流机制。对不当行使行政诉权者应当给予必要矫治,完善诚信诉讼的程序规则支撑和诉讼失权制度的精准适用。对恶意行使行政诉权者应当给予严厉制裁,探索差异化立案审查和诉讼失信人信用惩戒机制。行政诉权分层保障机制的优化,对于立基于全民守法的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4.
同诉讼制度相比,仲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了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具体争议提交仲裁外,任何一个仲裁机构都无权强制行使仲裁权,因此仲裁协议奠定了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本文不揣浅陋,拟对仲裁协议生效要件与性质、效力以及仲裁条款可分性等问题作一初探,以期抛砖引玉。一、仲裁协议的生效裹件及其性质(-)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保证将未来可能发生或者目前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诉诸诉讼的一种书面协议,它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私法上契约成立的有效要件,即:当事…  相似文献   

15.
《现代法学》2016,(3):37-51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后段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种权利应被定义为违约金调减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诉权。违约金调减权归属于当事人,并应以诉、反诉或反请求的方式行使,若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放弃,二审中仍然有权行使。对违约金调减权的行使进行释明具有合理性,且属于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职权。法官释明时须保持中立、公开并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法官未释明不构成上诉理由,但过度释明则当事人可申请回避。调减程序中,"违约金过分偏高"的证明责任由违约方负担且不发生转移,但在举证困难的例外情形,法官可通过降低证明标准、询问当事人等方式缓和其证明负担。  相似文献   

16.
先买权的性质具有阶段性。在不同的阶段,先买权的性质分别为期待权、订约请求权和形成权。先买权的行使也具有阶段性,分为双方协商阶段和单方行使阶段。对我国先买权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17.
孙业群 《中国司法》2005,(11):26-28
(接上期)三、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权的合理配置司法行政权不是孤立存在的,与其他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而,司法行政权的配置必须放置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重新合理、科学地调整司法行政权的行使。(一)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司法行政权的现状: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能有: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管理;负责司法考试,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基层工作指导(包括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指导仲裁登记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法制宣传、…  相似文献   

18.
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立法价值目标应首先选择安全价值,由此决定了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采用以明示方式为主。在认同通知解除的基础上,正确理解合同解除的国家参与性质,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允许解除权人通过诉讼及时解决合同纠纷。并通过突出解除权人的权利主体地位,明确解除异议权的从属性质,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解除合同与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的逻辑衔接。  相似文献   

19.
特殊出卖情形下的先买权问题,应当肯定先买权在拍卖情况下可得行使,必须通过设计合理的程序兼顾好先买权人、拍卖人和竞买人的利益。在招标出卖情况下能否行使先买权,须区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招标出卖之目的仅在于获取高价,则可行使先买权。在强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中的出卖情况下,先买权可得行使。在为实现担保物权的出卖情形下,担保物权人关注的是特定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即出售所得的价金,先买权完全可得行使。在互易情形下,只要先买权人能提供替代物,则可行使。在向近亲属、好友出卖情形下,先买权可以行使是原则,不可以行使是例外。在混合赠与情形下,要根据特定标的物所有人真实意愿中的买卖因素大小决定能否行使先买权。以物抵债从本质上讲也属于"有偿转让"的买卖范畴,先买权当然可得行使。以物出资之目的在于获取出资人的身份并享有出资人相应的收益权,与出卖的性质大异其趣,应当排除先买权之行使。  相似文献   

20.
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子原则。基于行政法治和基本人权保障的宪政价值诉求,我国的应急法制全面贯彻了比例原则,但在涉及应急权的统一配置与事务协调、正当行使与责任追究、不当行使与公民权利保障等方面还存在有待改进的制度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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