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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17)
正辽宁省教育厅文件辽教发[2021]18号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 26号),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我省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工作进程,推动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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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3):8-18
<正>辽宁省教育厅辽教通〔2023〕204号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现将《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2023年6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推动我省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22年版)》,特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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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2):4-9
<正>吉政发[2021]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内各高校:现将《吉林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9月15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精神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6]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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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23):37-41
<正>京教基二〔2022〕5号各区教委,燕山教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通知》,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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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9)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19]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4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辽宁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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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7)
正一、起草背景(一)探索落实设计单位质量终身制的办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精神,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提出,在民用建筑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此送审稿重点围绕这一方面开展探索,考虑到是探索,所以文件以"试行"名义。(二)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客观要求。根据浙江省住建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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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11)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9]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5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加快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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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18)
正现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19年7月30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2号),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继续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我市相关人员和对象需加以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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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22)
<正>甬建发[2019] 115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企业总站,市建设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 81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 178号)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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