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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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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相似文献   

2.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刑法和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下称《决定》)的有关条文作了补充和修改,增加了新的内容,从立法上适应了为政清廉和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需要,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与刑法和《决定》相比,《补充规定》的内容更具体,处刑标准更明确,因而显得更严密。从司法实践方面来看,它解决了一些办案中遇到的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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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初步学习以后,我们对此条款有如下意见: 第一,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进行财产登记方面的法规.只有《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说明法律没有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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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后,对它的溯及力有不同的理解.现将本人学习所得整理成文,以求教于大方.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的法律施行后,对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补充规定》,是一个刑事法律,其本身并没有规定是否具有溯及力.但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法令,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据此,《补充规定》的溯及力就应当按照《刑法》第九条的规定来确定.《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因而,《补充规定》对其施行以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且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行为,如果《补充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适用《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1988年1月21日颁行后,各地司法机关在执行中提出了许多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9年11月6日联合作了《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和经常遇到的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补  相似文献   

6.
一、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的主体。最近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主体的表述较《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更加精确。对依照法律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是没有争议的。那么,为什么“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呢?因为现阶段我国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既包括全民所有制,也包括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利用职权贪污公共财产,自然也构成贪污罪。当前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之中,各种经济实体种类繁多,性质各异,怎样把握集体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在具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存在一些理解不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司法解释下发后,仍有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本文拟对下列几个问题提出探讨性意见。企望能对正确适用《补充规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一、关于贪污罪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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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解答(以下简称“两高”解答)第三、关于受贿罪的几个问题(二)规定:“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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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审理基层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件中,发现有的法院在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时,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一是对在《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正在处理的案件,适用了《补充规定》。二是对在《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没有适用《补充规定》。三是判决书或裁定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款混乱,既引用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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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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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分别就构成贪污罪、贿赂罪中如何正确认定:主体资格、利用职务上便利、犯罪客体、赌赂含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形式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构成贿赂罪主体要件等有争议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分析评述,并对有关立法上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  相似文献   

13.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在刑事立法方面已经取得重大成就,且日臻完善。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4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79年7月1日,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专条分别规定了贪污罪和贿赂罪。1982年3月8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受贿罪加重了法定刑。为了更好地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1988年1月21日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贪污、贿赂犯罪也发生了一些新变化,原来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已不能完全适应同此种犯罪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种规定基本符合我国当时税收犯罪的实际情况。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税收犯罪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就是,不仅发案数逐步上升,犯罪的标的逐渐增大,而且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因此,刑法原有规定显然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税收犯罪的形势。这主要表现在刑法的原有规定过于简略,刑罚失轻。为了惩治偷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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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建立廉洁政府”的要求,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提出了“发扬艰苦作风,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铲除鸦片赌博”的行动纲领。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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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之一)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之二),根据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的新特点,对刑法有关条文作了重要补充和修改。这次补充和修改,不但使与之相应的刑法条文的内涵发生了变化,而且使刑法学的有关理论问题在立法上有所突破,因此,研究这些变化及对刑法理论的启示,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试就这方面淡一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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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对贿赂罪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对贿赂罪作了修改补充,笔者试作简要分析. 一、明确了“贿赂”是财物贿赂是被行贿人利用而为受贿人所追求的目的物,弄清“贿赂”的含义对于划清贿赂罪与非罪、贿赂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过去我国的刑事法规在描述贿赂罪的罪状时,都只是用了贿赂”一词,而未作进一步的解释,以致长期以来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对“贿赂”二字存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贿赂是指财物,包括金钱、实物和财产性利益;也有的主张贿赂除财物外,还包括不正当利益.按不同的理解,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截然相反,例如,一方以色情诱使对方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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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死刑存废备受司法界及社会各阶层的关注,尤其是中国68个死刑罪名中占死刑19.1%的13个非暴力经济犯罪罪名被废止。然而这13个非暴力经济犯罪中并不包括同为经济类非暴力犯罪的贪污受贿罪。如此大面积的死刑改革无疑把贪污受贿罪这一敏感罪名推向了风口浪尖。本文以法理学为研究指导、中国国情及文化渊源基奠为背景、分析贪污贿赂罪中的主要罪名贪污罪、受贿罪存在的土壤、客观必然性及如何完善我国刑法中关于贪污受贿罪的死刑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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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偷税抗税问题愈来愈严重。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就国家方面而言,除了管理制度不健全之外,《刑法》对这类犯罪的规定过于简略,刑罚失轻,导致司法机关对其打击不力是一个重要原委。为适应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需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刑法》的相关内容作了重要补充和修改,使惩治该类犯罪的立法进一步完善。本文试就《补充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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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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