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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是此次婚姻法修订中新增加的内容。但是修订后的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的 (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 )出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会在我国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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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黎宁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2):70-72
<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受害人无过错、请求权人有被损害事实和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等五个方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意义重大,但仍然存在不足,需要适当放宽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确立过错相抵原则,扩大损害赔偿范围,以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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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引起广泛关注,2021年“离婚冷静期”政策的实施更是引发诸多争议,但既有研究较少对政策实施与离婚水平的关系开展实证分析。梳理国内外政策可以发现,对离婚时间进行约束性规定,提高离婚门槛,增加离婚成本,以此减少冲动离婚,是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我国曾在1993—2002年实施了离婚审查期制度。比较我国不同政策阶段的离婚水平变化可以发现,离婚时间约束性政策缺位时,协议离婚水平迅速升高、潜在离婚需求得以释放、轻率离婚大量增加,助推了离婚水平的整体上升;而离婚时间约束性政策在位时,离婚水平则相对平稳。这些变化显示出离婚时间约束性政策与离婚水平存在显著的相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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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是我国的两种法定离婚方式。考察近30年来离婚方式的变化,可以管窥人们婚姻观念的变化,了解国家对婚姻的态度及社会治理方式的变化,把握社会结构变迁的一些动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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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我因感情不和,几年前便到外地工作了,可我不知道她在什么地方。现在,我想提出离婚。请问,应如何办理手续?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能否判决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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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案例一:2005年3月,王先生与妻子齐女士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套住房为男方婚前财产,现考虑到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同意离婚后将此房赠与女方,并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久,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房子的条款。王先生认为,自己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未看清楚其中的条款。而在齐女士看来,如没有当时王先生赠与房屋这一条款,自己就不会同意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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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邹女士和马先生于2012年4月6日协议离婚,并在连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邹女士抚养婚生子,马先生每月25日支付抚养费1300元,从2013年1月起每年每月递增100元,直至孩子大学毕业,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双方离婚后,婚生子随邹女士在厦门湖里区生活。因马先生未依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邹女士多次要求马先生支付均遭拒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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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律师劳神,必须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既要躲过对方的明枪。又要小心自己所内其他律师的暗箭。诉讼也很伤神:对律师来说,没有小案子,只有大问题,离婚诉讼更是如此——离婚经常是件伤筋动骨的事,结婚难,离婚更难。斯蒂文·斯米金先生和劳拉·布兰克的诉讼便是一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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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李先生恋爱1年多了,准备结婚,但他还没有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事情是这样的,李先生的妻子出国有4年多了,在她出国后的第一年,曾给李先生寄来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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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从集体主义到个人主义转化的现代语境中,离婚率逐步升高,维持婚姻的稳定性从刚性需求演变为弹性选择。新中国经历了三次离婚潮,离婚是多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女性主导性逐渐变强。每次离婚潮都与当时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结构密切相关,宏观层面的制度和结构要素改变了旧有的离婚制度,同时形成了依旧残留旧制度痕迹的新的离婚模式。其中,跨越式的现代化之路与传统性别制度的叠加,形塑出不利于“甲女丁男”的婚姻制度,“三低”男性和“三高”“两难”女性被排斥在婚姻市场之外,进而生成“再婚困境”。婚姻家庭研究需要进一步细分不愿再婚和难以再婚群体,辨识性别差异,洞悉经验数据中的理论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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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半年前,我和前夫协议离婚,他提出住房归我所有,并一次性给我经济补偿5万元。我们在民政部门签下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时至今日,前夫一直没提经济补偿的事。我曾多次找他要,他却一直不给我。我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协议,却遭到法院的拒绝。请问:法院为什么不能对我们的离婚协议进行执行?张金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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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个案1:2006年6月12日,某镇的李某和黄某夫妇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一气之下便跑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当时登记员耐心地开导,给夫妻俩做工作,可正在气头上的他们离意已决,任何话都听不进去,登记员只好按规定给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后两人都非常后悔,经过几天的考虑双方还是决定重归于好,于当月17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复婚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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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并行,共同组成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对离婚登记的规定有两项重要变革,即:办理离婚登记不再需要单位出具证明信,离婚登记办理时限改为审查合格即时办理。笔者作为长期在婚姻登记一线工作的人员,深切地感受到现行登记离婚程序虽然方便了当事人,但也容易导致一些社会问题。本文就现行离婚登记程序的受理时限问题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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