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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咨询是一项尚未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的例外事由。各地方规范对咨询的认识并不统一,对如何处理咨询存在分歧。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孙长荣案”可知,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非现有的、除法定政府信息之外信息的行为属于咨询。而申请公开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条例已有规定信息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咨询。行政机关对咨询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层面的答复义务,但有基于便民服务要求的答复义务。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序运行,较为妥善的处理方式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主动沟通取得申请人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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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开制度是政府权力的行使及其掌控的信息向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开的法律制度。它建立在人民主权、知情权、服务行政、形式法治等理论基础上,是民主发展和信息社会的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必然体现、是我国履行形册规则的国际义务。政府公开在我国已经有了初步的制度实践,但我国建立政府公开制度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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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均未涉及行政过程信息,这一立法上的空缺导致现实生活中哪些行政过程信息应当公开或者免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司法解释》中均找不到直接依据,现实与法律规范的脱节使得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亟待建立,这不仅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需要,也是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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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通过《条例》第2条与第17条分析,结合司法审判过程中信息公开代表性案例与相关理论,总结实施过程中义务主体在不同情况所呈现的相关问题,剖析《条例》例外规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对《条例》细化公开义务主体提出自己的建议,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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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李某某等26人系某市潘家村居民,曾向某市政府申请公开并获取了市政发【2012】102号《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潘家村城中村改造行政裁决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102号《批复》)。该批复的主要内容为:经2012年10月30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市法制字【2012】25号《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潘家村拆迁行政裁决相关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25号《报告》),将《某市国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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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至2009年11月之间公布的15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发现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的申请标准、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予以给付的标准、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形成政府信息的基础性义务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履行性义务之间的关系等四个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同时,这些问题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采取的行政自制模式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应考虑适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法》,并引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模式,完善司法审查救济模式,以促进全部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的信息都能依法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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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与信息公开之法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管理要达到“善治”的标准就必须使政府的活动置于“阳光”之下,即政府应将行政信息公开,这是政府的一项义务。行政信息之所以要公开,因为它是实现公民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公开行政信息更是正当程序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WTO规则的重要体现;从宪政的角度讲,行政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法上的公众参与理论也论证了行政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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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个案的司法救济制度、补充了对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第三方"的权益保护。但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仍旧存在较大的立法缺陷,如要完善,则需积极借鉴域外经验,从知情权入宪入手,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配套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以建立严格、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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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缓和、引入竞争已经成为国际上公用企业改革的共识,同时其也对政府监管与公众参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在公用企业调价的听证工作中,信息不对称导致作为消费者的公众处于信息获取的劣势地位,消费者代表往往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的规定,实践之中产生了一些公众申请公用企业信息公开的事件或案例,引发了诸多的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公用企业是否适用该条例,公用企业如何更好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以及公众如何有效获取信息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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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三项立法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只有坚持“政府义务为主,政府权利为辅”,“民众权利为主,民众义务为辅”和“信息公开为主,信息保密为辅”的三项原则,才能使政府信息更好地为民谋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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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主体。但是,由于企事业单位一般属于民事主体,加之条例未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说明,导致其信息公开实践面临诸多难题。本文指出以公务为核心概念,有助于理清上述问题,划定承担信息公开义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范围、应公开的信息对象,确定其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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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特殊性初探——从美国奈特开放政府报告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截至目前,美国国家档案馆已经发布了七篇奈特开放政府报告(The Knight Open Government Report)①,这七篇报告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突出反映了目前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比较严重的几个问题,如:迟延回复,对被申请公开文件定性的错误,网站建设,对于13392号行政令的执行情况等等。本文试图从这些问题中解读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特有的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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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背景和意义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重要内容。全面贯彻实施该条例,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本文从我国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背景入手,分析该条例实施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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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级行政机关同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时,上级机关可以将自己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交由下级机关负责受理,但并不能据此免除自身的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上级机关先前的交办行为,将引起督促核查下级机关及时、完全履责的附随义务。下级机关是否及时、完全履责,是司法审查中法院认定上级机关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的重要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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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遵守安全生产义务受到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案号一审:(2010)涪法行初字第45号二审:(2010)渝三中法行终字第57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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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7年1月17日由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增加了政府信息公开这项义务,标志着国家政治走向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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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过程中尚处于讨论、研究、审查中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规定免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倾向于不予公开。政府行政过程中的信息,按照过程公开的要求,应当依法公开,在公开过程中同时考虑到社会的安定性,应衡量行政效率与公民知情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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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需要一定的宪法基础和依据。文章从政府和公民权利两个方面讨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基础,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应尽的义务,而且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和隐私权等宪法权利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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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高校经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校信息公开办法》之规范成为了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但高校信息公开在法律适用方面仍存在较大争议。在我国,高等学校的不同法律地位直接影响其信息公开义务的具体展开。在具体个案中,高校信息公开义务的证成需要从权力性质、权利基础、知情权保障等多个角度予以精细化展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