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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分为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在指定辩护中又有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之分。我国刑诉法27条第2款把聋、哑或者未成年人犯罪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纳入了应当指定之范围,但是,如果被告人是盲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法院是否为其指定辩护人呢?我国刑诉法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做法也不一致。有的认为盲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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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常有些领导干部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干工作,收一点拿一点、吃一点喝一点是人之常情,是小节,无伤大雅,只要不犯大错误、不搞大腐败,犯点小错误、有点小毛病,无关紧要,捞点蝇头小利,不足挂齿,是微不足道的。小节果真微不足道吗?实际上,这小与大,微与巨,常常是分不开的。小者大之源,微者巨之端;没有小就没有大,没有微就没有巨;大因小而生,巨由微而成。水滴甚微,积之成渊;土尘甚微,累之成山;跬步甚微,积以千里;小善甚微,累成大德。古人所谓“绳锯木断”,“水滴石穿”,等等,都是说小和微不可忽视,也正是告诫人们应当从小事着手,从平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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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政的意义上而言 ,法治的本质是宪治 ,即宪法之治 ,而宪治的核心则在于宪法诉讼 ;因为宪法诉讼制度是宪法自身的“免疫”系统 ,没有明确的宪法诉讼机制 ,宪法就无以抵御各种外来侵袭 ,违宪之法律和行为就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制裁 ,违宪责任就无从追究 ;这样 ,宪法对于政府及其权力运作的规约能力势必阙如 ,而一部对政府没有现实规约能力的“宪法”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带来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因此说 ,法治的精义在于宪法诉讼 ,没有宪法诉讼 ,就没有法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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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订约语境的不同以及契约传统和价值取向的不同,社会契约可分为同意型社会契约、互惠型社会契约、平等型社会契约和人本型社会契约。社会契约视域下的弱势群体可相应界定为:没有实际参与同意过程而使缔约目的没有充分实现的人群;没有从社会契约中受惠并与契约伙伴同步发展的人群;没有在立约时被平等对待并予倾斜保护致其基本人权受到侵害的人群;没有在契约重大变更时处于有利地位而被作为功利考量牺牲品的人群。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责任基础包括:同意型社会契约政府责任之自由基础、互惠型社会契约个人责任之功利基础、平等型社会契约社会责任之正义基础、人本型社会契约动态完善之人道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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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程序性公正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4,他引:1
没有完善的诉讼立法,没有程序公正意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在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中只能治形式之“表”,而不能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之“实”,难以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难以满足诉讼活动的需要,难以促进司法公正。为了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司法鉴定机制,应当着力于程序立法的完善和强化程序公正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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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司法会计鉴定“参考证据”一说——与于朝同志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既然是参考,就不能称之为证据。既然是证据,就只能有证明力强弱之分,而没有使用与否之分。“参考证据”在理论上是荒诞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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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人类的权利自始就是与救济相联系的.当人类脱离了盲动或依附而获得了一定的权利时,也必有与之相适应的救济手段相随.没有救济可依的权利是虚假的,犹如花朵戴在发端是虚饰.”我国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存在较大的缺陷,完善我国执行异议后救济制度具有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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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之妥适性研究——我国物权法是否应当确立让与担保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让与担保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将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扩大到动产之上 ,从而实现动产担保的非移转占有化以兼顾债权之确保的需求和担保提供人对担保物用益之需求。对于这一功能我国已经通过动产抵押制度得以实现 ,已经没有必要再进行重复的制度设计。让与担保的第二个功能是简化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降低交易成本 ,但是这一功能违反了担保法的基本精神———寻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从而违反正义观念 ,因为其实际上规避了流质禁止条款而对债务人形成压迫。让与担保的其他功能 ,则完全可以通过对现行担保方式进行一定程度之完善而得以实现 ,而物权法没有必要创设在我国根本没有根基的让与担保制度 ,否则只能是徒增麻烦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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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准据法选择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1]是指当事人有意规避本应适用之法律的行为.反对法律规避的观点认为,当事人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之行为不应得到承认.在合同法领域,其表现就是否定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支配其合同之准据法的完全自由.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了一个与其合同没有明显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那么这种选择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避作为一种现象确实存在于合同法领域.问题在于,法律规避能否作为一种制度而存在于合同法律冲突规则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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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信息披露义务——以我国著作权法制为中心的批判性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信息披露义务规定得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也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其原因是我国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理论存在不完善之处。对诸如该义务之性质等基本问题在理论上都没有涉及,故而需要予以澄清。从著作权法之公共政策出发,构建利益平衡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要确立它的民事义务属性,义务之履行须通过民事诉讼之方式,以符合程序正义之要求,而具体之条件应该关注网络用户隐私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需求,同时建立违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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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建设的几十年问,行政法解释工作是伴随着行政法体系的急剧建立而逐渐生成.但是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仍然处于“粗放型”时代,并没有形成较具普适性的法学思维方法与法律解释方法.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不仅为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合法性依据,同时可作为阐述法律之目的、法律之基础的依据,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本文依据行政法解释的特点,推导合完性解释之必要性,从而探索出合宪性解释在行政法解释中具体应用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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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民事消极确认之诉这种明显有别于传统诉讼的模式,在我国各地各类型案件中越来越多,而我国到目前还没有系统的消极确认之诉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对消极确认之诉的受理还存有争议,做法极不统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消极确认之诉也具有"诉的利益",因此,我国有必要受理民事消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也理应从立法上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