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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界。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该在法定期间或法官指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若因客观因素确实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在该期间内提供证据线索,逾期不提供将丧失要求法院接收该证据并进行质证、认证活动的诉讼期间制度。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是由诉讼程序的阶段性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2.
王青松 《特区法坛》2003,(78):33-34,38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研究领域,庭前准备程序的独立程序理念日益受到关注,作为庭前准备程序创新瓶颈的举证时限制度更是备受青睐。举证时限制度,质言之,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全部的证据材料,逾期法院不再接受该证据材料并不进行质证、认证活动的诉讼期间制  相似文献   

3.
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民事诉讼中尚未建立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制度,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严重影响了诉讼的公正和效率。本认为,从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的高度来看,应把举证时限的界标定在一审开庭之前,这一举证时限的确立与实施必须有配套的审前程序加以保障,举证时限可以有例外情况,但法律对此要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当事人滥用,在对当事人举证行为严格规制的同时,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亟待扩大。  相似文献   

4.
吴同现 《特区法坛》2003,(78):24-24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该在法定期间或法官指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若因客观因素确实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在该期间内提供证据线索,逾期不提供将丧失要求法院接收该证据并进行质证、认证活动的诉讼期间制度。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是由诉讼程序的阶段性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研究领域,庭前准备程序的独立程序理念日益受到关注,作为庭前准备程序创新瓶颈的举证时限制度更是备受青睐。举证时限制度,质言之,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全部的证据材料,逾期法院不再接受该证据材料并不进行质证、认证活动的诉讼期间制度。法律上,证明结果和案件事实的一致性是相对的,为实现诉讼的迅速性和追求诉讼的经济效益,要求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举证行为,当为符合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方面,根…  相似文献   

6.
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初探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意义在于明确法院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一定期间内所提供的证据。西方各国确立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是值得借鉴的,举证时限制度在实现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益和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等方面均具有较高的价值。本文认为我国建立举证时限制度宜采法定期间兼指定期间;原则上应以开庭审理之期日作为法定的举证时限的终点;逾期举证通常承担证据失效的后果,但法庭对逾期举证具有酌情采纳的权利;举证时限制度与法官的职权调查制度是不相容的,故应适当限制职权调查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证据制度完善的主要手段和途径:该规定纳入有限证据的观念,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促使当事人及时收集和提供证据,推动法院由以往的追求“客观真实”转变为以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内提供能证明的“法律真实”的证据作为民事纠纷裁判的依据,避免对证据进行无休止地搜索而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的拖延。平衡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避免过分强调证据适时提出而导致实体不公,该规定以“新证据”作为举证时限制度的例外或限制,并对不同阶段的“新证据”作了初步的规定。但由于该规定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制定的,在制度设计上尚存在缺陷,有关“新证据”的规定较为简翠笼统。司法实践中对“新证据”的把握也或宽或严,操作不一。背离举证时限制度设立的本意,造成程序公正和贵体公正的价值失衡。考察与反思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新证据”,对于充分发挥举证时限制度的作用,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民事证据制度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举证时限是内含于举证责任中的概念,只有设立了举证时限制度,举证责任制度才能日臻完善,举证时限对举证责任的内涵构成是一个必要的补充。而且,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必然引起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及结构的系统调整和重组,带动一系列诉讼制度的变革。同时,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对于促进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事诉讼模式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可见,设立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是极其重要的。笔者选择性地对如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希望以此实现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益。但在司法实践中,举证时限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亟待解决,本文针对此问题展开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2条至46条设定了举证时限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限时提出主义”立法原则的重大演变。在两年多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总体上实现了公平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审判效力、降低诉讼成本等立法预期,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制度设定本身的,也有对制度理解和执行方面的,集中体现在举证时限的确定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举证时限确定实务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做认真研究,一方面,在现行制度框架内为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在确定举证时限时…  相似文献   

11.
新的证据与相对化的举证时限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新的证据的评价不可避免地要牵涉到对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解。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有举证时限制度或近似制度的规定。事实上,立法者们设立这样一个制度的重要理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并且出于追求程序的稳定与固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程序的动荡、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在民事法律领域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确定的原则。民事诉讼因私权的行使而提起,经言词辩论,最后以判决终结,其程序的发展按阶段进行,诉讼关系呈现出一种动态法律关系,这往往妨碍了诉讼程序的迅速与固定…  相似文献   

12.
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民事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属于指定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确定。  相似文献   

13.
略论举证时限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对证据制度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和要求,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证据制度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和细化,证据法的制定亦已提上议事日程。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作为证据制度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引起广泛关注,笔者对此问题略抒管见。 一.我国证据提出时限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举证时限,是举证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举证方为有效,超过一定期限举证,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纳。举证责任的本质是在民事诉讼中如何配置举证负担的一项法律制度,从时限这一角度分析应理解为当事人应在一定的…  相似文献   

14.
罗晓斌 《政法学刊》2002,19(2):28-32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公布及施行前,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基本奉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而举证时限制度具有其内在的程序价值,该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民事诉讼法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最初确立于2002牟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中.该制度的建立,不仅以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取代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而且在维护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价值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6.
浅析举证期限的确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涛  段钧 《法学杂志》2003,24(1):29-31
举证期限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的期限及不在该时限内提供证据应承担相应的可能败诉的法律后果的一种诉讼制度。长期以来 ,我国并没有对举证期限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造成当事人缺乏举证积极性和举证风险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将举证期限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正式加以确定 ,并以较大篇幅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但从当前审判实践来看 ,笔者认为 ,《规定》中对如何确定举证期限还存有问题 ,值得作进一步操讨。一、举证期限的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  相似文献   

17.
论举证时限与诉讼效率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李浩 《法学家》2005,6(3):119-126
本文试图对设置举证时限的理由提出新的解说,并在此基础上剖析举证时限与诉讼效率的关系.文章认为防止证据突袭和落实举证责任并非是实行举证时限制度的理由,其真正理由在于提高诉讼效率.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民事诉讼的效率是相当高的,因此是否需要进一步提速是需要慎重对待的.实行举证时限是否能够提高诉讼效率也是需要认真研究的,在一些情形下,它确实有助于效率的提高,而在另一些情形下,它却降低了而不是提高了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设立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创设了一套审前证据准备程序,其目的是体现诉讼的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这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订与补充。  相似文献   

19.
新的证据作为证据失权规则的例外情形,其范围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等八种情形,其外延不宜再扩展;新的证据有别于补充证据,其性质只能是举证时限制度的补缺,它的提出与被采纳,理应符合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新的证据的存在与适用,符合追求案件客观真实的理念,有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但与此同时也加剧了程序的反复和启动,波及了程序的安定性,为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形成了独特的审判效率化要求与诉讼程序、制度非效率化操作相脱离的二律悖反现象。两害相全取其轻,允许新的证据提出与适用,非民事诉讼之良态、常态。  相似文献   

20.
举证时限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新《民事诉讼法》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文章由举证时限的含义及有关基础理论入手,比较各国的相关规定,并对新《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内容加以详细评析,阐明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意义,以期有利于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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