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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行为方式之解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虽然《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行为方式作了罗列式的规定,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这些行为方式具体内容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分歧。依据刑法原理并结合证券、期货犯罪的特点,正确解读《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四种行为方式的具体内容,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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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应正确掌握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分清罪与非罪的界线及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对于共同犯罪和行贿、受贿罪的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正确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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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犯罪行为的刑法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6):13-18
操纵主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我国新刑法中设立的一个新罪名 ,1999年 12月 2 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以修正案的形式将这一罪名改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作为一种危害较为严重 ,但实践中又很难认定的证券、期货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其罪名的设立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关注和争议。本文仅就刑法中这一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其运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作一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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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11日上午,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号大案”……“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在北京开庭审理。尽管该案的主脑——吕梁、朱焕良下落不明,但毕竟部分人物都已“到场”——丁福根及上海华亚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沛霖都是和吕梁比较接近的人物。丁被看作是仅次于吕梁和朱焕良的重量级人物,担任吕梁的操盘手,经手中科创业53%的流通盘股票。“中科案”集中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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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由于我国《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历经1999年《刑法修正案》、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等三次重大立法调整,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规范性文件层面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定罪量刑问题配置了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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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指行为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减少、避免损失,违反有关证券法规,利用其资金、信息或持股票等优势,或者滥用权利,实施操纵证券市场,影响证券市场正常价格,制造证券市场价格假象,诱导或者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本罪时,应从主观罪过、全案情节等诸方面考察,分清罪与非罪。并注意区分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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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基于资源优势而单独实施或者联合进行的价量操纵和资本操纵,实质上是一种非正当控制。司法者在进行入罪判断时,应当在“行为类型—行为性质—处罚条件”的递进式认定结构下依序审查。对双重兜底条款的适用应保持审慎态度,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予以限制。应当重视一般主体的正当化事由,以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及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等为判断标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与计算机犯罪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备“市场性”要素,前者须属于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在价量操纵和资本操纵的叠加作用下,宜适用双重推定并辅以反证,以扎实客观证据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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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犯罪的认定及防控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四种,对于私下对冲、吃点、换仓、欺诈客户行为、利用代理之机,赚取差价等违规操纵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犯罪的防控对策主要为完善期货立法、建立完备的期货市场运行机制、加强对期货市场的有效监管、实现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联通、设立专门机构打击、治理期货犯罪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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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很快,用十几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走过的历程。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为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国企改革、投融资体制改的改革、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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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在降低入罪门槛的同时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入罪标准予以明确,但对于此类犯罪入罪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仍是司法工作的难点。在以连续交易方式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自控账户认定的核心在于涉案交易账户是否为行为人实际控制,在计算持有或实际控制的流通股数时,应将大股东实际持有的流通受限股包含在统计范围内,成交量占比的计算应将“对倒”部分进行扣除,并以单边方式计算成交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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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发展 ,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大量涌现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就是其中之一。刑法第 1 82条规定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列举了四类行为方式 ,因此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四种行为方式进行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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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证券犯罪中,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对证券市场危害性较大的一种。本文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共同犯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等犯罪的界限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处罚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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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纵证券价格犯罪概述:我国开辟证券市场至今的十几年中,股市行情几度大起大落,各种违规事件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案件不绝于媒体,给社会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政府为抑制股市过度投机也常常不得不强加干预。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除证券市场本身所具有高风险,高投机这一固有属性所决定的以外,从法律角度观察,也有不少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作崇,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证券欺诈行为,其中,操纵证券价格则是扰乱证券市场的罪魁祸首之一。我国《新刑法》对操纵证券价格的行为人除处以经济制裁外,其最高刑期也长达五年之久,可见处罚之严厉。所谓操纵证券价格,就是指行为人利用资金优势,人为制造虚假市场供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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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证券市场诞生的十余年来,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庄家文化”,操纵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成为证券违法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现象,证券市场犯罪行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仅操纵行为的手法就千奇百怪。本文仅就我国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中第1款以“连续交易”方式操纵证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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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举足轻重,而由供需关系形成价格升落是正常的。另外,由于证券作为金融商品进入市场实际上是虚拟资本,其价值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盈利状况和市场利率的变化等因素,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因人为地扭曲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必然损害众多投资者利益,甚至可能引起社会的震荡,其社会危害性之大是显而易见的。就上海和深圳两地证券市场建立后所出现的几次大的价格波动分析而言,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