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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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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说来,公司董事的产生源于股东会的选举,每届董事会任期结束,便要召开股东会重新选举董事,组成新一届董事会.[1]同时,各国公司立法对董事的任期大都作了原则性规定,[2]其具体的任期由公司章程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明确.问题是,在董事的任期中,股东会是否有权通过决议随时罢免在任的董事?罢免董事是否有程序上的要求?另外,在无故罢免董事时,是否需要对董事进行赔偿以及如何赔偿?这些问题,应当说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一重要内容,本文欲对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2.
股东会会议决议形成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会依照会议议事规则,将众多个体股东的独立意思转换成为公司意思,形成股东会会议决议。会议决议是针对决议事项形成的、内容确定的公司意思,它有别于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客观地反映股东会会议的全过程,它应当详细记载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发表的各种意见,还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会议决议的形成,要经过会议召集和会议表决两个程序。会议决议在作成时,即产生形式拘束力。但是,会议决议只有送达董事和股东以后,才对董事、股东乃至公司产生实质拘束力。未经送达的会议决议,不产生实质约束力。  相似文献   

3.
弹劾基础上的罢免--关于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大监督不力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这一现象的集中表现是作为监督权核心的罢免权虚置。罢免权虚置的主要原因在于罢免信息不通畅和缺乏罢免的体制性力量。改变这种局面的办法是建立弹劾制度 ,作为人大做出罢免决定的必经程序。我国的弹劾制度必须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 ,赋予人大常委会受理代表提案和审查弹劾控告的权力。  相似文献   

4.
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选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罢免权体现了选民对当选人的监督和制约。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这个问题,规定得不够完善、缜密,不利于保护选民的民主权利。笔者试图从地方性法规对罢免程序所作的规定上得到启发,对罢免这一重要程序作出法律构想。  相似文献   

5.
丁勇 《法学》2020,(5):151-166
董事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能以执行股东会决议免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条所引发的一个根本问题,其反映了董事在执行股东会决议与勤勉维护公司利益上所面临的义务冲突。对此,应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作为协调义务冲突及董事免责的标准,明确董事在执行股东会决议时负有审查其效力的勤勉义务。股东会决议只有在满足要式性、事先性及拘束性的形式要求以及合法有效的实质要求时才能使董事免责。《公司法》第21条确立的是关联人在关联交易中不得获取超出市场正常交易之外的不当利益这一忠实义务,股东会批准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决议因违反该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既是违反忠实义务的关联董事无法以执行股东会决议作为抗辩的根本原因,也是非关联董事因违反审查决议效力的勤勉义务而承担责任的直接依据。由此可消除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对我国现行法的误解。  相似文献   

6.
胡波 《江西律师》2002,(5):19-21
从民法法理分析,没有任何有力的理由禁止董事在公司领取报酬。董事可能是股东。但他受股东会选任,组成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履行运营公司的职责;较之非董事股东,另外付出劳动和时间,自然可以在做为股东分配利润以外另行要求报酬。  相似文献   

7.
<正>【裁判要旨】公司执行董事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章程未授权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但股东会决议同意或公司执行董事系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的除外;执行董事同时系法定代表人的,可适用法定代表人越权决定担保的有关规则进行裁判。公司对外担保无效且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但认定过错和确定赔偿金额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相似文献   

8.
论董事利用公司机会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董事不得篡夺公司机会是董事忠实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源自英美公司法上的"公司机会理论"(Corporate Opportunity Doctrine)。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于第149条借鉴英美法经验增加了公司机会的规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对于董事利用公司机会,法律以规制为主,在防止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的前提下,允许公司董事有条件的使用公司机会。  相似文献   

9.
现状:罢免案例稀少,成功寥寥无几 所谓直选人大代表罢免,是指根据我国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在县乡两级,对选民依法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由选民按照法定程序免除其人大代表资格的活动.在罢免活动过程中,行使罢免权的主体是有选举权的各选区的选民.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述“忠实”和“勤勉”义务至少包含两项内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和“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相似文献   

11.
蒋春 《行政与法》2004,20(2):113-115
公司在当今社会起着重要作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发挥这种作用的关键。在公司结构从股东会为中心转为以董事会为中心和内部人控制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董事会成为法人治理结构的枢纽。要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必须要作好董事这篇文章。但是董事的利益不一定和公司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完全一致。因此,在赋予董事(会)更多权力的同时必须不断强化董事对公司的责任。  相似文献   

12.
正(接上期)第三,"公司僵局"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司法认定。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北京市一中院的案例中,北京熊猫公司已持续4年  相似文献   

13.
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相似文献   

14.
据媒体报道:2006年2月9日。在湖北省当阳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当阳市人民法院雷某的院长职务被罢免,这是该市建立人大常委会25年来。人代会上首次依法行使罢免权。在大会上,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提出了关于罢免该市法院雷某的法院院长职务的议案,并作了罢免的说明。雷某在任职期内工作严重失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民众反映强烈。此前,他的党内职务及当阳市五届人大代表的职务已被撤销。人代会上行使罢免权.这在全省乃至全国并不多见(见《三峡日报》2006年2月25日一版)。  相似文献   

15.
英美董事义务与目标公司反收购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问题的提出 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的规制,从立法上看,按照我国学者通说,有英美两种模式①。英国将目标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的权力交由股东会行使,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会不得采取实质性的防御措施。美国则通过判例法从董事义务中派生出“经营判断准则”,认为目标公司中董事采取反收购措施属于“经营判断”范畴,只要有充分地理由就可以免责,从而使董事在反收购中具有了较大的自主权。目标公司董事能否自主采取反收购措施,关键要看其是否拥有此项权力。而在英美公司法中对董事和董事会的权力仅作了较为概括的规定。如美国的《标准…  相似文献   

16.
周天舒 《中国审判》2012,(11):100-101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与第一百四十九条对董事的诚信义务作出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列举了一系列的禁止性规定以规范董事的行为,阻却其在未披露状态下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商业活动。然而法律却未对董事在自我交易中应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承担的披露义务作出详细的规定。在这种背景下,笔者在本文中将介绍英国公司法中对董事自我交易中披露义务的相  相似文献   

17.
叶林 《法学研究》2020,(3):61-81
股东会决议无效是公司法上的特殊现象,在立法上宜做缜密细致的特别规定。然而,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四”表述简约,在决议无效判断标准上诱发众多理论和实务分歧。我国就股东会决议效力规制,经历了从英美法向大陆法模式的转型。前者以1993年公司法第111条为代表,关注对股东会决议实施的控制;后者以公司法第22条为核心,强调对股东会决议形成的控制。在现行法下,对股东会决议无效规则的解释,不应采用概念法学分析路径,不宜搬用法律行为规则或侵权责任法的分析路径,应当尽力回归公司法解释路径,也即,斟酌公司关系的安定性、决议形成的程序性和效力控制的时间性,达成维护公司关系安定性与消除决议违法性的双重目标。在认定股东会决议违法无效时,应当从决议无效的本质出发,重视决议无效与撤销规则在适用中的交叉和互动,将违反公司本质、违反公司民主参与规则、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一般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   

18.
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当实际决议的机关与章程不一致时,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应当认为随着对"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的抛弃,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两者之间无效力牵连。当章程对担保"沉默"时,我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之内。董事、经理擅自对外担保构成无权代理,未经公司追认对公司不生效力,应当自行承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19.
公司决策者应当准确判断公司分配是否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底线规制,以防公司分配损及债权人利益,故权力归属与责任识别成为规制公司分配决策者的关键。公司分配的决策权属于公司经营者权力范畴,而我国公司法未能明确公司经营者权力中心。目前我国股东会掌握公司分配权力较大且不担责,董事会掌握公司分配权力较小却责任较重,而股东会的商业判断能力明显弱于董事会,加之我国公司普遍存在控制股东,控制股东可实质决策公司分配且无相应公司法约束机制,司法裁判亦难以有效审查公司分配决策,由此形成公司分配决策权责配置不一致的现状。信义义务以事后明确且灵活的责任方式约束公司法定或事实的决策者,可有效实现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目的。故而应在完善董事信义义务制度基础上,厘定控制股东及信义义务,并且明确公司决策者与执行者违信责任的承担,进而实现公司分配决策权责的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20.
中国公司法在治理结构上高度模仿中国政治制度架构,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但在具体运行中监事会职权形同摆设,权力设置上又与独立董事、股东会权力有重叠。此架构下,公司组织机构间权力位阶不甚明了、甚至有所冲突,公司治理现状明显不利于公司发展。在完善中国公司治理制度时,可以借鉴韩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草案中对大股东监事选任权的限制规定,以处理相关权力之间的冲突;同时赋予监事会以随时检查权,从而为公司治理建立起良性制度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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