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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6,(18)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我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2505.1万立方米,除国家林业局批准自治区预留年商品材采伐限额197.0万立方米外,其余的年森林采伐限额2308.1万立方米以及国家林业局批准我区年毛竹采伐限额8205.0万根,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行文分解到331个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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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6,(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在我国生态建设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时期,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切实履行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确保我国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为加快林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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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5):36-42
国发[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物质基础,是发展现代林业,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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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22):8-27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11]3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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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1]7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森林重庆建设,加快我市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