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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某公司基本案情:张某系某公司员工,负责公司业务谈判,2015年8月在工作中受伤,后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由于某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其工伤待遇应由该公司承担,但就赔偿数额的适用标准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张某作为该公司业务员,其工资组成中包含业务提成、差旅补助和季度奖金,在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工资时,张某主张应全部计算在内,而某公司不同意按照此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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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条例》和《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虽然从适用范围、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效,童工赔偿等都有利于工伤职工的规定,但也存在着一些司法现实中容易引发争议,甚至显失公平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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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程序问题及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保障遭受工伤及职业病伤害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认定程序较以往更为规范,但是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使得一部分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无法及时、便捷地获得救济,严重影响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实效。应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程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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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的工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熙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4):57-58,68
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并结合法理分析,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被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应分开单独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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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4)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突发疾病认定工伤的规定,因存在较多自由裁量的因素,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且该条款将抢救时间限定为48小时,极易引发法律和道德的冲突,这就需要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紧紧把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认定工伤的前提,准确理解"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内涵,依法判定是否构成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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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潘锦棠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9,(4):52-57
生育保险覆盖未就业配偶,惠及没有工资收入的"全职太太",在当前中国有特殊意义:使下岗失业女工和"全职太太"也能够享受生育保险;保障企业能按市场经济规则用工;提高各类企业生育保险缴费的积极性;有助于女性农民工融入城市.新中国初期我国就有职工家属生育保险,国颁部颁的生育保险条例应重新明确职工配偶的生育保险权利,保障中国社会经济体制和谐转型,为各省市制定相关条例奠定基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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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6〕51号)文件部署,为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国家和自治区先后启动实施农民工工伤保险"平安计划",推进高风险行业和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一直把农民工参保作为扩面工作重点来抓。从广西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和覆盖面来看,从高到低,依次为工伤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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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保障工伤及受到职业病伤害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但是,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第17条即工伤认定程序中有关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及工伤认定地域管辖的规定中存在一些瑕疵,使得一部分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无法及时、便捷的获得补偿,甚至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这影响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实效,存在改进的必要,本文将就此存在的法律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以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立法者的注意,并对我国的工伤保险立法时也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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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编辑同志,我是二次入伍退役人员,已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工作,主要收入是公益性岗位补贴。请问:我能否按照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全区城镇单位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读者:马先生答:读者您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第六条第(三)款第1点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从2006年1月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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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欣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3):95-102
《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针对非法用工伤亡人员的特殊制度安排并没有向这类群体提供恰当的保障,反而将他们置于制度保障的夹缝之中.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之间法律关系复杂,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并未立即丧失主体资格,与其职工保持劳动关系,其他类型的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应为雇佣关系.由于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多数与其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不仅对非法用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赔偿的核心问题未置一词,向这些劳动者提供的赔偿数额也低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补偿水平.综合看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这种专门性立法是失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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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送有关材料,帮助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解除,并支付相应的补助金。用人单位不同意解除致使时间拖延、形成诉讼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数额较高的、判决解除劳动合同时而非职工提出解除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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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曙光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1(2):53-56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但是具体工伤认定案件中,因为《条例》对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所以执法人员、劳动者和企业负责人容易产生争议。本文归纳了各类人员的不同观点,并认为解决该问题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即应该以职工利益优先保护原则作为出发点,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因工外出期间,职工从事与本单位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该确认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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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威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3,(3):15-24
当前妨害国(边)境管理执法司法实践中,骗取国(边)境检查机关核准类型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组织”行为本质特征的理解,以及骗取出境证件罪与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界分等仍是疑难问题。持证人员骗取核准出入国(边)境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当被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犯罪。组织偷越国(边)境行为的本质在于整合犯罪链条,而非聚合偷越人员。有偿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面签培训等服务,帮助申领人骗取入境签证并提供给申领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出售入境证件,原因在于证件原本是国家机关制发给申领人的,帮助骗证的人将申领人自己的证件交付给申领人并收取费用,本质上不是出售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