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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的权利往往因其主体的特殊身份而遭漠视。当前我国在保障死刑犯的人权方面存在执行方式上的差别对待,对尸体处理缺乏规范等问题。从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来看,通过建立健全保障制度以解决这些问题,注重对所有人包括死刑犯的人权保障应是我们司法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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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时期由于文化政治等因素,各国妇女的地位相较于男性都较为低下,对于妇女身体的残害和精神的压迫情况层出不穷。但近年来随着政治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女权运动的发展越来越高涨,要求对女性权益进行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各国在女性权益保障的问题上在不断的完善和进步。但是,妇女权益的保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进行的过程中可能遭到传统文化等因素的阻拦,要耐心的构建女性权益保障的系统工程,争取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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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越来越成为全社会不得不面对的热点和难点。本文从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出发,探讨了老年人权益所应涵盖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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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弱势群体,本文以如何从法律制度的角度解决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为研究的核心,剖析了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征地法律制度的改革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以期对我国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提供一点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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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力量。但农民工在为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又是合法权益最容易受损害的困难群体。本文通过调查研究,从法律的角度对农民工应当享有的权利、其维权难的难点和破解维权难的对策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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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农村留守中小学生变成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严重。家庭教育管理不当和监护缺失、学校教育的缺失和偏差、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社会保障措施不力都是造成农村留守中小学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重要原因,同时,中小学生自我维权意识不够和维权能力缺乏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保障农村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要注重司法保障,重视学生自身维权的重要地位,建立一个由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政府和中小学生个体组成的"六位一体"维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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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民工是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新的特殊阶层。由于没有城市居民身份,他们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安全网之外,合法利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文章从法律的视角,分析了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缺失的现状,并提出了构建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体系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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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具有相互依赖与相互促进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与少数民族权益的界定应尽量科学化,民族区域自治法应集中规定少数民族各种权益,并综合运用好各种关键要素,以提供保障各少数民族权益的可靠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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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权益保障比较法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离婚妇女作为妇女中的特殊群体,其法定权利应得到充分实现。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过于抽象原则、保障措施仍不到位等原因,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妇女生活相对贫困化的问题目前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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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已成为农民工的中坚力量,对于城市的建设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制度和立法等原因,其各方面权益遭受侵害依然是他们心中之痛。本文从分析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缺失的现状出发,究其原因,并提出一系列权益保障的方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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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死刑的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后分别称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充分保障面对死刑的人的诉讼权利,是有效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面对死刑的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规定得较为系统,在有些方面已达到国际标准,但在另一些方面还存在差距。为了保障面对死刑的人的人权,需进一步从获知权、辩护权、无罪推定、沉默权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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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我国死刑执行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实践运作,不能不说在一些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甚至不尽人道的地方。因此,重构、完善我国的死刑执行程序,使之更加理性、文明和规范,不仅是人权保障价值的必然要求,也是实践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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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是一个内涵丰富且不断发展的制度体系。既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要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注意二者平衡。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认了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但由于缺少配套机制,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护,但较少涉及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死刑案件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尤为严重,应当给予特别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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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主体的条件设置在死刑制度中非常重要 ,如果死刑主体适用范围减少 ,死刑总量自然减少。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和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 ,但对老年人、妇女、精神病患者、生理有缺陷者及智力低下者等弱势群体的死刑适用问题还未涉及。鉴于对老年人、妇女、精神病患者、生理有缺陷者及智力低下者施以人道主义关怀 ,应减少对他们的死刑适用量 ,甚至不适用死刑 ,以更好地体现刑罚的谦抑性 ,也减少了死刑总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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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死刑适用的主导思路存在严重缺陷.对刑法第48条第1款应采取以适用死缓为通例、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的解读方式;该款前句是划定"死刑圈"的标准,后句是进一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对"罪行极其严重"应从行为刑法入手来界定,"罪行"的内容包括行为的主客观侧面,但不应包含人身危险性的内容;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理解则采取行为人刑法的视角,着眼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必要转换思路从正面界定"必须立即执行".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范目的是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对该款规定的适用条件,应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解读.适用死刑时有必要采取"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思考顺序.在满足"死刑圈"标准的前提下,应以普通死缓为量刑基准,优先考虑其适用;是否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或死刑立即执行,则进一步取决于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与测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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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教师聘任制是我国高校教师任用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在现行高校教师聘任制实施过程中,由于教师法律地位界定不明、教师与学校关系未理顺等多方面的原因,教师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在法律法规健全的基础上,主要从聘任制程序的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两大方面来加强对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