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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公证业务的不断拓宽、发展,因公证引起纠纷致使公证处及公证员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时间公证赔偿成为我们每一个从业人员不愿面对却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并且建立完善的公证赔偿制度被列入公证工作改革方案。笔者认为应一分为二地对待公证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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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证赔偿责任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公证立法方面的经验,要从明确公证行为和公证机构性质、确定公证赔偿责任范围、建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区分公证赔偿责任中的过错形式、细化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认定标准等五方面着手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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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证文书发生错误,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度.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称公证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准确理解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必须了解和把握其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公证法》实行“机构本位主义”立法,对过错赔偿原则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类似于“雇主替代责任”的赔偿模式.这是历史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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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一直是公证界广泛关注的热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可能将为此出台审理涉及公证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并在公证系统内部征求意见。这一事关公证行业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可能会影响公证行业未来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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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于公证赔偿的要件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我国并没有建立相应的赔偿程序和配套机制,导致公证赔偿比较混乱。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判决公证机构承担其无法承受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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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赔偿的特殊民事责任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公证制度从制度层面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尤其是对公证赔偿责任的首次明确规定,化解了一直困扰公证赔偿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但是,由于《公证法》对关乎公证根基的本质问题--公证性质的刻意回避,使人们对公证赔偿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本文首先分析国外公证性质的各种规定,从而阐述了如何看待我国公证的性质,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公证赔偿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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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公证机构侵权赔偿责任过错判断标准,创新公证机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笔者将从公证特性、民事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等角度分析公证机构承担而且仅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问题一:公证机构能否不承担民事责任?答:否。首先,这是法律的要求。《公证法》第6条明确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表明它不是企业、国家机关或一般的中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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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对于公证赔偿责任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看法,特别在其属性方面,部分学者认为其实属于侵权之债,部分学者认为其是属于违约之债。本文通过研究理论界对于公证赔偿的各种看法,从公证赔偿责任的性质、责任主体、承担方式以及构成要件等等对公证赔偿制度进行了研究与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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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本课题组讨论了构成公证赔偿责任的三个要件中的第一个要件即“过错”,并提出过错乃是公证赔偿责任的核心要件的观点。本文要讨论的,则是构成公证赔偿责任的另外两个要件——“损失”和“损失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认为,就如必须对“过错”作出明确的、准确的界定,对于“损失”,也必须依据法理和有关法律,给出准确的定义,这是讨论损失与过错之间因果关系的先决条件。而损失与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则是判定公证机构是否构成公证赔偿责任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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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公信力除了国家公权力赋予公证机构的证明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证机构这种强大的社会公信力的持续还来自于公证背后良好的公证赔偿制度。但“公证是一个高风险、高责任的行业,公证员要对所出具的公证文书负法律责任,出错证要依法追究责任。①”因此,重视建立公证赔偿的管理体系是公证赔偿制度中的重要一环。笔者以为,所谓公证赔偿体系是指公证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在现行公证制度下,针对公证机构的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的利益损失,需要赔偿时,具体赔偿的层次和程序。据此,我国公证赔偿的体系大致可作以下勾画②。主体有原办理公证事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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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纵观近年一些公证赔偿案件的审理结果,公证机构不但全额赔偿,且受到社会媒体的遣责,而损人利已不当得利者却逍遥法外,公证机构却无处申冤,概因报案不受理。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是无法可依吗?非也。《公证法》第44条对弄虚作假、扰乱公证秩序的公证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应负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问题出在立法与司法的衔接上,二者之间出现了断档,以致不能把法律条文规定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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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明确表示了有关公正赔偿责任的处理措施,为有效落实公证司法工作提供了科学合理的根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工作的进行。然而无法否认的一点是,《公证法》的确立并没有很好地考虑到实际工作需求,部分规则缺乏具体的实施意义,特别是公正赔偿责任的过错定义问题,对《公证法》的广泛运用起着一定的阻碍力量。因此本文基于现阶段国内司法工作落实问题的前提下,分析公正赔偿责任的过错含义与认定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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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公证事业的飞速发展,公证业务量的成倍增长,公证赔偿问题日益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本文试图通过对几个公证赔偿案例的解析,分析公证赔偿的性质及如何避免发生错证,使每一个公证事项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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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治要求每一个具备相应责任能力的公民和社会组织都要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公证机构也不能例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证机构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中介组织,就必须能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公证机构和公证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如果造成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损害,就必须向其进行公证赔偿。我国目前的公证法制还不健全,公证赔偿的实践也很少,而且没有一套完整与明确的公证赔偿制度。尽管在近几年发布的司法行政规章中,对公证赔偿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如司法部1995年6月2日发布的《提存公证规则》第27条规定:“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