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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理各种机打、手写发票,诚信合作、××家教,免费试卷分析,签约上课,成绩有保障……时常接到的各类短信让手机用户不堪其扰,而群发的假发票、招嫖、诈骗短信,更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影响。记者近日获悉,4名男青年因未获许可经营短信群发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西城检察院提起公诉。这也是全国首例因群发短信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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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到两年的时间里,4名男子使用短信群发器群发了上千万条商业短信。2011年3月29日,4人因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至2万元不等。这也是全国首例为“群发短信”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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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垃圾短信已成为困扰老百姓正常生活的罪魁祸首。2011年3月29日。中国群发短信第一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宣判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打响了司法机关扫荡垃圾短信的第一枪。从面对垃圾短信的一声叹息,变成司法机关的有力打击,让深受垃圾短信之苦的手机用户看到了清静的曙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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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非法经营行为,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侵害特定的许可经营和市场准入制度,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非法经营之“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额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主客观方面的要素。其中,非法经营额的认定最为关键,它一般是指非法经营对象的数额,也可以是非法经营对象的数量。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三个罪名,构成想象的竞合犯,应当根据销售金额大小择一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是一律认定为同一个罪名。在对非法经营罪适用罚金刑时,作为罚金根据的“违法所得”应该理解为“已经获得”,或者“能够预期获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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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数量或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起刑标准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起刑标准,但相关设备经鉴定属于专用间谍器材的,应认定为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短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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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仅对涉"假烟"非法经营罪进行探析,对"假烟"能够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以及取得许可证但违规经营"假烟"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予以论证,以期对解决法律适用争议和打击"假烟"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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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非法集资活动,我国<刑法>中适用最为广泛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以此定罪既不符合对该罪的法律解释逻辑,错误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也不利于构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有效规制体系,未能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实际上,对于存在合理需求的非法集资活动应以"疏导"代替"堵塞",以直接融资手段进行处理.体现在刑法规制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罚,就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代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要达到这一转型,<证券法>中尚需要扩大证券的定义,相应该罪名也应当改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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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行为的实质非法性、公开性、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和还本付息的承诺四个特征。构成该罪不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为构成要件,应当以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融资管理法律规定"作为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应当结合该罪的犯罪客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委托理财,应当从合同是否存在保底条款、合同的签订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资金的去向和用途、是否造成投资人损失四个方面综合认定。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应当从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行为人的经济能力、筹集的资金的实际用途和去向,是否实际归还等方面综合考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具有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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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了操作性标准,但是相关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仍然值得探讨。其中,"存款"的概念应当基于金融业务理解,"公众"不宜量化,融资人的主观目的是判断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要标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经营活动更不宜以损害后果作为定罪与否之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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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6,(6)
对81个"非法取回本人所有而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样本案例的定罪、量刑、犯罪数额认定的考察发现,原则上只有造成占有人财产损失的才会以财产罪定罪,而若判处财产罪会导致量刑畸重,所以,样本判决限制财产罪的适用和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实现量刑轻缓。本文认为,优先考虑量刑合理的"以刑制罪"忽略了定罪的准确性,易消弥财产罪之间、财产罪与其他罪之间的界限;部分判决量刑畸轻、犯罪数额认定混乱、判决书说理不一;样本判决"以刑制罪"有其实践理性,但缺乏必要的规范约束易导致乱象。由此反思我国刑法对财产罪的定量立法模式,较重的法定刑是导致"以刑制罪"的根本原因。立法赋予量刑更大的裁量空间将有助于缓解司法上的"以刑制罪",也有助于对包括占有权在内的财产法益的全面保护并实现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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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内容,一共包括9个条文,除了第九条规定的“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的程序性内容以外,其余8条实体性内容不仅涵盖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与其密切相关的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以及虚假广告罪等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而且还涉及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和应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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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彩票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很多问题。尤其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之后,互联网上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现象也日渐蔓延。彩票固有的“赌博性”色彩,互联网这一跨空间、跨时间、低成本的销售平台,互联网上发行、销售彩票行为屡禁不止。文章意在依据正确的对彩票进行的定性,通过对互联网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表现形式的归纳以及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反驳了非法发行、销售彩票单独定罪的学说;从非法经营罪、赌博罪侵犯的法益、犯罪构成和立法选择的角度论述我国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合理性;从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保护法益的准确定位,进一步反驳了互联网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纳入非法经营罪加剧口袋罪现象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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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与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利荣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2)
非法经营罪是刑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常用的罪名。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具有较大的可变性,如何准确把握对这种犯罪的处罚力度,需要执法者对国家经济政策的宏观走向和微观变化,有清醒的认识;刑法第225条对犯罪行为进行了高度概括性表述,有必要对其行为特征进行深入分折;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在定罪中举足轻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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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向某等4人群发短信牟利、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周某、邵某和徐某在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发送各类信息,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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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10月是一个不平静的月份。一个月内,海口和北京两地基层人民法院分别审理了被中国媒体誉为"环保斗士"的刘福堂的所谓"非法经营罪"案与"学术批评网"的创始人杨玉圣的"非法出版物"案。而刘福堂的"非法经营罪"也是因公诉机关指控其从事"非法出版物"活动而获罪。一个公民因自印材料成书,仅仅因未取得国内省级出版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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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涉及非法出版物的犯罪行为,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犯复制品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存在一些分歧,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其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厘清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三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