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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静忠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27(2)
法人目的限制是法人民事能力的具体表现,对其性质的不同回答,决定了法律不同的价值选择,是注重对法人设立人的利益保护,还是对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权利能力限制说不利于法人责任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行为能力限制说则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便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相似文献
2.
李志强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6)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在构建法人制度中具有基础性的意义。以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技术性本质和设计理由为基础进行分析,可以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并且法人的目的不应当构成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赖志忠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5,(3):43-44
对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股权性质,我国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对国家作为股东与企业的关系,国家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关系,至今在认识上也混乱不清。日前,持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所有权,或者说法人财产权的核心内容是法人所有权的观点的学者较多。本文认为,法人财产权并非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的内容、性质,以及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之间的关系,可以由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4.
“筹备中法人”是指自完成法人设立行为(订立章程)时起至法人成立之前存续的,以促成法人的成立为目的的一种过渡性的社会有机体(组织体)。本文通过对筹备中法人的概念、法律性质及其进行的民事行为的责任应如何承担等问题的探讨,认为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引入“筹备中法人”这一实体概念并赋予其一定的权利能力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5.
湛中乐苏宇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9):18-23
对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讨论必须以大学法人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前提,而大学法人的法律性质是多样的。从历史上看,大学法人的法律性质经过了一系列变迁,并在不同国家根据当时当地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变异,形成了一套内涵丰富多样而有着内在共通性的特性。大学法人的法律性质由社会角色、制度环境和组织技术、利益安排和学院政治等原因决定,我们不应只着眼于一种大学法人的既有制度,而应尝试多元化的大学法人定性与法人治理方式。 相似文献
6.
对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讨论必须以大学法人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前提,而大学法人的法律性质是多样的。从历史上看,大学法人的法律性质经过了一系列变迁,并在不同国家根据当时当地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变异,形成了一套内涵丰富多样而有着内在共通性的特性。大学法人的法律性质由社会角色、制度环境和组织技术、利益安排和学院政治等原因决定,我们不应只着眼于一种大学法人的既有制度,而应尝试多元化的大学法人定性与法人治理方式。 相似文献
7.
中外学校法人分类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圣足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1):84-91
法人是指获得了私法上法律人格的团体。它是一种社会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学校法人分别有不同的分类,但各国对学校法人的分类都同时受到该国法律传统和教育发展历史传统的影响。按照我国法律对法人的分类界定,学校应当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现实中,我国的公办学校是按照事业单位法人对待的,而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属和法律性质则显得模糊不清。无论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处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的发展,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林丹红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6):1-5
我国现行的雇主替代责任立法仍有不尽完善之处。按所有制类型区分适用雇主替代责任的主体和适用法人侵权责任的主体,这种立法模式既没有比较法上的依据,也缺少独特的制度价值。我国雇主替代责任应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立足点,危险分担理论为支撑,并契合责任之实质内涵。理顺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以雇主替代责任涵盖法人侵权责任。在责任形式上,雇主雇员应承担有限制的连带责任,即雇主承担第一顺位责任,并在诉讼程序上对传统连带责任的实现方式作出限制。 相似文献
9.
裴斐 《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1)
本文从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出发,论述了我国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包括法人,法人所负财产责任的性质应为“无限责任”,不应以法人“负有限责任”的错误认识否认法人的合伙企业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0.
王爱琳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4):70-74
物权法对集体所有权的规范沿袭了我国原有立法的规定,但集体所有权存在性质模糊、主体不明的固有弊端,在物权法框架内解决此问题,要把集体改造为集体法人,由集体法人享有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组成集体法人的权力机关行使集体所有权。这种方案实现了立法的衔接,更好地贯彻了集体所有制建立的目的,并且最大限度维护了农民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张敏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2):33-37
刑事证据种类法律条文本身的逻辑混乱使得学者过多地关注证据种类设立之规范化、条文表述之逻辑化,却忽视了证据种类设定之目的何在。脱离目的对规则本身的精雕细琢,不仅本末倒置,而且徒劳无益。我国对于刑事证据种类的设立,虽立足于限制证据资格、辅助证据规则运用的目的,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限制目的南辕北辙,刑事证据规则的缺失使辅助目的无用武之地。立足于现实对刑事证据种类设立目的的偏差进行修正,一方面需要放弃不合时宜的限制目的,着重强调其对审判阶段的服务,另一方面需要肯定刑事证据种类的设立价值与意义,重点加大证据规则的完善,进而达到辅助目的。 相似文献
12.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0,(2)
在我国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立法准备过程中,首先必须明确界定作为民事执行对象的"公法人"之内涵。但由于我国民法典并没有采用大陆法系"公法人和私法人"这一传统法人分类方式,导致对作为民事执行对象的"公法人"内涵界定的混乱。应当在立足我国现有立法基础上,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立法",明确作为民事执行对象的"公法人"应当包含中央或地方机关、营造物以及有关民生的公用事业,并通过"依法为公法人"作为兜底条款,实现与我国民法典现行法人分类制度的立法协调。 相似文献
13.
赵许明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6-9
法人对外应承担的财产责任的性质和法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是民法基本理论组成部分 ,本文从学术界对法人财产责任性质的不同认识出发 ,分析了法人应负所谓“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片面性 ,提出法人对外应负独立的全部财产责任 ,并对法人财产责任的范围进行了分析 ,同时 ,对确定法人的责任财产时应注意的几个界限问题也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张祖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5):53-56
《仲裁法》第14条虽然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明确了仲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但却没有直接明确地指出仲裁机构的性质,更没有明确定位其到底属于何种法人机构。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未从法人制度的学理上严格按照法人的“公”、“私”属性来明确界定仲裁机构的性质,而是仅仅对其进行模糊化定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对仲裁机构的准确定性在理论层面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障碍。我国仲裁机构的改革涉及重重障碍,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定位,必须坚持国外仲裁机构所具有的共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独立性、非政府性或民间性。 相似文献
15.
魏洪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3)
法人分支机构大量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然而立法和理论界对其法律性质却未能予以准确地界定。本文根据现行立法之缺位、混乱与模糊的状况,剖析其本质和法律地位,指出法人分支机构是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却具有自身意志能力的从属于法人的组织体。法人分支机构在法律关系中应当名符其实。 相似文献
16.
本文通过对日韩等国企业集团特征的研究,认为企业集团具有集合性、集中性、金融性、跨国性、法人性、市场性和政府干预性等法律属性,并从权力要素、(权力)范围要素、财产要素的角度,论证了企业集团的法人性,分析了企业集团“非法人”说的矛盾,得出了在我国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启示。 相似文献
17.
周贤日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5):80-86
借鉴发达国家立法体例和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编纂中的中国民法典应将民商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大类主体;按民商事组织本身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所从事业务活动的法律性质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公益法人;依据所从事业务活动的法律性质将非法人组织分为营利非法人组织和公益非法人组织。 相似文献
18.
庞兰强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5(4):32-35
我国行政主体概念的局限,致使行政主体理论难以与各国的法学理论接轨,限制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公法人与行政主体特征相符,故借鉴英国公法人制度非常必要也切实可行。但借鉴的同时,还应严格界定我国公法人的概念以及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区别。 相似文献
19.
李建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0(4):39-41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其地位已然由历史决定。但基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性质而产生的对两种能力的范围及一致性问题的探讨观点不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时间和范围上具有一致性。 相似文献
20.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彦晶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3):98-103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有着蓬勃的发展态势。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应当具有法人财产权。此处的财产权是一个权利的集合,包括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财产性利益等内容。但是有一些财产权,则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权利能力的限制不能被其享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