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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刑法第293条将寻衅滋事罪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种客观行为,但由于该罪行为方式呈现出的多样化特征,使得它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等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有十分相似的地方,特别是寻衅滋事罪在新形势下出现了新的特点,因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需要加以探讨和解决。  相似文献   

2.
网络造谣入罪的限度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与法治问题,必须特别慎重。将网络造谣解释为寻衅滋事罪更是一个应当理性对待的问题,不可无限放大,否则,可能形成某种过度的刑法解释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两高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第2款将"网络"笼统地解释为"公共场所",并将"网络秩序"解释为"公共(场所)秩序",没有将刑法规范语词"公共场所"及其秩序之"媒体手段意义"与"现实空间意义"区分开,不符合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文本原意;寻衅滋事罪之"公共场所"与"公共场所秩序"是一个明确的刑法规范用语,其文本原意只能限定为现实生活中的车站、码头、广场、交通要道等公共场所及其秩序,并不包括网络上以及其他媒体上表达和交流思想情感的秩序,司法上将不针对具体个人的网络造谣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寻衅滋事罪本身具有"口袋罪"恶名且其容易将较多违法行为通过"过度解释"入罪的特点,因而当其涉入网络领域时更需保守解释和谨慎从事。在立法论上,将不针对具体个体的网络造谣行为增设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其实质是将原先已有规定的一般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其有违刑法谦抑性且不具有刑事政策上的正当性,应考虑将犯罪圈限缩为有组织实施的网络造谣行为,将增设罪名设置为"组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在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中增加了对于恐吓行为的规制,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该类行为还存在一定的困惑。通过分析恐吓的词义及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特征,可以发现寻衅滋事罪中的恐吓,是指使用威胁性语言或动作,意图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慌的行为。在认定恐吓类寻衅滋事犯罪的时候,要遵从犯罪构成准确把握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只有侵犯社会秩序的恐吓行为才能认定为本罪的客观方面。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恐吓行为,既包括单纯型恐吓行为,也包括强迫型恐吓行为。  相似文献   

4.
对于故意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行为,不宜一律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在未引起休克或者因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时,可以考虑能否评价为寻衅滋事行为,符合刑法第293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应为过失;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宜根据"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于非法经营罪中哄抬价格的认定,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结合生产供应状况、疫情防控需要、涉案商品真伪优劣、经营人员主观恶性、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价格上涨是否超出合理范围以及涉案行为是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5.
自1997年现行《刑法》颁布,规定寻衅滋事罪后,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及其他相关罪名的适用存在较多争议,表现在: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关系;寻衅滋事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定性;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应全面分析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同时参照渎职罪的相关规定,对"公务说"与"身份说"细加阐述。  相似文献   

7.
现行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源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且现行刑法具体罗列了4种行为。但因刑法规定过于笼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扰。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上海市司法机关相关规定的出台为寻衅滋事罪提供了量化的标准,然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司法人员在实际办案中应综合考虑,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8.
“强索”类案件 ,是指未成年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大欺小 ,以强凌弱 ,以多胜少 ,采用语言威胁或暴力手段 ,强拿硬要 ,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一类案件。所涉及的罪名有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此类案件的侵害对象主要是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 ,以往多发生在校园周边 ,从现状来看 ,已从校园周围转移到居民生活区等场所。我国刑法第 2 6 3条、第 2 74条、第 2 93条明确规定了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34条规定的 9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中包括了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这就在…  相似文献   

9.
现行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且现行刑法对其具体罗列了4种行为。但由于刑法规定过于笼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司法机关相关规定的出台对寻衅滋事提供了量化标准,然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结合办案实际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0.
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相比,新法对寻衅滋事行为作了更为科学、合理的修改、补充。文章主要探讨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的客体特征、客观方面以及与刑法中寻衅滋事罪的区别,由此加深对治安违法行为的认识。  相似文献   

11.
2013年11月“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将利用信息网络编造虚假信息、恐吓他人等手段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此规定引发了较大争议,部分学者和司法界人士认为本《解释》是对寻衅滋事罪犯罪客体做了类推解释。文章从寻衅滋事罪的理论来源、立法定位、法律解释等角度来论述新的社会环境下寻衅滋事犯罪客体的定位,希冀为司法实践中适用寻衅滋事罪提供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   

12.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都是1997年刑法取消1979年刑法流氓罪后规定的罪名。由于两罪具有同源于流氓罪的历史渊源,实践中两罪很容易混淆。应从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对两罪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13.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既有自然人主体也有单位主体,具体包含中介组织和中介组织工作人员两部分.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3条的修改使得本罪与该条在犯罪主体上发生了牵扯关系;本罪主体与刑法第385条无牵扯关系,与刑法第387条有牵修理关系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是情节犯,第2款所规定的犯罪的法律性质,取决于第1、2款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寻衅滋事罪源于流氓罪中的寻衅滋事行为.信息网络的普及使传统寻衅滋事犯罪呈现出新的态势.网络型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在于信息网络空间能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空间.信息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属性、开放属性、传播属性以及场所属性,这些特征与法律上规定的“公共场所”所具有的特征极其相似.将信息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符合时代发展对于打击新型犯罪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计算机犯罪,是高科技犯罪中一类新的独特的犯罪形态。立法者鉴于计算机犯罪在我国已经日趋严重、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五种不同形式的计算机犯罪。即: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第356条是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为:前罪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一,后罪包括所有的毒品犯罪;国外的判决也属于《刑法》第356条"被判过刑"的范畴;前后犯罪行为不需要时间上的限制;单位可以成为毒品再犯的犯罪主体。在毒品再犯和《刑法》第65条规定的累犯发生竞合时,应优先适用累犯条款;在毒品再犯与《刑法》第71条规定的发现新罪的数罪并罚发生竞合时,应当先对毒品再犯进行从重处罚,然后根据"先减后并"的并罚原则进行量刑,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违反"禁止双重评价"的规则。  相似文献   

17.
对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争议的实质在于如何理解该罪法益和如何把握刑法第286条和287条适用界限。对实践中通过修改、变更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谋利的行为,不应按择一重罪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而应优先适用刑法第287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的法益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的安全、完整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正常运行,因此刑法第286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影响计算机系统功能正常运行"的构罪条件,但要求该行为破坏和影响到正常的公共管理和生产经营秩序。  相似文献   

18.
刑法将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是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就刑法规定而言,寻衅滋事罪的刑法规范可以作为治理网络谣言的刑法依据。就司法适用而言,在认定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时应当结合网络空间的特性进行判断。刑法既要对网络秩序中的侵害行为进行矫治,又要避免公共秩序受到网络谣言的侵害。另外,治理网络谣言不能以牺牲公民言论自由为代价。刑法治理网络谣言应当在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指导下,调整刑法向轻刑化发展,构建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  相似文献   

19.
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新增加了两个新罪名,即第249条规定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50条规定的“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这一新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者在运用刑法手段调整民族关系方面又迈了一步,  相似文献   

20.
新《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及该条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郾两高司法解释对该条确定的罪名不当,应确定为四个罪名,即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罪,阻碍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罪、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罪和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罪;2郾该条第4款在刑法理论及逻辑上存在矛盾,应将阻碍安全工作任务罪与拒绝履行国家安全义务罪分列。另外,新《刑法》第242条的规定纯属多余,应予删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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