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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化办案制度,提高办案效率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内容规定,审查批捕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和遵守一定的办案制度,如审查逮捕案件必须由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并采用承办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这种制度对于避免和减少错捕、漏捕现象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充分做到了慎重批捕。但这种制度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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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是指在检察长及检委会领导下,检察官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制度。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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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负责制是指检察官在检察长、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处理所办案件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当前,主诉检察官负制已从理论界的构想逐步转为司法实践。但是,诸多法律上的困惑、运作中的矛盾,严重影响和制约着主诉检察官负责制健康发展。因此,客观地审视和研究主诉检察官负责制的相关问题具有迫切而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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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案件承办人的责任,根据《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和办案实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属本院管辖范围内的自侦案件、法律监督案件(立案监督案件、民行监督案件、执行监督案件等)的办理,均应明确案件主办检察官、案件主办检察官由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指派,每个案件明确1—2人主办。 二、案件线索受理后,按管辖范围交职能科室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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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和修订后的刑法相继实施,新形势下犯罪形态千变万化,错综复杂、似是而非的疑难案件层出不穷,案件定性难,出庭公诉难度大,对于公诉人富有挑战性。承办人可能会因办案水平或认识的差异而与集体意见、检察长决定相左。由于案件的最终审结意见否定了承办人的意见,必定会挫伤其支持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出庭公诉效果。针对这种情况,我院从1999年起试行了案件换办制度。原承办人因承办意见被检委会、检察长否决之后,可能影响出庭公诉效果的,改变案件承办人员。实践证明,实行案件换办制度,可以保证办案人员忠实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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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主诉检察官的权利与责任是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核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指检察官在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在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独立处理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将推行这一制度列入《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笔者认为:确认主诉检察官的权利与责任是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核心。一、弃旧图新,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势在必行(一)旧的办案制度带来的弊端决定了改革审查起诉办案机制的紧迫性。检察机关重建二十年来,一直遵循“个人承办、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的健全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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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践中,检察长对审查逮捕意见的决定权,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检察长不能直接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检察长行使决定权只具有程序和形式上的意义,检察长的决定应当以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意见为基础,检察长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意见直接作出决定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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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检察长对检察业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检委的宏观指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广大检察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效率,切实降低诉讼成本,有必要充分利用检委会曾讨论、决定并通过法院公开判决的案例资源,建立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通报制度。一、概念和特征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通报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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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诉检察官制度是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包括分管副检察长)和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法相对独立地办理案件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由主诉检察官的资格和任免、考核和培训、奖励和惩戒、权力和责任、保障和监督等基本内容组成,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保障和监督是其主要内容。(一)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原有的办案方式,公诉人承办案件,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案件层层审批,环节多,效率低,责任不明,责和权不相对应。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本质是按诉讼规律来管理公诉活动,用司法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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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审查起诉部门实施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相对独立承担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此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进司法改革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该制度的确立是为了从根本上改革公诉工作的管理体制,实现权责利相互统一的新的办案机制。这种办案制度的实质就是“放权检察官”或称“还权检察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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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检察官在检察长、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处理所办案件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当前,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的六大改革中,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占据了其中一项。在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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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制度”一词是新时期司法改革之产物,它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含义简而言之,是一种检察官办案负责制。它是指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以一名具有某种指定法律职务和资格的检察官为主,按照规定依法相对独立承担起诉和出庭公诉的一种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是一种新生事物,需要不断发展、修正方可完善,才能顺应我国法治改革的潮流。一、实施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成效主诉检察官制度在今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它历经5年的试行,在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学术界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和艰苦探索中,已成为一套较为完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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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是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产生的,依法相对独立履行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以一名检察官为主,按规定依法相对独立地承担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内部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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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入评查机制,提高检委员质量督导效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已成为各级检察院的当务之急。以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把关由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而一般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运用以及法律文书的规范齐备等质量问题则大多取决于案件承办人和分管检察长。作为检察工作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检委会似乎没有必要深入细致到每一个案件的质量督导和把关上。而事实上,撤案率、不诉率过高,法律文书不规范等质量不高的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