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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工会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新《工会法》强调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世界广泛关注。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一成立,就在全国成立了统一的工会组织。工会自成立以来,就不可避免地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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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为了提高《工会法》贯彻实施效力,我们必须要积极宣传和认真学习《工会法》;切实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保证工会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推进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强化工会经费和财产保护;加大对违反《工会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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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50年6月29日,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建国甫定、百废待举的繁忙情况下,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足见党和国家对工会的重视。这部工会法的颁布,深刻反映了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翻身解放后社会政治地位的根本变化。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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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门委员会传真来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草案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简称《工会法》),该会邀请笔者参加该会组织的讨论,并提出一些看法。现将当时的发言梳理后发表,以求教于方家,祈能对《意见稿》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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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山东等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如何认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社团法人资格和对工会财产、经费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规定,产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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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早在1937年,谢振民编写的《中华民国立法史》(正中书局出版,第1307页)认为:1924年11月(应是10月——引者注)广州军政府《工会条例》之颁布,“此为我国劳工法规之始”。这就是说,他认为1924年孙中山颁布的《工会条例》,是我国最早的工会法。这一论断,已被法学界和工运史学界沿用了六七十年。 据查《孙中山全集》第11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5页)登载孙中山以大元帅名义公布《工会条例》的全文是这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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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前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指导精神,联系学校工会实际,分析了加强学校工会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提出了新形势下学校工会必须加强三种能力建设,即提高建设民主政治的能力;提高维护教职工工会法的能力;提高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工会创新的能力,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加速能力建设的若干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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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凌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2):20-26
现行《工会法》中缺少工会法律责任的规定。实践中,工会不代表、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工会在性质上不是政治团体而是职业团体,工会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资格,工会及工会工作人员应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工会与职工之间是代表关系。应当走出关于工会的种种理论误区,确立工会法律责任制度,并且分步骤地完善我国《工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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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会法》第52条规定的责令雇主承担不当劳动行为的民事责任,与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第10(c)条的规定看起来很相似,相比之下,这一规范在美国劳动法的实践中很有效,在我国却极少被适用,解释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分歧。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创设不当劳动行为救济制度的国家,从《瓦格纳法》规定的雇主不当劳动行为的禁止规范及救济措施,到《塔夫托—哈特莱法》将适用对象扩大到工会和雇员,在雇用自由原则和劳资自治模式的背景下,其演变始终以保护雇员团结权的松紧程度和收放态度为线索。我国《工会法》现正处于第三次修改阶段,适时检讨第52条的解释和适用的障碍,还可以解决其与《劳动合同法》规范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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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2007,(1):17-22
2006年8月27日,企业《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破产法》的立法工作始于1994年,历经12年终于破茧而出。新《破产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专家评价.新《破产法》的出台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新《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创新和突破.特别是对国企转制破产有重要的意义。日前《天津日报·经济周刊》与市国资委、司法局、律师协会共同举办了新《破产法》沙龙,集合了企业、律师、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共同解析这部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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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的立法意义1.《条例》的颁行,表明我国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进入法制管理的新阶段建国以后,国家十分重视卫生事业,1951年1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即批准颁行了《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恢复与完善,医疗机构领域的立法也有较快地发展,卫生部先后颁行了《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全国城市街道卫生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全国血站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等。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使医疗事故的处理纳入法制轨道。随着近年的改革开放,卫生部和有关部门适应医疗机构在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