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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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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群  王引 《法制与社会》2013,(12):287-289,296
高利转贷罪,是新《刑法》为适应司法实践而确立的新罪名。从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角度言之,在转贷行为前存在的牟利目的支配下的套取和高利转贷行为互为一体,缺一不可。牟利目的必须产生于行为人向金融机构贷款前;行为人高利转贷的行为必须以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前提;同时高利的标准基点也应该是原信贷资金从银行贷出时的利率,而不能以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样,高利转贷罪也存在未遂的情形。  相似文献   

2.
高利转贷罪是针对信贷资金的犯罪,其所要求的"转贷牟利"目的可以产生于套取资金之后,所牟之利也不仅限于金钱,亦应包括非物质利益.金融机构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对信贷资金的非法取得、违反规定使用都属于"套取"行为;是否"高利"关键在于转贷的利率是否高于其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约定的利率;认定"违法所得"应限于获取的利息差.  相似文献   

3.
陈加  李炜 《犯罪研究》2012,(5):68-70
根据《刑法》第175条之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①司法实践中,由于查办的相关案件相对较少,因而本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客观要件中“高利”的认定,需要深入分析研究。结合上海市首例高利转贷案,本文拟就如何界定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问题,提出法律适用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4.
高洪江 《人民司法》2008,(24):11-13
【裁判要旨】正确理解和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准确司法具有重要意义。行为人编造虚假理由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从银行获取资金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行为。刑法与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参照标准,转贷是否属于高利,不宜一概而论,不能用一个绝对的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来认定本罪,而是要重点结合行为人的违法所得综合判定。  相似文献   

5.
正本文案例启示:小额贷款公司能否被认定为刑法上的金融机构,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在具体适用骗取贷款罪时,需要结合金融机构的具体特征、骗取贷款罪设立的立法背景加以考量。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是为了解决因果关系证明的难题,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宁。成立聚众斗殴罪必须双方均在二人以上,仅一方具有斗殴故意的,该方可成立聚众斗殴罪,明显只有一方具有聚众殴而没有聚众斗的故意的,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只要对死伤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即便没有伤害故意、杀人故意,也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双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直接致害人及双方首要分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他人成立聚众斗殴罪,致人死亡外还致人重伤的,其他人均成立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关于传销定性的《批复》仍未失效。为履行入世承诺,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对传销不能一概视为犯罪。“传销”含义随国家政策不断变化,需准确界定其范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传销犯罪不能认定为诈骗,其法律适用应为“双轨制”模式:“团队计酬”仍属非法经营罪,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则应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双轨制”从立法理由看,具有应然性;从刑法解释看,具有实然性。  相似文献   

8.
国资流失犯罪将从高发于企业改制活动中转移到企业经营过程中,因此,这类犯罪将是一种比较稳定的犯罪形式.国资流失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背信渎职侵犯纯国有资产的犯罪.如何区别小部分人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判断标准是集体私分一定是私分的受益对象范围大于决策和操作人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新罪名,由于认识不清,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不能准确定罪。李佩芳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案的审判,依据事实和法律,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了准确界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创制了一个较好的判例。本文试图通过对该判例的评析,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中容易出现分歧的几个问题予以理论廓清。  相似文献   

10.
张健 《法制与社会》2011,(16):68+76-68,76
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定罪,但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抢劫罪,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数据蕴含的巨大价值引发了非法获取数据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本质上,该问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法争议的外在表现与必然结果,解决的根源在于梳理获取数据的行为对象与样态,进一步解释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理论界对数据技术属性提供刑法保护以及法益独立化保护的主张,体现了刑法技术化倾向,与法益证成标准及法益理论初衷相悖。妥当的解释路径应当是将数据犯罪的刑法性法益定义为个人法益、公共法益或者国家法益的传统法益,行政法层面数据安全管理秩序法益只能作为先法性法益影响数据犯罪的量刑,以调和刑法保障性与谦抑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基于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适用方案应当是坚持本罪“法益保护传统化”的限缩适用以及“具体危险犯”的妥当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2.
徐文文  赵秉志 《法治研究》2013,75(3):103-108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有必要对虐待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探讨。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应有所扩大,将对被虐待人负有照顾、保护或者负有指导、教育责任的人都包括在内;虐待罪中的情节恶劣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起着重要作用,应作为此罪的构成要件;可适当加重虐待罪的法定刑。虐童行为的犯罪化可以通过对虐待罪的修改得以实现,应将虐待儿童的行为单独列为一款,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3.
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其前提条件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犯诈骗罪转化为抢劫的事例很少发生,而因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并且处于未遂状态时的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的事例和引发的争论更为少见.本文借助一个极有争议的案例,具体深入地讨论因实施合同诈骗能否发生转化的刑法理论根据和实践应对措施,并就类似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类行为能否转化、在怎样的情形下才能发生转化的问题附带作一理论上的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14.
正确处理竞合关系,也是限制和规范口袋罪名适用的重要方面。以渎职罪为例,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之间是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关系;只有当行为性质不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时,才应考虑普通渎职罪的适用可能;当行为同时符合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犯罪构成时,应以特别法条论处;当行为性质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但程度未达到特别法条罪量标准时,不能转以普通渎职罪论处;行为性质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而罪量事实与该特别法条叙明的罪量标准均不匹配,但确符合普通渎职罪叙明的罪量标准时,可将该罪量事实理解为符合特殊渎职罪罪量标准兜底条款,直接以该罪论处;当某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时,应以处罚最重之罪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15.
于志刚教授《“犯罪记录”和“前科”混淆性认识的批判性思考》一文存在诸多重大理论和方法上的缺陷,其中在犯罪记录与前科制度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刑法第100条是为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提供信息服务的基础制度。因此,它既不是“犯罪记录”,也不是“前科制度”,而是要求犯过罪者“强制申报刑事受罚经历”的自我信息披露制度。构成犯过罪者融入社会关键性障碍不在民间评价,而在于官方非刑法领域的前科制度系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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