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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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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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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  相似文献   

3.
解读一: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写入立法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总体需求,要求制定有关经费标准。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第2、42、44条)解读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义务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应当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采用启发式教育,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第3条)解读三:义务教育不分重点…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快义务教育的发展,包括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大政府财政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落实税费改革中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有关政策,积极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采取措施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杂费、书本费和寄宿费等。但是,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原因,我国的义务教育也面临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  相似文献   

5.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我国的义务教育问题作了一系列切合实际的规定,为在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文化教育事业开始走上法制轨道,它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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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铭 《中国法律》2006,(6):40-41,107-109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中国实施9年义务教育。20年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与1986年《义务教育法》相比,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无论从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还是立法结构和立法内容,几乎是重修一部法律。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公平等诸方面都超过了学界的预期,人们普遍认为它在很大程度上表达了民意。本文拟对新《义务教育法》是否匡正了义务教育的概念、是否能解决中国义务教育的瓶颈问题、是否能实现中国义务教育的制度创新及如何在实施中完善新《义务教育法》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1988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教育和法制史上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建国三十多年来,我国的中小学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基础教育事业极为落后的状况。  相似文献   

8.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义务教育为规定内容的重要立法,同时也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第一部教育法。该法以基本法形式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原则性规定的充分落实具有重要意义。《义务教育法》推行近七年来,我国义务教育在发展和普及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九年义务教育开始有计划、分阶段地实施,占全国百分之九十一人口的地区普及了小学教育;多数城市普及了初中教育;特殊教育也正在稳步发展。  相似文献   

9.
新《义务教育法》五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成铭 《法学杂志》2007,28(1):90-93
《义务教育法》在实施整整20年后终于进行了大修大改,它在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定性、财政安排、均衡性和法律责任制度等诸方面的规定超过了学界的预期.值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之际,本文对它是否承载了民众的期待、是否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真正免费的义务教育、真正公平的义务教育及能否得到实施等诸问题发表拙见,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0.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全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组听取了桥西区教育局工作情况汇报后,分层次、分学段地实地视察了维明路小学、第十九中学、东简良小学和八一小学四所中小学、城乡校,并对全区教育均衡发展提出了意见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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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报载,近年来“儿童犯罪有增无减,已成为社会问题”。由于犯罪儿童未达到《刑法》规定的判刑年龄,所以教育释放后,他们继续犯罪,多次“进宫”,使公安机关伤透脑筋。笔者认为,防止和杜绝儿童犯罪,解决好这一社会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目前儿童犯罪有增无减,就是因为一些地区没有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使社会上失学、流浪的儿童越来越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称《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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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的行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前款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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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四章 馆藏文物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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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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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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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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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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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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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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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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