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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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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了检察建议是法律监督的法定方式,使之与抗诉成为既相互独立又互为补充的两种法定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将大大促进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然相关法律规定仍过于原则抽象,不仅给实践带来混淆和困扰,也会弱化检察建议的实施效果,因此要从检察建议的分类适用、程序规则、跟踪问效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及效力构建。  相似文献   

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意旨在于,以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为制度核心,回应民众诉权正当化保障的诉求。从新的条文看,法条的文本意义与当事人对再审程序应然的现实要求方面,出现些许误差,表现在再审受理审查法院的级别设置和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等方面。希冀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时,可以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5.
再审检察建议是目前民行检察监督方式的一种革新,利用这种便捷的监督模式,可以极大地缓解民行部门上下级案件分布和人员分配失衡的矛盾,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事实上的“同级审,同级抗”,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和缺陷,导致了人民检察院无法全面履行自己的检察监督职责。文章从我国民行检察监督的现状以及在民行检察监督中推行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6.
民事再审制度改革与检察监督权的二元配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再审制度面临以再审之诉为目标模式的改革,检察监督权的配置应当适合于整体制度变动的背景.在双通道单向路径的启动审查制度设计下,应增加"支持再审起诉"的民事检察监督工具,建立当事人诉权、法院审判权、检察院监督权的合理制约.  相似文献   

7.
检察监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司法制度,对于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失衡与偏颇不可或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检察建议,作为与抗诉相并列的检察监督方式。这一非讼性、沟通性的同级监督手段,在性质、功能、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均与抗诉制度存在差别。因此,准确定位抗诉与检察建议的优劣势,科学认定两类监督方式的应然功能和作用边界,有利于加快协作型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进一步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监督权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和资源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8.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纠错程序,是独立于三大诉讼程序之外的特殊程序,是两审终审审级制度的例外和补充.在当前社会矛盾突出,涉诉信访困扰法院工作、影响社会稳定的大环境下,审判监督程序发挥着特殊作用.但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运行过程中,仍存在着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角度出发,试图通过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构架,构建科学合理的"再审之诉",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表达司法诉求,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9.
长期以来,案外人都无法通过自主主张诉权来实现其受到生效裁判危害之权利的救济。这极大妨碍案外人实体权利的救济,影响了诉讼功能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五条通过扩张解释,赋予了有限的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权利。准确理解和严格把握该司法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的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问题,是一个理论及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了检察建议是法律监督的法定方式,使之与抗诉成为既相互独立又互为补充的两种法定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将大大促进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然相关法律规定仍过于原则抽象,不仅给实践带来混淆和困扰,也会弱化检察建议的实施效果,因此要从检察建议的分类适用、程序规则、跟踪问效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及效力构建.  相似文献   

11.
我国诉讼法上的保全是指为使将来判决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其职权,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或行为作出的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旧《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财产保全,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则规定法院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100条),从而将保全的对象范围从财产扩展至行为。关于保全  相似文献   

12.
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运用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尊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延长拘留后不及时变更其他强制措施、延长拘留自由裁量权大等问题。对公安机关延长拘留问题进行规范和监督,有利于规范讯问,遏制刑讯逼供;权力制衡,防范司法腐败;保障人权,维护程序价值。完善延长拘留的检察监督制度应有以下举措: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建立对延长拘留的备案审查制度进行刑式审查,建立延长拘留合法性审查制度进行实质审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侦查监督职能,建立制裁制度及救济制度,完善嫌疑人被错误延长拘留的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13.
通过对南京地区基层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实际运行情况的专题考察与深入分析发现,检察院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充分说理、和解调解的重视有助于再审检察建议工作的顺利开展.再审检察建议入法指日可待,制约其发展的最大障碍得以解决,最高检、最高法或“两高”联合颁布以及一些省级法检系统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为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的运行提供必要的规制.  相似文献   

14.
中国的检察监督制度与列宁的检察监督思想虽具有明显的逻辑联系,不少技术性规定甚至有照搬之嫌,但这种联系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中国检察监督制度的演变而发生了微妙变化。在新时代下,列宁的检察监督思想处于欧美经验及本土生成的双重夹击中,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正阻碍中国法律制度尤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良性运作。故从历史演进的角度看,列宁的检察监督思想可视为特定政治、历史背景下所形成的一种"传统",而不宜视为"正统",更不宜通过政治话语获得永久性的垄断地位。  相似文献   

15.
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活动的依法合理的进行,从而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坚持依法监督、事后监督、有限监督、必要监督等原则,并从检察的范围、监督的程序、监督的效力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和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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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执行监督为民事检察业务中提出检察建议最多的版块。然而实践中,民事执行仍然存在着执行难和执行监督质效不高等问题,民事执行难这一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应更新办案理念,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启动机制、运行机制、保障机制,以提高检察建议的质效,助力破解执行难与执行监督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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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之关系的合理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权力的监督有纵向和横向两种模式。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体制具有纵向模式的特征,其缺陷是容易与审判独立原则发生冲突,形成对审判独立的干预。因此,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关键在于恰当地进行权限分工与平衡。  相似文献   

18.
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理性发展要以客观公正义务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体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追求,正确认识和处理刑事审判监督与指控犯罪、审判独立和自我监督的辨证关系。为此,既要针对刑事审判监督的薄弱环节和盲区拓展权力,也要对现有的成功经验予以强化,还要对某些权力进行必要的规范或限制。  相似文献   

19.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诸多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扩大了民事诉讼的利益保护范围,然而在如何具体实施公益诉讼的问题上尚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则.随着当前民事诉讼执行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检察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尤其是新《民诉法》实施后,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司法实践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探讨我国现有执行权运行环境下检察监督原则、范围、方式及配套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在证人出庭制度方面,新《民诉法》同样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并未规定任何与之相匹配的惩罚性规定.在财产保全制度领域,新《民诉法》将保全的对象范围从财产扩展到了行为,同时为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新《民诉法》第105条又规定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思考是,是否所有与判决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保全均为"申请错误"并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那么需要确定一套衡量的尺度和细化的标准,以具体解决因保全申请错误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与此同时,新《民诉法》第170条对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作了部分修改.二审法院一般比一审法院更具备查清事实的能力,二审不能查清的案件事实,在重审后查清的可能性只会更低.因此,将事实认定不清的案件发回重审,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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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1)条规定一项内容确定的要约须包含价格条款,这与公约第55条有关价格补缺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由此引发了如何理解两者关系的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一项缺乏价格规定的要约是否有效,能否据此订立合同,其实质为开口价条件问题.对此,应将两者结合起来理解,缺乏价格条款的合同仍可有效订立,第55条解决了开口价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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