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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案例债权人A向债务人B提供一笔借款,债务人B以自己对C享有的应收账款出质为A设定质权,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第三人C对债务人B亦享有债权。现A、B之间借款合同期限届至,B对C的债务履行期限也已届满,债务人B均无力还款。债权人A向B主张实现质权应同时C向债务人B主张抵销。债权人A认为其  相似文献   

2.
《法庭内外》2008,(5):58-59
2006年,我朋友的丈夫因建房向别人借款5万元,出具一份借条,2007年6月,朋友与她丈夫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各自所负债务由各自偿还。今年3月,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朋友及其前夫归还借款本息。朋友认为离婚时她与前夫约定夫妻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各自偿还,该借款与她无关。不知我朋友与她丈夫的约定对该债权人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3.
【案情】1997年8月11日、10月30日,被告刘雨、李玲夫妇分两次向刘文借款365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为不定期借款。2002年底刘文与刘雨、李玲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了结算,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重新向刘文出具20000元借条一张,约定期一年,利率不变。2003年初,刘文死亡,其妻李真持借条向刘雨、李玲夫妻多次索要借款。但刘、李二人却以“债权人刘文已死亡,人死债烂,债务人已无义务偿还此笔借款”为由拒不偿还,虽经中间人多次调解,亦无结果。李真遂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二被告向李真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  相似文献   

4.
福建省顺昌县谢蓉问:甲向乙借款,丙作担保人,借款于1993年11月8日到期,丙在借款合同上也写担保到此日止。借款到期后,甲如未于到期日向乙追款,过了到期日,雨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刊法律部答:担保人作担保,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时发生。即依照合同的规定,从债务人义务开始时起,担保责任同时发生。如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  相似文献   

5.
案精简介:王某夫妇为个体经营者,1996年5月曾向友张某借款10万元以拓展生意,之后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王某夫妇用仅余4万元给自己投保养老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指定其子为受益人,而养老保除本指定死亡保险受益人。之后不久,在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有效期内,王某夫妇在一次车祸中同时丧生。事故发生后,因其子年幼,由王某母亲持有效证件代其孙向保险公司索赔。养老保险赔款应为6万元,人身意外伤害险赔款应为12万元。与此同时,王某夫妇债权人张某也向保险公司索赔,认为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以抵偿王某夫妇生前所欠债务。…  相似文献   

6.
夫妻结婚20天,老丈人就开口向女婿借款1万元,事后却将到期的5000元还给了自己的女儿,并由女儿出具了1万元的收条。女婿对此不认可,遂将老丈人告上法庭要求他偿还全部借款(包括未到期借款5000元)。  相似文献   

7.
保证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保证制度的宗旨是促进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对保证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固然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在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也日益显出它的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  相似文献   

8.
民事法律制度中的连带之债,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连带之债的规定前后有八处,这说明连带之债在民事关系中的重要地位。连带之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当前又是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促进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手段。所以,研究这一课题,确立连带之债意识,健全连带责任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连带之债的含义和形式。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存在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的,就可称之为连带之债。连带债权是指,数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他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向他一个债权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其他债权人就不再有请求权。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都认为履行终结,  相似文献   

9.
虚实29万元     
【基本案情】窦某凭着一张29万元的借条向法院起诉,称张某、夏某夫妇因做生意经济周转困难,于2012年10月17日向其借款29万元,并出具借条,口头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其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现请求判令其二人归还借款29万元。张某答辩称,这是窦某聚众赌博,设局诈骗并威逼其夫妇二人签字捺印该29万的借条,他们已于2014年1月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诉讼中,张某认可从窦某处借款15.8万元。【分歧意见】对于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解惑答疑     
我需要为丈夫婚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吗?问:我丈夫因车祸去世后不久,他家的一个亲戚拿着一张五万元的欠条找到我让我还钱。亲戚称是我丈夫在结婚的半年前向他借的,主要是为了筹办婚礼。丈夫家条件相对较差,我父母心疼我,故我们当时结婚的钱都是我父母给的,而且对借款一事丈夫在婚后也从未提及。请问:我需要为丈夫婚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吗?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相似文献   

11.
正第一,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拟债务,侵害第三人的利益。还款协议强制执行公证,容易被存心不良者利用,譬如已陷人严重债务危机的公司,公司控制者为了转移财产,先由公司与某人到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的强制执行公证,并约定三日内归还借款,三日过后"债务人"当然不能归还借款,则"债权人"申请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随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该公司被  相似文献   

12.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文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动因和资格进行了理论梳理,并对未到期债权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自然债务的债权人等三类债权人应否享有破产申请权等传统难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客观中肯的见解。  相似文献   

13.
试论恶意民事诉讼相对人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问题的提出1997年8月20日,江苏省如东县农民李桂元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邻居马群夫妇偿还借款62330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李桂元向法院提供了签署日期为1997年4月15日的借条及附件(借款清单)各1份。借条上载明:马群夫妇共借到李桂元现金62330元,月利率为10%。该借条上所有的文字均系李桂元本人书写,落款处盖有马群的私章并捺有马群妻子的指纹。附件上列明白1993年至1997年4月马群夫妇的借款共18笔,合计62330元。该附件上所有的文字亦系李桂元本人书写,每笔借款的数字及小计的数…  相似文献   

14.
曹源  彭俊 《江淮法治》2013,(10):32-32
不久前,宁国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判决。早在2010年7月31日,廖某向杨某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个月,由高某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廖某并没有按期还款,并在不久之后失去了联系,但债权人杨某却并未及时向担保人高某主张债权。直到2013年初,杨某才将廖、高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相似文献   

15.
<正>【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为配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其以保证方式表明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足以让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号一审:(2022)赣0123民初717号【案情】原告:黄某某。被告:胡某某、万某某。2018年3月28日,被告胡某某与江西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3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借款用途为购纸箱,借款利率按法定基准利率上浮110%执行;  相似文献   

16.
案情简介 原告重庆三仕公司因与第三人海南祥禾公司存在借款合同纠纷,海口市新华区法院于2001年2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祥禾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三仕公司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该案诉讼费由祥禾公司负担。但该案生效后,虽经多次催要,祥禾公司至今未归还借款。同时查明,2001年12月18日祥禾公司以电汇方式交付给被告渝海公司1540万元,该电汇凭证上载明的汇款用途为购房款,但经证实其实为借款。该借款至今未归还。法律解析 1.原告是否能向被告渝海公司主张代位权? 原告三仕公司因与第三人祥禾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业经新华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且该判决已发乍法律效力,故原告对祥禾公司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祥禾公司应依法向原告三仕公司清偿该债务。《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祥禾公司不依法清偿对原告所负担的债务,却又不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被告渝海公司主张自己债权,此种行为已对原告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故原告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被告渝海公司主张代位权. 2.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原告三仕公司曾与第三人祥禾公司发生过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并获得了人民法院的判决,但该纠纷的诉讼标的为借贷法律关系。本案原告三仕公司虽再次与第三人祥禾公司发生诉讼,但本案的诉讼标的为代位权法律关系。因两案的诉讼标的不同,故不属于重复起诉。  相似文献   

17.
问题的提出现实生活中,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宗债务中,可能有附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有附较高利息的,也有附较低利息的;有设定担保的,也有未设定担保的;有附条件的,也有未附条件的,等等。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究竟先使哪宗债务消灭,便属于债的清偿抵充问题。这种抵冲次序的先后,于债权人和债务人自有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更要牵涉到第三人(如担保人)的利益。兹举例说明:甲企业与某银行签订3份借款合同。第一份合同借款50万元,月利率6‰,5月到期,到期后须支付利息3万元;第二份合同借款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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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人对此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9.
陈敏 《四川审判》2002,(5):49-50
债权人某甲分两次共借款1.3万元给债务人某乙,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1.5%,担保人XXX在借据上签字。还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清偿债务。诉讼过程中,债务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债权人无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书面意思表示,判决结果由债务人偿还本金及利息。  相似文献   

20.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在债的关系中,债务的履行主要是依靠债务人的行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专门设立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保证等担保制度及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等合同制度。但债务的履行通常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不能时,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这无疑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提存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利益所创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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