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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上受益人之变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合同以关系人利益为中心进行权利配置 ,这是保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别异其趣之处。保险法上的相应规则亦应以是否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为标准来予以设计。只有被保险人才能根据自身利益处分保险合同利益。变更受益人由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来实现的。意思自治原则是保险法的核心理念 ,变更受益人无须强行法上的过多限制 ,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能当然解释为要式行为 ,在变更通知上应采书面通知的对抗主义模式 ,而不应采取成立主义和生效主义模式。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变更受益人的相关规则应据此作出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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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受益人的概念及其类型 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将受益人界定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美国保险法将受益人界定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保险单拥有人指定的接受保险金给付的人。”①和我国《保险法》第21条相比,这一概念有更多的优点。第一,明确指出受益人领受保险金的时间——被保险人死亡时,无论是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还是在健康、人寿保险中,只有被保险人死亡,才发生保险金向第三人给付的问题,也只有此时,受益人才有权领受。第二,明确指出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的条件。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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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保险赔付请求权”的概念 此文中所说的“保险赔付请求权”指的是享有该项权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得以请求保险人按照相关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人身保险金的权利。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并未专门规定该项权利,也没有使用“保险赔付请求权”的概念,只是在表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含义时使用了“保险金请求权”一词(第21条)。此外,该法在有关受益人的条文中又出现了受益权的概念(如第63条、第64条)。对于我国《保险法》的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值得商榷。理由在于,在保险领域的整体角度使用“保险金请求权”一词,不能反映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保险保障功能上的差异。而在同一部立法中,在确认了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同时,又用“受益权”来表述受益人的权利,则很容易使人产生歧义,造成使用上的混乱。 为此,笔者提出以“保险赔付请求权”取代“保险金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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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法》第64条的合理性 《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该条从保护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规定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况时,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这一规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显示了充分的合理性。试举例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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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利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理论界将上述法律规定的投保人权利称为"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保险实务界则通常称之为"退保"。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同一人时,投保人依该条规定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自无疑问。但当投保人不兼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时,可否依该条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如该解除权无需获得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同意,即可以发生解除效力,被保险人、受益人因解除所生损失应由谁负担?反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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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承保前死亡,受益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就主险100万元、附加险200万元一并赔付,而保险公司却认为附加保险合同尚未成立,拒绝赔付。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承保前死亡,受益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就主险100万元、附加险200万元一并赔付,而保险公司却认为附加保险合同尚未成立,拒绝赔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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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监督是完善地方立法制度,维护和实现地方立法所要实现的民主、科学、法治等多重价值目标的重要制度设置;其中又以立法监督体制设置和程序设计为关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在体制和程序上都存在着较多的漏洞和不合理因素,妨碍了这一制度应有效能的发挥,因而有必要在宪政体制范围内,从整合地方立法监督体系、明晰监督主体权限、提高监督程序的规范化、可操作性和民主参与等方面,对相关制度予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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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精英化与法学继续教育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法官不是一个大众化的职业 ,而是一个精英化的职业。法官的精英化意味着司法主体的现代化 ,它是评判一个国家的司法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指标。法官精英化与否是决定我国司法改革成败的重要因素。法学知识的不断更新、普通法学教育的不足和我国现职法官的素质状况必然要求我国在实现法官精英化目标时应加强法学继续教育 ,实现法学继续教育的制度化与法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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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联合国安理会职权的关系,《罗马规约》作出了妥协性的规定,二者的关系既表现为平等与协作,又反映出相互间的适度制约。这种妥协性的规定反映了国际社会现实,体现了国际刑事法院司法职能与安理会政治职能的相对分离和互动,具有现实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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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活动,诉讼证明的对象可分为两种最基本的形式:法律事实的证明和法律关系之证明,而法律事实的证明又有赖于客观事实的证明和心理事实的证明。证明对象不同,其相应的证明方法也不同。客观事实的证明遵循的是自然科学规律,而心理事实的证明遵循的是思维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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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后的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与中国内地的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跨法域的民商事纠纷亟待解决。遗憾的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区际民事诉讼的规定。法院在处理跨区际的民事纠纷过程中出现了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纳入议程。区际民事诉讼应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独立成章,位于涉外民事诉讼之前,分为三节。分别规定一般原则、管辖和区际司法协助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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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性质问题的学理分析……(三)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之性质———程序法上形成之诉通过前文的分析和论述,笔者认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完全可以定位为一种诉,即设立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同时,笔者认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在性质上为前文所介绍的大陆法系学理中已经进行论述的程序法上的形成之诉,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正如前文所述,应该在观念上和立法上确立“撤销仲裁裁决之诉”这一概念和救济制度,将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纳入到“诉”的范畴内,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享有作为民事争议的主体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促使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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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规定方匾存在许多缺陷,对关乎生命的死刑案件,这些缺陷更为明显.主要体现在控辩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包括取证权不平等、会见权不平等)、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得不到充分保障、面临死刑者无法获得充分的律师帮助等.提出构建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诉讼模式、完善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充分的律师帮助权的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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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市场虽然发展很快,但问题不少。这个市场本身尚不成熟,物业管理纠纷不断发生,制度缺失依然存在。了解矛盾才能解决矛盾,不断的完善和加强制度建设才能使物业管理市场不断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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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多,地铁作为人们出行的交通工具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但是,地铁火灾的发生率及严重的损失同样令人担忧。本文分析了地铁火灾的特点,并提出了预防地铁火灾的措施及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