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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尚不具有普遍性和普适性,特别是在国际贸易诉讼、仲裁中,我国消费者因此时常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构建现状,拟从比较法的角度,通过厘清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探析该制度在两大法系中的不同发展轨迹,并以此对我国《产品责任法》有限度地引入和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自己的构想,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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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未公布实施前,我国学者对环境侵权的侵权人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甚至很多学者直言我国的环境侵权法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然而侵权法颁布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法中并未得到确认。这让很多学者大感失望。在对这一制度及我国的现状分析后得出我国目前实施的同质性赔偿是有其合理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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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也称报复性赔偿,是指在被告人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的前提下而由其额外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以惩罚不法侵害行为。它是英美法的一个特有制度,目前被适用于侵权案件和合同纠纷中。我国采取的是以补偿性赔偿为主,惩罚性赔偿为辅的民事责任立法体系。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首次确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在产品责任领域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主体范围模糊;适用条件狭隘;赔偿基础片面;部分领域仍无具体惩罚性赔偿的规范;已有规范领域内容不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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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学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2):50-52
现行死亡赔偿制度对生命权本身救济有一定的遗漏,公法救济生命权也存在了一些缺陷,死亡赔偿制度应以拟制的方法对生命权本身进行救济,并在制度设计中以惩罚性赔偿手段对实践中的"撞残不如撞死"现象作出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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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商业秘密保护中,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赔偿的补充,具有准刑事的特征.经过司法实践的充分演进,美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标准,尽管各州之间在这些适用条件与标准上存在差异,但大体上相似.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作用不可替代,我国相关立法中应积极移植,因为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惩罚性赔偿不仅有利于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且还可以使权利人得到有效的赔偿,同时也弥补了其他法律救济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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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制度建立以来,对于制约、监督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导致一些应由行政赔偿来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不到合理合法的调整,一些案件无法可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完整、充分的救济和保障,也妨碍了行政赔偿制度功能的发挥。纵观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法律的法律规定及其实际运作,其主要缺陷具体表现如下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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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损害"赔偿制度源于英国法,是侵权责任法中颇有争议的话题。19世纪以来法律对"震惊损害"的态度有了明显转变,在一些案件中开始确认"震惊损害"的赔偿,我国尚未确立该种制度,因其有引起滥诉、虚假诉讼之虞,但因噎废食不是解决之道。英美法系上"震惊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具有现实借鉴意义:英美侵权行为法区分被告对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的不同注意义务;英美侵权行为法规定了请求损害赔偿较为宽泛的原告范围;我国在立法上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