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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或补充立法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于历史、地理、社会诸原因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较之汉族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上相对落后。国家制定刑法典只能从全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一般水平和大多数人口中犯罪的基本状况出发 ,而不可能具体反映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特点 ,因而刑法典的某些规范不能全部适用于少数民族。鉴于此 ,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区或省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刑法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特殊权限。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刑法变通或补充规定 ,应当遵循法制原则、求实原则、理性原则和从宽原则。民族刑事立法 ,以一个少数民族原则上制定一部本民族统一的刑事法规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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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或补充规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前言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此作了全面的规定。刑法第九十条也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所谓刑法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据刑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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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刑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补充权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刑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以变通补充权 ,有利于完善我国刑法的人权保护观 ,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以及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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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少数民族认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刑法》认为有社会危害性的风俗习惯,民族特别刑法一般不能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如果《刑法》认为有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当规定为犯罪行为。对于少数民族认为有社会危害性,而《刑法》认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风俗习惯,民族特别刑法可以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必须十分谨慎。民族特别刑法必须剔除《刑法》中本民族完全不能适用的犯罪,通过变更罪状和法定刑的方式变通本民族不能完全适用的犯罪。刑法的变通或补充权应归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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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有权解释的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近年来,学界对谁应成为刑法有权解释主体争议颇多.通过细致阐述,本文认为,我国法律关于有权解释主体的规定和目前实行的有权解释格局符合实践需要,无须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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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新中国建立后没有系统成文刑法典时代的结束,同时也表明刑事法制建设开始步入正轨。《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法》本身作出了十余个补充和修改规定。《刑法》颁布伊始,就有如此之多的修改和补充,这在刑事立法史上是值得研究的一种现象。笔者以为其原因有二:第一,《刑法》是基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产生的。它的立法基础基本上是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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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权刑法司法解释模式评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中国有权刑法司法解释采取“二元一级抽象式”的解释模式。此模式将检察机关设定为刑法司法解释主体具有不合理性 ;解释级别与人员的设定具有不合理性 ;解释的抽象方式不具有合理性。作为改变中国有权刑法解释的方案 ,建立一元 (法院 )个体 (法官 )判决 (判决理由的形式 )式的有权刑法解释模式是合理的。这种改变又需要相应的制度支撑。因此 ,中国有权刑法司法解释模式的改变 ,依赖于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它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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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通规定作为法律概念首次在《立法法》中出现,然而变通规定的具体内涵,变通规定的权限范围如何,却并未严格界定。怎样的变通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可以适用,怎样的变通规定不宜选择适用等问题,需要人们分析认识。笔者试陈管见,与理论和实践部门的同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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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的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少数民族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一代代传承下来的主要行为规范.可以说在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稳定方面,民族习惯法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本文主要探讨了刑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变通的可行性,列举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刑法变通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分析了当前形势下我国刑法变通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立法上的建议.事实上,刑法的变通问题绝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它还与民族问题密切相关.如何可以既解决少数民族的犯罪问题又不影响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是本文理论研究的重点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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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定罪处罚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刑法的规定都具有一定的抽象性,需要进行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种,刑法有权解释应当在刑法用语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超越其用语的量大射程.但我国现有的一些刑法有权解释却超越了刑法用语的含义,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予以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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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冷战后俄罗斯学界对国际刑法研究不重视,目前《刑法典》中仅存有关普遍管辖权和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刑法典总则对缺席判决下普遍管辖权的适用、指挥责任和排除违法性理由的判断标准规定模糊,而分则的犯罪体系过于粗略和封闭,没有规定反人类罪和非武装冲突中对战争手段和方法的使用等,需要根据"日内瓦公约"和"海牙议定书"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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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西部开发中应通过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变通立法来解决民族习俗与国法之间的矛盾 ,注意把握少数民族刑事立法变通权的依据、指导原则 ,对相关的刑法条文作必要变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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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越来越细微精巧,罪名种类越来越繁琐复杂,罪状表达越来越详尽具体.但从哲学视角看,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有悖质量相统一理论和辩证认识论理论;从法理学视角看,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违背法的稳定性、法的模糊性和法的精简性理论;从法学实践视角看,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制约刑法适用并且影响对刑法的理解;从刑法方法思维视角看,过于精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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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事规范补充空白罪状,一般认为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通说的主张并不足以解释为什么非刑事的补充规范发生变更可以在实质上改变行为的刑法评价,以及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下,补充规范如何可以具有上述功能。实际上,补充规范的刑法存在依据在于其对应的空白罪状为"授权立法形式"。在补充规范变更的场合,是否发生刑法条文的变更?我国大陆在立法及学理上均回避了该问题的探讨,这一现象导致了在讨论补充规范变更的效力时的逻辑矛盾。因此,应当在立法上完善刑法中溯及力制度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