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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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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评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网络传播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作了澄清,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对于指导司法、行政执法也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着重就《条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作出评述。一、立法背景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到2005年6月底,我国已有上网计算机4560万台,网络用户超过1亿人,互联网已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相似文献   

2.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制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梅术文 《时代法学》2007,5(2):67-77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出现的新的传播权类型,国际社会在运用法律手段设置、调整和完善该类权利及其运行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产生了一系列可供借鉴的文本。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实现了该权利在我国的体系化规制,但它并不能解决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所有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规则应该在《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中得到统筹考虑,并以此促进《条例》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网络法律又添新兵——《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承载着众多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民的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制定到出台备受法律界和IT界人士的关注。作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中的新兵,《条例》于7月1日正式施行,必要而及时,但因聚集着多方的利益和利益者对其过高的期望,受各方诟病也是必然的。公正客观的探讨有助于公众理解立法,但讨论问题需要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语境中进行。  相似文献   

4.
《电子知识产权》2006,(7):62-64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5.
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评价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乔生 《中国法学》2004,(4):15-24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中国略别于WIPO公众传播权的一项权利创设。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尚未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设置,权利所涉各方的利益衡平,技术措施保护及权利限制等种种问题,均有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洞彻,并联系国内外司法与立法实践甄别酌明之必要。  相似文献   

6.
范雯雯 《政府法制》2012,(25):50-50
一、网络传播行为与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根据《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图书馆的规定解读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期待已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在2006年5月由国务院公布了,<条例>出台不久,有人就发表文章认为:长期悬而未决的数字图书馆的法律问题,得到了国家法规的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8.
贾丽萍 《海峡法学》2012,14(4):90-95
我国目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中存在着网络信息传播参与主体的称谓不统一、主观过错状态的立法术语表述不规范、"避风港"原则与我国传统的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立法模式不协调等问题,导致了条文之间的逻辑矛盾、法律条文的解读分歧、著作权法自身体系的不协调等等。我们可以依循我国传统的过错归责原则的立法模式,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行为因果要件等方面来尝试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李健 《中国律师》2012,(9):48-50
网络的迅速发展,在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资源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作品在网络传播的侵权问题。由于信息网络具有无国界、海量存储和传播迅速的特点,侵权主体和证据往往难以确定,导致侵权人逃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也为了满足社会公众使用作品的要求,如何完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体系,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有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  相似文献   

10.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锦川 《人民司法》2012,(5):98-104
著作权的特点之一在于它的法定性,即其著作权的权利范围为法律所明确规定。这种法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一项权利,其权利范围的大小由法律规定。基于历史、文化、传统、社会经济发展不同,各国法律所规定的著作权的权利大小不同,比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收回作品权、追续权,但我国著作权法却没有赋予著作权人这项权利;二是著作权中的每项具体权利的边界也为法律所明确限定。比如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不属于发行权控制的范围。广播权亦是如此。  相似文献   

11.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从一开始就强调了与国际接轨 ,向发达国家的标准看齐 ,但在国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设定之前却出现了网上网下法律“通用论”、现行法律“适用论”、“够用论”等观点 ,影响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建立与完善 ,且导致对网站之间抄袭惩治不力 ,认定网络链接不构成侵权以及对电子邮件的属性认识不清等。有效规制信息网络传播 ,必须正确认识中国相关案例司法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对网络链接与侵权、网上传媒的法律地位、报刊数字化权利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利限制及例外方面进行创新  相似文献   

12.
张新民 《知识产权》2003,13(2):51-52
笔者有幸参观了“西部歌王”——《王洛宾纪念馆》,听取了王洛宾先生的次子关于王洛宾先生的生平、创作经历和成就的全部介绍,亲眼目睹了王老先生留下的《在那遥远的地方》、《达板城的姑娘》等脍炙人  相似文献   

13.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发挥着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和传播信息的重要作用。在第九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本刊特选取了一组有关知识产权制度的文章,辑录如此。  相似文献   

14.
张慧霞 《中国法律》2007,(2):39-40,107-108
期待已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终于在2006年5月由国务院公布,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15.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几点感悟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目前有关单位和行业正在组织学习和讨论。本人愿借《电子知识产权》月刊的版面谈一谈对《条例》中某些规定的理解,也算是个人学习《条例》的心得体会,以此与大家进行沟通和交流。信息网络传播与出租、出借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同于出租、出借行为,也不同时构成出租、出借行为。原因有两个:一是信息网络传播具有交互性,而出租、出借不具有这种性质;二是出租、出借涉及复制品,而《著作权法》和《条例》没有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涉及“暂时复制品”。区分信息网络传播与出租…  相似文献   

16.
本文通过对快播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的详细介绍及该案适用法规问题的考查,思考该案法规适用遇到问题所暴露出来的相关法规的缺失与滞后等问题.  相似文献   

17.
略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20 0 1年 10月 2 7日 ,第 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 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这次《著作权法》(以下称新著作权法 )的修改是为了因应我国加入WTO后对著作权的保护 ,适应新形势下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迫切需要而进行的。新著作权法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① 这一新的著作权内容 ,使近年来围绕《著作权法》的修改产生的有关“网络信息传输 (播 )权”的种种争论和设想尘埃落定。② 研究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人享有的网络传播权对于当今计算机互联时…  相似文献   

18.
数字图书馆引发信息网络传播纠纷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基本案情2002年4月1日,陈兴良(本案原告)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称自己是《当代刑法新视界》等三部著作的著作权人,2001年12月原告在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数图公司,本案被告)的网站上发现其作品被上载,读者付费后可以阅读并下载其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被告数图公司辨称,建立数字图书馆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信息时代广大公众的需求,该公司的业务基本上属于公益型事业,目前也正在投入资金开发版权保护系统,以便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利…  相似文献   

19.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已不限于交互式传播,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及造成的纠纷已逐渐出现。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规制,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虽对“信息网络”作了扩张性解释。但“网络传播行为”仍末含有“非交互式”特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做了一定修改,看似变动不大但意义非凡。笔者认为,草案中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不仅能有效规制现今的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对今后技术发展可能产生的传播行为也有一定的制约力。  相似文献   

20.
由于现有立法的缺陷,通过网络以单向方式传播作品的作为既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也无法纳入广播权的保护,成为权利真空地带。针对我国现有立法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规制的不足,有两种改进路径可供选择:一种路径是修改广播权的定义,使之能够规制直接以有线方式进行单向传播的行为;另一种路径是创设“向公众传播权”,整合现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内容,将所有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传播的行为均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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