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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9)
<正>(2014年4月4日)沪府发〔2014〕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多年来,本市围绕构建"9073"养老服务格局,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本市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服务总体供给不足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积极应对本市深度老龄化挑战,现就加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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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4):46-48
<正>苏市监规〔2023〕1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局各处室(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于2023年9月6日省市场监管局第4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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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31-37
<正>苏市监规〔2022〕5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局各处室(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22年12月8日省市场监管局第3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12月9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保护企业名称合法权益,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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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11)
<正>(2017年4月25日)沪府办发[2017]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满足本市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发展,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等,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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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63-65
<正>苏市监规〔2022〕8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局各处室(局):《江苏省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办法》已经2022年12月30日省市场监管局第3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12月30日江苏省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7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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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20):54-59
<正>粤市监规字〔2022〕7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7月1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