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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公司进行融资等重大商事交易时,合同相对人为保障资金安全,常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保证责任,方式通常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实践中,由于法定代表人名章并无强制备案要求,真伪不易判断,且存在“人章分离”的可能,故仅加盖法人章而缺少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时,能否认定为法定代表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实务中对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性质及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以期实践中为法定代表人名章管理及合同相对人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王忠 《中国律师》2005,(10):81-83
原告:丁资产管理公司被告:丙公司案情简介2000年9月,丁资产管理公司诉丙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原告丁公司诉称:1996年12月,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外汇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甲银行向乙公司发放贷款180万美元,利率为年息6.8125%;期限11个月,即自1996年12月起至1997年11月止。1996年12月18日,丙公司与甲银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96)华阳保字第2号的保证合同,保证对乙公司向甲银行总行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同时约定该保证合同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  相似文献   

3.
高菲  冉文佳 《人民司法》2023,(17):13-17
<正>【裁判要旨】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在无其他证据表明公司同意对外担保的情况下,该担保合同无效。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担保合同,与公司并无法律上的关联,不能代表公司股东会必然会同意公司对外担保,因此不能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4.
张艳凯 《研究生法学》2010,25(4):151-158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不实出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应就补足出资和清偿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应是“有主次关系的补充性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人内部,不实出资股东承担严格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过错责任。当无过错其他股东因不实出资股东无力补足出资或偿还公司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时,其有权持已合法履行连带责任的凭证直接请求原判法院作出允许其行使追偿权的裁定。以此为基础构建的内部求偿权模式有利于债权人和无过错其他股东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刘干 《人民司法》2022,(29):74-77
<正>【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共同在借条上盖章、签字,确定款项为法定代表人个人所借而出借人主张法人构成债务加入的,为防止法定代表人利用控制法人印章的便利,以个人意志代替单位意志,将个人债务转嫁给法人而损害法人利益、股东利益和交易安全,司法审查应坚持审慎原则。参照民法典和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须履行集体决议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若出借人不能证明已对法人同意债务加入的适格决议进行合理审查的,应当认定法人缺乏独立、自由的意思表示,该债务加入对法人不发生效力,法人免责。  相似文献   

6.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半年前与海外某乙公司达成买卖服装的意向.为方便快捷,双方一直采用电子邮件商定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就相关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甲将签字盖章的合同扫描作为附件发送给乙.乙在收到邮件后将合同打印,也采取签字盖章扫描的方式将合同发送给甲。后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货款。甲此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并真实有效。但甲公司业务员陈某一直使用Outlook软件来收发邮件.  相似文献   

7.
张建军 《法学杂志》2006,27(5):136-138
“异常条款”是相对人订立格式合同时,依照交易的正常情形明显地不能预见的条款,故合同中一旦存在有这种条款,即视为其未订入合同。“异常条款”不得订入合同有其正当性基础,因为无论从格式合同的特性、缔约规则来分析,还是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目的考量,都要求法律作出这一制度安排。为了正确处理涉诉的“异常条款”纠纷,合同司法实务中在判断某一条款是否“异常”时,应以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同时严格区分该类条款和无效的格式条款。  相似文献   

8.
格式条款,适应了大批量交易活动的需要,加快了交易流转,节约了交易成本,成为现代商业社会交易的重要方式。但其可能使得格式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各国纷纷立法对格式合同加以规制,保护格式合同相对人。本文从我国合同法条文出发,对有关格式条款存在的缺陷及对其规制问题作出探讨。  相似文献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  相似文献   

10.
姚淑媛 《河北法学》2006,24(6):147-149
在格式合同中,经常出现霸王条款.这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刻理解格式条款的含义、特点.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应本着公平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制定格式条款.为了使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制约机制,从立法、司法、行政监督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制.通过格式合同的相对人以及全社会进行监督.遇到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11.
<正>问题与观点李志刚:请教诸位师友一个有关一人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甲乙丙都是一人公司。其中,甲公司的股东是乙公司,乙公司的股东是丙公司。现甲公司的债权人作为原告,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诉请甲乙丙三个公司同时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支持?也就是能否同时双层否认一人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财产?  相似文献   

12.
借贷介同起纠纷2011年5月至7月,L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沈某某)与陈某、应某先后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共计向应某借款4300万元,合同显示约定月息为8%,最后还款日为2011年7月29日,逾期违约金为每天3%。上述借款合同订立当天,C公司和Z公司作为保证人,与陈某、应某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各一份,对L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C公司和Z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在保证合同上签名并加盖两公司印章。  相似文献   

13.
正案件背景: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未经股东会决议,自行决定以公司名义同B公司签订了增资入股合同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合同约定B出资1000万元加入A公司,A公司负责办理增资入股手续。合同签订后,B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A公司股东会在讨论B增资入股事宜时,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合同无法继续履行。B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抗辩认为增资入股事宜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4.
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一人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而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子以否认的制度。  相似文献   

15.
归纳实践中保险商品的售卖方式以及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揭示争议的缘由。解决问题的向度包括:统一法律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和保险合同中包含的"责任免除"条款的范围,要求保险人在合同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标明;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应当在确定保险合同之前进行;判断是否"明确"的标准应当根据具体的交易情景做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保险人举证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理顺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商品的利益驱动力,投保人应对保险合同内容主动获知;强化投保人"保险人已经对免责条款对我进行了明确说明"复写及签字的做法。  相似文献   

16.
如机动车自愿责任险约定"按份赔付",而被保险人与其他侵权行为人对受害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份额责任还是连带责任,这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产生了很大争议。基于对连带责任的可保性、"按份赔付"条款的性质、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条款的订入与效力、代位追偿是否可行以及自愿责任险与强制三责险差异的分析,认为"按份赔付"条款不应受到否定,而该得到认可。  相似文献   

17.
2005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出台,其中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条款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这标志着公司法人法人否认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我国第一次从国家法律的层面对该制度的认可,必将对我国司法活动中的民商事审判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基本的理论以及司法实践操作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8.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组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是公司得以有效设立和顺利运营的物质基础,亦是公司对外交易的重要担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且所认缴的出资必须经过法定验资程序并取得验资证明。若将部分出资额交给公司而未经法定的验资程序则视为未全面履行出资,股东需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以网络平台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为诱因的侵权案件频发,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消解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与知情权、解释权、被遗忘权、脱离自动化决策权保护冲突的关键是,对格式条款进行类型化处理,分别进行效力认定。网络平台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致使信息主体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格式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信息主体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格式条款符合我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之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主要权利”的认定,在考虑合同内容的同时,应奉行合同性质决定论;以“理性人”构建网络平台的解释义务标准,力争在保障网络平台健康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  相似文献   

20.
时秋 《行政与法》2009,(8):128-128,F0003
网上购物是以格式条款为基础订立合同的,所谓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文对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及根源进行了探讨,提出为保障交易公平和网上消费者利益,应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共同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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