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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信息速览     
我国将对缺陷汽车产品实施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规定,消费者或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者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同时车主也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最低工资标准两年调整一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已开始实施。新规定明确提出,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并增加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福建省率先实现贫困农民全面低保福建省政府最近决定,从2004年1月起,…  相似文献   

2.
<正> 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3月15日正式发布,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据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介绍,缺陷汽车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主动召回是世界汽车制造商的普遍做法,汽车制造商一旦对缺陷汽车实施召回,是否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呢?有关专家表示,主动实施召回是  相似文献   

3.
在西方国家,汽车召回大多是企业的主动行为,而不是迫于政府或者什么部门的压力.而我国的大多数企业则认为汽车召回不可行,原因在于目前的市场不成熟.成熟的市场,需要成熟的企业.只有在相互促进的动态发展过程中,企业、政府和消费者才会一起成熟起来.从暂时来看,召回对企业的发展的确不利,企业不仅免费维修要耗费巨资,而且信誉会受到很大影响,甚至产生品牌危机,股价大跌.但是,从长远来看,它对企业是有利的,因为此举有效地避免了消费者因汽车本身的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同时可以促使制造商更加关注产品质量,改进设计和生产.因此,企业不仅应该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而且应该主动召回.  相似文献   

4.
立法焦点     
在上海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如果发现缺陷,地方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召回"——上海率先在立法中探索地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该创设性条款无疑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也成为常委会审议中争论的焦点。有的委员认为,目前国家只对汽车、食品、药品、儿童玩具四类产品出台了责令召回的具体规定,面对市场上大量的产品,条例草案设置的责令召回的合法性、可行性如何,建议予以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6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赛2012年10月2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  相似文献   

6.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产品召回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何悦 《中国发展》2006,(3):42-45
自上个世纪60年代起,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先后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鉴于目前频繁发生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伤害事件及不规范的产品召回实例,我国亟需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一旦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我国企业将首当其冲面临如何避免产品召回以及如何进行产品召回的问题,本文就上述问题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7.
王艳翚  宋晓亭 《前沿》2013,(9):72-73
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体系中,当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时,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义务召回,这种义务不因发展风险的抗辩而免除。在流入市场后,经营者仍负有高度注意义务,特别是医疗机构,由于其对医疗产品使用的决定性导向作用,不能排除自身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因召回义务不履行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将构成医疗产品侵权。此过程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侵权损害的避免具有积极的保障性作用。  相似文献   

8.
《规定》与《草案》相比有何变化比较质检总局于2002年10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正式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与征求意见的《草案》基本相同。《规定》与《草案》最大的不同是增加了海关、  相似文献   

9.
汤建辉 《求索》2012,(1):146-148
中国的产品安全事关民族道德底线与健康安全,产品召回制度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行的进路。中国特色产品召回制度在程序上缺乏消费者的参与与互动,在实体上忽视了消费者权益因素的考量。因此,为提升产品召回制度的制度功效,应从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从程序上,直接规定消费者在召回报告中的地位,加强消费者协会在召回中的作用;从实体上,扩张召回主体的范围、重新定义产品缺陷的内涵,提高行政罚款,引入惩罚性赔偿等。  相似文献   

10.
胡元聪 《湖湘论坛》2020,33(1):70-89
人工智能产品虽然具有其特殊性,但是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制度,仍然应该遵循普通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基本原理。通过分析国内外产品发展风险抗辩制度,就我国而言,应该确立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技术标准制度、时间节点制度、主体资格制度和请求时效制度。同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主要包括跟踪观察制度、勤勉警示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尤其是还需要做好基本制度与配套制度的衔接,从而为我国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并推动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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