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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擅自扣划储户“存款”成被告2002年11月19日,镇江市民阿贞在某银行运河路分理处(以下简称运河路分理处)开设了储蓄存款账户,运河路分理处签发了活期一年通存折给阿贞,截至2003年7月27日,阿贞在运河路分理处共有存款92881.32元。同年8月10日,阿贞再次到运河路分理处办理存款业务,运河路分理处打印的《储蓄存款凭证》上记载的存款金额为24000元。根据运河路分理处的要求阿贞在“本人确认银行打印记录正确无误”栏目下签名确认,该凭证运河路分理处经办人签章为小丽,“事后监督”、“复核(授权)”栏均为空白。随后,运河路分理处在阿贞存折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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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储户持有一张金额为3500元的活期存折到银行取款,银行拒付,理由是储户的活期存款凭条上大、小写金额都是350元,以此证明储户只存款350元,而存折上的金额3500元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错填的。储户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查发现除银行出具的存折外,银行帐页和存款凭条的下部银行结算余额均反映为3500元。就已收集的证据,对这起存折案件的处理,法院内部存在几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理由是储户向银行存款,银行出具存折。储户实际是出借方,银行是借款方,存折则相当于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的凭证。本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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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某储户(女,在读大学生,在夜总会兼职)在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存了1年定期存款10万元,并加设了密码。10月19日14时储户离家,20时回家发现家中家具被翻乱,10万元存单不见了,但和该存单放在一起的其余现金(数千元人民币和美元)、活期存折等还在。因已过银行营业时间,且存单设有密码,储户于次日上午来到储蓄所挂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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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存折行为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存折作为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发给存款者的存款证明,应当是一种“记名的”“票面价值已定”的“有价支付凭证”。实践中,由于对《解释》的理解不同以及银行对不同类型(活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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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存单纠纷案件频繁发生,成为严重困扰银行工作的突出问题。加强防范并妥善处理这类纠纷,对于化解金融风险,保证我国金融安全、高效和稳健运行,以及维护银行业的良好信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存单是储蓄人将货币存人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给储蓄人证明存款、据以取款的的凭证。这里的存单作广义理解,包括存款折、存款卡。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存单由储蓄行为而产生,储蓄是一种合同关系、储蓄合同的主体是储蓄人和储蓄机构,储蓄人又称储户、储蓄存款人,只能是公民(自然人),不能是单位组织,个体户为经营活动而存款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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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不是绝对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案情简介2001年5月20日,原告张某(女)在被告某银行支行下属一家储蓄所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手续,存入人民币100,000元,存期一年,并加设密码。同年10月19日14时左右,张某离家,于当晚20时左右回家,发现家具被翻乱,存单被窃,与存单同放一处的其余现金、活期存折等安然无恙。次日上午,张某持自己的身份证来到该储蓄所挂失,获悉存款已被他人取走。当地公安机关接到储户张某报警后,上门进行勘查,结果是:门、窗无橇痕,现场未采集到作案痕迹。据银行反映,10月19日下午16时左右,一女子持张某户名的储蓄存单来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因该女子无法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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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3年4月19日9时20分左右,廖某持1万元人民币到某银行团结东路分行存款。当时廖某所在的窗口有一储户正在办理存款业务,廖某便站在旁边等候,并问银行工作人员要存款单填写,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其有存折的,不用填写。于是,廖某从口袋里将存折和1万元现金取出,并拿在手中,准备办理存款手续。突然,廖某身后的一个人以极快的动作从其手中将现金夺走、廖某转身去追,但未出营业大厅便摔了一跤,廖某爬起来叫喊“抢钱啦”,并奋力追赶抢夺的人。大约追赶了20分钟左右后,廖某向“110”报警。待“110”巡警赶到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没有了踪影。“1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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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基本业务。同时,又是容易诱发法律风险的业务。近一个时期以来,存单纠纷案件急剧攀升,由于基层金融机构的职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存单纠纷案件的胜诉率极柢,给国有商业银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作为县级支行,发生了存单纠纷案件怎样界定它的法律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存单纠纷的概念和性质 存单纠纷是指当事人以存单、存折、或其它类似于存单性质的凭证为争议对象的纠纷。存单纠纷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一般存单纠纷案件。当事人以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律提起诉讼的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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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法释[1997]8号《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作了规定。笔者以《规定》为依据,结合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存单纠纷中的具体实践,谈谈存单纠纷案件的审查与处理。一、关于存单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一)“存单”的概念范围《规定》列举的存单纠纷案件中的“存单”,不仅包括储蓄存单之类存款凭证,还包括现金解款单、进帐单、对帐单,以及存款合同等凭证。不过笔者认为存款合同作为存单纠纷案件的凭证,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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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唐立黎有期徒刑13年。唐立黎,1981年生,原系中国银行成都蜀都大道支行营业部储蓄员。2003年8月至2004年1月,唐利用担任储蓄员的职务之便,在办理客户定期转存业务时,采用跳号开具存单的方法窃取银行资金56.3万余元,采用无存折强制支取客户定期“一本通”的方法窃取银行资金42.4万余元,采用编造储户存折的方法窃取银行资金10万余元。共窃取银行资金108.8万余元(平均每月窃取21.7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赃物(折价)62.2万余元,唐退回赃款22.6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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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时常发生因储户存单被他人冒领而在储户与储蓄机构之间形成的存储纠纷案件。 储户在存单到期后到储蓄机构兑付存单,而储蓄机构则以该存单已提前支取为由拒绝 兑付,并宣称该存单作废,储户遂起诉到人民法院,因此形成此类存单纠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好这类案件,对保障储户的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及维护我国金融机构的良好信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情 案例:甲地的杨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乙地某单位负责人张某。杨某以甲地存款一年能得到20%高息为诱饵,拉张某到甲地存款。张某单位效益不好,也想为本单位谋点福利,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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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刘某为给其朋友张某筹措开办煤矿的资金 ,利用其分理处主任的身份 ,私自散布吸收高息存款的信息 ,并规定 :款项必须先在该分理处营业柜台存成活期存单 ,然后持电脑打印的活期存单找其换取手工填写的定期存单 ,在换存单的时候 ,先行支付给储户高出国家规定利率的息差。而刘某开给储户的手工填写的定期存单 ,系刘某利用其分理处主任保管分理处印鉴的方便 ,私自在非农业银行的空白定期存单上加盖该分理处储蓄专用章和工作人员私章后伪造的。刘某利用此方法在 1 998年 1 0月共吸收了 50名储户的存款共 1 1 3 0万元。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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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储蓄所只有会计黄某和出纳习某两名工作人员。1984年5月,储户王某(与黄、习二人熟悉)到储蓄所存入6500元活期存款。7月1日下午下班前,王某来该所取出1000元存款,走时存折遗落在营业柜台外。第二天早上上班时黄某先到,拾得王某遗失的存折。当天上午,黄某乘出纳习某外出之机,用存折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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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息揽储所谓高息揽储是指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邮政储蓄部门为了招揽存款,存款人和存款单位为了得到高额利息,违反国家法定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常见的有:①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邮政储蓄部门(下统称金融机构)与存款人、存款单位(下统称储户)签订高息存款协议,直接提高存款利率;②以“贴水”的形式间接提高利率,如金融机构向储户开具高于储户实际存入款额的存单,到期按存单面额支付本息;③金融机构向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等;④金融机构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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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机自身出了毛病,储户一旦“多取”了银行的钱,那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发生在广东的许霆案就是一例;而如果银行职员私自支取储户的存款,后果会如何呢?山东临清市农行的回答是: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只需记大过处分就行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