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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外的侦查实践中,刑事悬赏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作为刑事侦查中行之有效地破案措施,要正确运用刑事悬赏,必须从法律角度对刑事悬赏的概念、性质进行深入地分析,从而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悬赏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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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悬赏之性质辨析与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随着广告业的蓬勃发展、随着刑事案件特点的变化,刑事悬赏这种已为世界各国所广泛使用的侦查手段在我国也迅速兴起,但由于法律定位不明,实际操作中就出现了较为混乱的局面。为严肃侦查权的法制性、权威性,规范刑事悬赏的使用,文章从悬赏、悬赏广告、通缉与刑事悬赏的关系入手,从法律角度辩明了刑事悬赏的性质和定位,并为规范使用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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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悬赏广告已日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以致司法实践中执法不一,问题丛生,给立法和法律理论研究部门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认为借鉴国外较为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司法部门多年来处理悬赏广告纠纷的具体实践,考虑以民法设计的初衷和核心价值取向为根本出发点,对悬赏广告性质的认定应采"单方行为说"为宜,立法上应尽快做出相应规制,为司法部门提供执法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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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悬赏广告既有别于合同 ,也有别于一般的商业广告 ,它是悬赏人的单方行为 ,是一种许诺 ,并基于这种许诺在悬赏人和指定行为完成人之间产生了债的关系 ,因而不能适用现行《合同法》和《广告法》 ,而应该适用民法中债的规定。但是 ,现行《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 ,因而只能寄希望于处于编纂中的我国民法典能够充分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做法 ,将悬赏广告的法律调整纳入其中 ,确保悬赏广告“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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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外的侦查实践中 ,刑事悬赏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作为刑事侦查中行之有效地破案措施 ,要正确运用刑事悬赏 ,必须从法律角度对刑事悬赏的概念、效力、进行深入的分析 ,从而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悬赏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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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关于悬赏广告的诉讼,但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立法上尚处于空白,亦没有相应司法解释。本文结合各国悬赏广告的立法、判例及学说,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悬赏报酬请求权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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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典》最早对悬赏广告作出了系统的规定。目前在德国,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悬赏广告性质的认识都不存在争议。然而,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悬赏广告性质的认识还一直存在不必要的争议。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悬赏广告的概念、性质、构成、法律后果以及不同的定性及其后果进行了观察与探讨,以期有助于消除对此不必要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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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经常使用悬赏广告,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线索,使案件得以破获,但是在给付报酬的过程中,悬赏报酬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却越来越多,根据一起实际发生的案例,全面理解我国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悬赏报酬,有助于实践中公安机关避免在类似的案件中成为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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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早在秦代就已存在,并在改革开放后以不同的形式大量涌现,但是在我国民法中关于悬赏广告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悬赏广告性质是要约还是单方法律行为以及基于此产生的法律效力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本文从悬赏广告涵义着手,通过分析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对比关于悬赏广告性质及法律效力的不同学说,对悬赏广告性质及法律效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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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日趋发展的背景下,悬赏广告的社会应用越趋广泛,种类也日益增加。但是我国尚无专门对悬赏广告的立法规定,使得在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缺乏有效规范。本文着眼于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做出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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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在我国有长久的历史,至少在秦代就已经出现,其在现代社会的应用尤为广泛,方式也多样化。尽管如此,我国的民事立法体例中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法律效力等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的案件比较棘手,以至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因此,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对悬赏广告加以规定甚为重要。本文主要就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方面进行探讨,运用对比的方法寻找更为恰当的途径对悬赏广告做出诠释,明确其法律效力,使广告人的广告行为得以受到一定的约束,保护行为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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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理论界素有争议。在具体制度设置方面,尤其是在处理酬金与费用问题上,应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区别对待,是采取二者相加还是选择其一,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悬赏广告的撤销上,笔者认为其应于指定行为完成前撤销,并建议应对赔偿做出明确的限制。理论界应把研究的重点放在悬赏广告的具体应用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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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取证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证明案件事实,通过悬赏广告的形式,公开承诺对提供证据的知情人给予一定报酬的行为。该悬赏取证成为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悬赏取证行为应当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公开性、对象的不特定性等特征,其不同于收买证人伪造证据和证人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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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法律问题新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于我国法律未设明文规定,所以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素有要约说(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的争论。主张单独行为说的学者在指出要约说局限性的基础上,多从保护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正义的角度立论。本文认为,我国虽无关于悬赏广告的明文规定,但如有相关的具体规则可资适用的,自应优先考虑适用。单独行为说的根本缺陷就在于法律上尚无关于单独行为的一般规则,依学理解决,难免滋生弊端,国内曾有不同法院对悬赏广告案件作出完全相反判决,即其适例。反之,采要约说,法律上有较为完备的规则为依据,加以正确适用,有利于案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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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意义上的悬赏广告 ,是以广告的形式表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付报酬的法律行为。关注对象是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 ,主要探讨下列三个问题 :1 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是否有适用范围的限制 ,即是否所有具有悬赏广告形式的行为 ,均被纳入生效制度所调整的视野。 2 判断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标准是什么 ;3 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内容是否仅仅限于给付报酬 ,其有无扩展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