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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当人们听着优美的音乐享受美食、旅行或购物时,是否想到这些音乐作品使用的合法性?在电视广告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或许不会想到,可能会带来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背景音乐的使用是指在公共场所,特别指饭店、歌舞厅、商场、餐厅等商业场所通过扬声器、录音机、CD机、电视机等机械设备公开再现音乐作品或在广告、电影、电视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的行为。《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北京东安集团长安商场使用背景音乐而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案件,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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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林英、董沙贝、董沙雷、董一沙被告: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广元公司)被告:中国革命博物馆(简称革命博物馆)被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工美集团)一审结案日期:2002年6月19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案日期:2002年12月16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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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案例:某作家经常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最近他在网上的某个论坛上看到自己的文章放在上面供访者自由浏览及下载,而且没有注明作者和出处,同时没有办法查明是由谁载列网络上的。这种情况下论坛提供商是否要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4.
网上文字、图片、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网站设计、程序等,只要具有独立创作并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的作品,原则上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也有例外性的规定。到底网上哪些资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呢?依照《著作权法》第5条,下列资料不享有著作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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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笔者代理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案件情况如下:A为一图片公司.A公司于1998年编辑出版了含有案外人的摄影作品若干幅的图片集.基于案外人的授权A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所采用摄影作品的一切权利,但对于开发所得权益双方约定了分配方式。同年.A公司申请版权部门确认其享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申请亦获批准并下发证书。2000年.B公司委托C广告公司在本市著名报纸上刊登广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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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公民与法治》2010,(17):36-38
本想大力宣传纪检监察战线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结果却惹来官司。那么,监察局转载《忠诚卫士》文章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10年8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外界公布了一起离奇著作权纠纷案的判决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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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董燕石 《知识产权》2005,15(4):50-51
建筑作品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随着我国房地产业、建筑业的迅速发展,各种类型新的建筑作品大量涌现,同时也出现了建筑设计雷同缺乏原创,甚至抄袭等现象.本文从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角度出发,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归属、侵权责任的认定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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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游戏是指通过计算机、电视等设备显示的交互式电子游戏。其发展已有30多年的历史,从早期的游戏机游戏、到电视游戏、计算机游戏,目前已发展到多媒体游戏、互动网络游戏的阶段。尽管视频游戏是由计算机程序实现的,但是,视频游戏作品是否就等于软件呢?在国外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视频游戏作品除具有软件著作权外还具有艺术类著作权,并且自相关案例发展出了一系列观点。本文从分析国外案例出发,就视频游戏作品所包含的艺术类著作权进行初步的探讨。一、国外案例分析视频游戏于70年代出现在美国,而美国的《著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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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所采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模式最有利于维护合作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适用,在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的对外效力、“不能协商一致”的内涵是否可作目的性扩张、如何具体化不确定概念“正当理由”、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的界定、除外的是否仅限于“转让”等方面存在疑义,文章对其从法律解释学上进行了分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7条规定了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其关于合作作者在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受侵害时得单独行使诉权的规定值得肯定应予保留,而其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的规定,则应吸收前述法律解释成果作进一步完善,同时应规定该规范可类推适用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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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启动,其中新增了关于著作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传统民法认为,侵权损害赔偿只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不具有惩罚性。然而,作品的公共产品属性使得著作权易受侵害,补偿性损害赔偿无法为著作权提供足够的保护。因此,在著作权侵权中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考虑到惩罚性赔偿有可能会不合理地限制作品的传播,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数额上应当做出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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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 ,我国的著作权涉外关系始于 1979年中美科技协定和中美贸易协定 (部分条款 )的签订 ,之后 ,1992年我国签订并执行了《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 ,同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次年加入了《录音制品公约》 ,1995年签订并执行了《中美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 ,直至 2 0 0 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从经历的轨迹看 ,我国著作权涉外关系由签订双边条约发展到签订多边条约 ,由签订只有部分版权条款的发展到签订或者加入专门的国际著作权条约 ,由签订只具备抽象内容条款的发展到加入条款内容详细具体的国际条约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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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刚 《中国版权》2022,(1):32-38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和移动终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们接收信息的方式逐渐碎片化,“抢占注意力”成为多方主体瓜分市场红利的主题,短视频应运而生。由于短视频创作的准入门槛较低,短视频质量参差不齐,这类新的表达形式再次引发人们对于其可版权性的争论。著作权框架下的独创性、思想表达二分法等基础理论在技术催生新事物的冲击下反而成为了新的论战阵地。同时,随着短视频行业的不断发展和短视频类型的不断细化,短视频相关的版权问题也越发复杂,在新《著作权法》框架下,短视频的可版权性以及符合作品要件的短视频应当适用何种权利归属规则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选择对短视频可版权性及其权利归属规则等相关问题加以探讨,以求教大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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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友军 《当代法学》2021,35(1):15-25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侵权责任法》经过"大修小改"而纳入法典之中的。本编积极回应社会问题并提供制度供给,吸收既有立法和司法经验并保持法的稳定性,结合时代发展进而更好地平衡自由保障与权益保护。本编的守成之处体现在体例结构、归责原则体系和特殊侵权类型等方面。同时,本编结合社会发展,推动了制度创新,包括:突出侵权责任法的事后救济法属性、保障社会公众的行为自由、适当强化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等方面,但这些新制度要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妥当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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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有关立法的滞后在某种程度上为法官的司法裁量提供了更多的自由空间。本期特别策划所关注的正是是否可以为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审理该类型案件提供智识上的深层思考,让这种自由裁量真正成为技术进步和权利保护的促进力量。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念一文可以让我们回溯法律的真正精神所在,法院课题组调研文章和资深法官的经验总结性文章呈现的是对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样态和某些具体做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经验价值,当然更多的是为了提出问题,引发读者的反思,因为很多问题本身就存在争议。国外有关问题的案例介绍以及对红旗标准的深度解读,则具有前沿性的参考价值,供读者品鉴。需要强调的是,不同作者的观点各有其逻辑理性,其间的不同与争议,对读者而言就是思考的起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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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著作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该条规定看似已有效解决了《著作权法》修改以前对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但笔者认为该条的规定仍属于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性仍然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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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制度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创作主义原则。一九九○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称:“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以创作主义原则对本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著作权提供保护,因此,我国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有其合理的内核。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创作主义的保护原则却未必是尽善尽美的。 近两年来,笔者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曾经接触过一些文人墨客,当与他们谈及著作权(版权)的保护问题时,竞不止一次地涉及到著作权的登记问题,他们认为应当建立著作权(或者作品)登记制度,以作者履行登记的行为作为著作权产生,存在和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特别是随着发行渠道多样化和出版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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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引发了是否需要给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包括图片、文章等)著作权保护的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外观上是否具备独创性,而无需考虑创作主体和创作过程。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无法成为适格作者,仅仅是自然人作者实施创作的辅助工具。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的操作过程可以被理解为创作,但是应进行个案判断。使用者基于创作行为取得作者身份和著作权,同时,投资者、开发者、所有者等主体的权益也能够得到充分实现。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尚未形成共识,目前认定第三人侵权时应持审慎态度,赔偿数额宜低不宜高,不宜判处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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