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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归责原则的两分法及其配套措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应用制度经济学分析的方法,可以将生态损害的社会总成本分解为危害行为人防范损害发生所采取的措施的费用(预防成本)、损害发生后的生态损害结果(损害成本)和损害发生后法律救济的管理性成本(管理成本)。对易于导致生态损害发生的生态环境危险行为采用无过失归责原则既有利于引导行为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又有利于迫使其降低“活动水平”,从而实现生态损害社会总成本的最小化;对生态环境非危险行为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此即为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归责原则的两分法。为了保证这一归责原则两分法方案的功能目标得以真正实现,还必须配以“生态环境危险行为与非危险行为的立法区分制度”和“折中的责任限额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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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态损害责任险在我国既缺乏立法支撑又缺乏实践经验,我国生态损害责任险的构建将会面临诸多问题,包括生态损害风险的可保性、投保模式、保险费率、保险限额、保险机构及索赔机制等.我国应当尽快构建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逐步提升生态损害风险的评估技术水平以解决可保性问题,并在风险预防及有效填补损害原则的指导下构建我国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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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视野中的生态损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塔斯曼海"案的处理取得较为圆满的结果,而"松花江重大水污染责任事故"的处理却遭遇尴尬局面。这证明了行政处罚不能取代民事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不应当对生态损害视而不见。侵权责任法虽然不能提供填补生态损害的直接依据,但能够利用生态损害与传统损害之间的重叠关系,在填补物(资产性的生态环境组成要素)之所有人的损害时兼顾生态损害。 相似文献
4.
依据中国现行法应对渤海溢油事故,行政罚款的力度有限,生态损害索赔的现行法依据不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也难认定。建立海上溢油损害赔偿机制、确立海洋溢油生态损害防治各项制度,是中国应对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当务之举。以生态系统管理理念为指导思想,以增进生态利益的保护和预防、控制生态损害发生为立法目标,确立海洋生态系统管理立法模式,完善海洋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建设,是应对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立法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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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私法救济的不足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资源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的私法救济在其他各国法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而我国法律未明确界定自然资源生态损害及其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主体等,不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我国私法应明确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主体,完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建立社会化的生态损害赔偿机制,重视预防性责任在防范自然资源生态损害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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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海洋生态索赔案件存在索赔主体混乱、错位的现状,有关国家机关就索赔权的行使尚未能有效协调,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对海洋生态损害提出索赔。从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现状入手,以海洋行政主管机关的职能划分为视角,分析各职能机关的权限范围,理清有关国家机关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权行使的界限,以确定和统一各类型海洋生态损害具体适格的索赔主体,并探索确定中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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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心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4):125-129
媒介生态是指媒介、社会、受众三者之间构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生态系统,其间始终伴随着大大小小的永无休止的矛盾和摩擦。这些摩擦会导致媒介生态系统的失衡,最终导致三者利益的损害。在媒介生态系统中植入新闻公评人这一“调和剂”,如果他能充分发挥作用,则可以造成媒介生态的循环往复渐变上升的更新,这种更新导致了媒介本身的自我变形和再生,同时也是社会生活的飞跃和受众认识世界手段的更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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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罚款的法律尴尬——以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为视角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在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已经封顶、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但尚未能被受理的情况下,探讨建立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尤显必要。生态损害是危害行为直接指向生态环境本身的一种损害,它不同于以生态环境为媒介而最终表现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的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可以以恢复费用法为评估基础,将生态损害具体类型化为防范性措施费用、清除措施费用、修复性措施费用、附带损失和象征性损害。应建立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以环境公民诉讼为借鉴的生态损害填补诉讼制度,赋予中央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生态损害填补诉讼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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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损害行为刑事责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洋生态损害悄然蔓延,通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已无法补救,如不采取凌厉的刑罚手段予以遏制,势必危及人类生存。《联合国海洋公约》亦为之设立专门条款,而我国刑法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凸显薄弱。建议增设保护海洋生态的特别刑法条款,且将海洋生态损害犯罪界定为危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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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时代宪法的权利生态化特征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文章首先指出无论是近代宪法的法理基础———个人主义 ,还是现代宪法的法理基础———团体主义 ,都难以对付当前日益严重生态危机的挑战 ,主张可在团体主义的基础上将生态主义作为环境时代宪法的法理基础 ;而后 ,文章通过对传统宪法价值取向在环境时代所表现出种种局限的反思 ,提出环境时代宪法的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 ,人与自然 ;最后 ,文章认为随着环境时代宪法法理基础———生态主义的建立和宪法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 ,人与自然的确立 ,宪法将在权利社会化的基础上向权利生态化扩展 ,并围绕“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之保护而精心构建 ,从而极具权利生态化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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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类生存与生态平衡的矛盾日益突出。而生态和谐是人类解决这一矛盾的必然选择和必然趋势。从个体来看。人是社会发展的实践主体,因此。生态和谐的发展目标对人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造就生态和谐人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核心内容和有效方式。但我国目前存在的贫富差距现象和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方式等都严重地阻碍着生态和谐理念的推广。所以,需要个人从价值理念与生活方式入手,从自身做起,共同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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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行为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整,从而产生各种法律关系。对生态补偿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论述和提炼的前提下,试图理清生态补偿到底由谁来补,最终补给谁,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补偿的客体是什么等问题。弄清这些,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加深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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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城市是城市区域内各要素能够保持和谐统一、持续发展的人类聚居区。环境补偿是生态城市建设、运营的保障制度。本文界定了生态城市环境补偿含义,论述了环境补偿的理论基础,分析了我国生态城市环境补偿立法与实践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生态城市环境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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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资源生态补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态补偿包括国家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以保证政府提供土地资源生态产品的公共服务职能;亦包括对因公共利益(生态保护)的需要而受到损失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公正的补偿。土地资源生态补偿必须贯彻一种整体主义的生态补偿观。就我国现行的土地资源生态补偿立法和制度运作而言,其现实可行的模式只能是政府主导型。土地资源环境资源税收以生态受益者对国家所进行的环境经济行为机会成本进行补偿为征收标准;土地资源公益征收性质的生态补偿应当贯彻以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征收前为补偿标准,其补偿范围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并予以救济的维生上的财产性不利益和非财产性不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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