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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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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蓉 《法制与社会》2012,(36):266-267
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一般分为阐明解释和补充解释两大类型.在阐明解释,应依被解释法律行为的不同类型而分别坚持表示主义或意思主义.我国《合同法》尚未确认合同的补充解释,但依法理确有通过补充解释来填补合同漏洞之必要.对遗嘱的解释应充分尊重遗嘱人的内心真意,如果允许法官对其补充解释,则属过分干预.  相似文献   

2.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立法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包括合同的解释、遗嘱的解释等 ,其差异性大于共通性 ,制定民法典时统一地规定法律行为解释的意义不大 ,应分别规定。遗嘱解释应奉行意思主义 ,合同解释亦非全然表示主义。现行合同法未体现“误载不害真意”原则 ,制定民法典时应当改进。在合同订立阶段 ,意思表示的解释有别于合同解释 ,应独立规定。狭义解释是确定行为的含义 ,广义解释尚包括带入含义的补充解释与修正解释 ,后二者主要针对合同而言 ,对于遗嘱原则上并不适用。  相似文献   

3.
李建忠 《法律科学》2014,(1):176-185
在遗嘱的法律适用制度领域存在两大趋势:一是在体例结构上采用继承与遗嘱分立模式下的“遗嘱”体例;二是在同一制与区别制的应用上采用同一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采用法定继承与遗嘱分立的体例结构,在实践中将导致遗嘱法律适用制度结构残缺。在处理遗嘱方式法律适用时,该法采纳了同一制,但弃用了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中的“住所”和涉及不动产时的“不动产所在地”连接点,弱化了公约在遗嘱方式上倡导的尽量使遗嘱方式有效原则。此外,该法第33条“遗嘱效力”概念语义含糊,必然给法院的审判活动带来困扰。鉴此,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就相关法条做合理解释,并在必要时对相关制度予以修订。  相似文献   

4.
在遗嘱的法律适用制度领域存在两大趋势:一是在体例结构上采用继承与遗嘱分立模式下的"遗嘱"体例;二是在同一制与区别制的应用上采用同一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采用法定继承与遗嘱分立的体例结构,在实践中将导致遗嘱法律适用制度结构残缺。在处理遗嘱方式法律适用时,该法采纳了同一制,但弃用了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中的"住所"和涉及不动产时的"不动产所在地"连接点,弱化了公约在遗嘱方式上倡导的尽量使遗嘱方式有效原则。此外,该法第33条"遗嘱效力"概念语义含糊,必然给法院的审判活动带来困扰。鉴此,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就相关法条做合理解释,并在必要时对相关制度予以修订。  相似文献   

5.
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但是民法理论问题,也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其理论经历了"意思说"和"表示说"到"效力说"的发展,在法律适用上现代民法主要采"自然解释"、"规范解释"和"(合同)的补充解释"法。"自然解释"实践中主要适用于遗嘱的解释和"误言无害真意"解释规则中;"规范解释"法则主要适用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和向不特定多数人做出的意思表示,而"补充解释"则用于填补合同的漏洞。另一方面,"自然解释法"和"规范解释法"的适用领域不能严格区分,应当互为补充。  相似文献   

6.
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具有与其他复合法域国家不同的特点。为解决这一法律冲突 ,正确适用法律 ,应遵循平等互利 ,保障和促进正常的区际民事交往 ,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在法定继承问题上应当采用区别制 ,而对遗嘱继承问题应就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解释和撤销等分别适用各自的冲突规则。  相似文献   

7.
李文涛 《北方法学》2019,13(6):17-27
暗示说理论论争的焦点问题是,当遗嘱人的真意在遗嘱中找不到暗示时,能否按照遗嘱人的真意对遗嘱作出相应的解释。该论争的实质是遗嘱的形式目的能否实现,形式目的所指向的各种利益能否得到保护。在特殊的个案中,当遗嘱人真意在遗嘱文义中不存在暗示时,可以考虑从遗嘱文本的目的出发,在不超出遗嘱处分的范围内,将遗嘱文义按照遗嘱人的真意作出相应的解释。  相似文献   

8.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立足于我国涉外遗嘱继承中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了《法律适用法》第33条相关规定,并结合外国在涉外遗嘱继承中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对第33条中的遗嘱效力应进行进一步解释,对遗嘱能力应进行单独规定,并对第33条选择性的冲突规范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9.
在刑法理论上,类推解释与类比推理不同,前者是一种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后者是一种法律适用方法。对考夫曼的类推理论应有清醒的认识,其实质是一种法律适用方法,与我国理论上的类推解释有本质区别。区分解释与类推的传统学说显得模糊且宏观,不能承担界分解释限度之职责。随着诠释学上读者中心主义的盛行,司法主体解读刑法文本的能动性得以彰显,客观上推动了类推解释的发展。抑制类推解释应从程序上入手,强化法律商谈主义,并从规范目的与语词逻辑上为刑法规范解释限度提供考量标准。  相似文献   

10.
刘莹 《法制与社会》2010,(29):275-275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逐步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制定都坚持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理念,并充分体现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特征。在国内现行的各类法律中,关于继承公证有着明确的规定,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在经遗嘱人授权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要求,对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进行公证,还要证明未发现有其他与该遗嘱抵触的遗嘱、和该遗嘱相抵触的遗赠抚养协议等。  相似文献   

11.
高雪蕾 《法制与社会》2011,(21):256+258-256,258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由于有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公证遗嘱最具证明力,这也是公证遗嘱价值的体现。然而公证遗嘱相对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具有效力优先性,与遗嘱立法的目的不相符以及公证遗嘱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性,是公证遗嘱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2.
建立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嘱执行人制度是继承法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建立遗嘱执行人制度,社会的发展要求必须尽快建立完备的遗嘱执行人制度。本文对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设计的基础、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法律地位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法律不确定性之克服——论法官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具有不确定性,决定了法官具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现代国家常以基本法形式对此予以确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利于克服法律不确定性,实现法的社会控制的目的。要克服法官在自由裁量中的主观性,必须使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受一定的解释方法和社会的基本价值制约和支配。按解释的对象区分,有狭义的解释、价值补充和漏洞补充。按解释的手段区分,有社会解释、历史解释、语义解释、经济学解释、政治解释等  相似文献   

14.
郑倩 《当代法学》2023,(2):100-110
遗嘱设立居住权与《民法典》物权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体系解释的必要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性质是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三种处分遗产形式之外的独立方式;遗嘱设立居住权以遗嘱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为必要前提,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一方不同意设立居住权的,应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共有财产的分割,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的房屋不在此限;遗嘱设立居住权不限于书面形式,限制行为能力人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只要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均为有效;遗嘱设立居住权为双方法律行为,自遗嘱相对人作出接受居住权意思表示时同时发生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5.
杨立新 《法治研究》2014,94(10):3-11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为了保证自书遗嘱表达遗嘱人处分遗产意思的真实性,法律对其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即须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部内容、亲笔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按照这样的形式要件审查自书遗嘱,避免认定自书遗嘱的效力发生错误。如果没有按照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确定自书遗嘱的效力,就会造成《继承法》的适用错误,损害相关当事人的继承权。  相似文献   

16.
遗嘱是指遗嘱人为处分自己的遗产和其他事务而制作的书面文揭,属于遗嘱人自创性的文书,其内容源自死者的意思表示。困于遗嘱人自身的文化素养、法律意识等,特别是受订立遗嘱时的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遗嘱人在遗嘱中所运用的语言文字等未必精确,致使其真实意思得不到准确的表述,因而对遗嘱加以解释实有必要。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的解释并无具体规定,在理论上亦疏于探究。有鉴于此,本文拟作初步探讨。遗嘱解释的概念所谓遗嘱解释,即对遗嘱的内容作出解释,以探求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涵盖的解释主体比较广…  相似文献   

17.
一般公正与个案公正的协调是罪刑法定司法运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罪刑法吨"法"不能自发地协调一般公正与个案公正的关系,法官需依据符合法治要求、以实现正义为追求的各种法律方法来对案件进行裁量;以法有明文规定得为定罪判刑为基本要求的罪刑法定原则蕴涵了特有的法律方法意义,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等法律方法在刑事法领域表现出独有的特征,而漏洞补充为私法适用的方法在罪刑法定的司法运作中应被排除.  相似文献   

18.
读者:我想问一下,死者临死时留下的书信,即遗书,与遗嘱有什么区别?可以算是自书遗嘱吗?刘志民律师:“遗书”是一个汉语名词,指的是死者临死前留下的书信,其不具有法律意义。“自书遗嘱”则是一个法律名词,指的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其具有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9.
周海燕 《法制与社会》2011,(25):255-256
遗嘱自由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是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要求,也是实现家庭职能的要求。但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必不可少,特留份制度是为限制遗嘱自由而创设。但我国只有有必留份制度,没有特留份制度。本文中笔者主要通过阐述分析对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中的遗嘱自由限制制度提出了三点建议。  相似文献   

20.
谢晖 《法律科学》2008,26(6):25-31
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借助文义解释不一定达到释明法律模糊的目的,此时需要其他解释方法的补充。历史解释是根据特定法律发展的历史脉络,对当下法律的相关内容所做出的说明,使人们自历史的维度获知相关概念、词汇的发展线索。而通过法律移植舶入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的模糊问题,则必须通过横向比较,了解其在国外的原初意义,从而释明由于语言障碍而产生的模糊。目的解释则探究法律自身的目的,需要解释者关注立法者原意、重视法律规定本身、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以释明当下的法律模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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