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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对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规定如下: 一、拍卖船舶 (一)船舶被扣押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扣船由诉前保全自动转入诉讼保全,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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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船舶是海事审判领域的一项别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指海事法院依法对船舶实施保全措施以后,在一定条件下依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经过一定程序,运用司法强制对被扣船实行公开拍卖,获得价款,以备清偿船舶所有人的金钱债务。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下称“卖船规定”),以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强制拍卖船舶法律制度。几年来,依据“卖船规定”,全国海事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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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拍卖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拍卖是指海事法院对依法实施扣押的船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实行公开竞价,将船舶卖给最高出价人,以备清偿船舶所有债务的一项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船舶拍卖是海事审判中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颁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为确立我国拍卖船舶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在总结多年来海事法院拍卖船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船舶拍卖作出了一系列专门性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船舶拍卖制度。但是从该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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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人因船舶产生了针对光船承租人的债权,其能否申请海事法院扣押和拍卖船舶以清偿其债权,是否会侵害到船舶所有人的财产权?通过深入分析国内外不同时期法律间的不同规定的利弊,以及比较研究海事法律界对此的不同看法,结合海事司法界的审判实践,提出光租船舶被扣押后可以被拍卖及分配,但拍卖价款仅限于对具有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债权进行分配,不得对扣船申请人针对光船承租人的普通债权进行分配的结论,并据此提出对相关法律条款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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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对诉讼前扣押船舶规定如下: 一、诉讼前扣押船舶 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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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事审判中,扣押和拍卖船舶是海事请求保全、海事诉讼保全和海事执行等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又行之有效的手段。但是在扣押、拍卖船舶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忽视了对该船上剩存船用燃油的处理。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极少涉及对船用燃油的问题。本文拟就在海事审判中扣押和拍卖船舶时对船舶上剩存船用燃油的处理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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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颁布实施 ,建立了许多海事程序方面的制度 ,是我国海事立法和诉讼程序立法的一大进步 ,尤其是将海事请求保全这一海事诉讼程序中最具特色的财产保全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改变了此方面没有专门立法的局面 ,为切实保护海事请求人的利益与协助海事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支持。在海事请求保全中 ,船舶扣押与拍卖是最常见的措施 ,而诉前扣船则是其中的焦点。反担保存在的必要性与如何对其作出合理规定的问题亟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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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扣押是解决海事争议的一项重要途径,也是各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得到了国内外航运界、法律界的普遍重视,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国际海事组织舍设的政府间专家组正在对《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52年扣船公约”)进行修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拟订中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将船舶扣押作为一项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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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九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的《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52年《扣船公约》)是唯一已经生效的有关船舶扣押的国际公约,1999年通过的(《联合国扣押船舶公约》(以下简称99年(《扣船公约》)至今还没有生效。我国没有加入上述公约,但是在制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时基本借鉴99年《扣船公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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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活扣押有严格活扣押和宽松活扣押两种形式,是中国独创的司法扣押船舶模式,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法则和“放水养鱼”的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可以实现船舶使用价值的最大化,有效避免错误扣船可能的赔偿责任。然而,活扣押期间船舶可能附上优先债权,也可能船舶被非法转让、抵押,从而影响海事请求人权利的实现,即保全效果有时可能不如死扣押。在宽松活扣押的船舶之上能否进行死扣押,反之,在死扣押的船舶之上能否宽松活扣押,这是困扰海事司法多年的难题,也滋生了海事法院之间的诸多矛盾,采用船舶轮候扣押制度,即可有效化解有关的难题与矛盾。在扣船实务中,海事法院并未认真执行严格活扣押期限“一般”为一个航次的规定,使该活扣押成了事实上的无限期扣押,为此笔者建议:将两种活扣押的期限均修改为三个月,期限届满未行续扣的,宽松活扣押效力自动终止,严格活扣押则当然回复到死扣押状态。目前,活扣押的对象仅限航行于国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但基于商船登记制度已臻完善,其对象可扩展到航行港、澳航线及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以提高保全效率、节省保全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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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法律渊源相同,但立法有各自的特点。扣押船舶是海商法中的重要制度,本文通过比较两岸保全程序中船舶扣押制度,就两岸船舶扣押制度中可供相互借鉴之处提出自己的看法。一、扣押船舶的界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可见,海事请求保全属财产保全的范畴,其特殊性在于这种请求必须基于特定的债权即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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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扣船规定》)以来,诉前扣押船舶作为一种诉前保全措施就正式在海事诉讼中普遍适用了。尔后,最高法院又将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船用燃油案件正式列入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从而将诉前扣押的对象由船舶扩大到货物。尽管这样,随着海事审判活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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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6,(1)
海事请求权人在提起海事诉讼之前,可以申请法院对有关船舶实行扣押,以保全其海事请求权的行使。为了及时保护海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国际航运事业的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本原则,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对于我国海事法院实行诉讼前扣押船舶具体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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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权诉讼产生的基础及目的船舶被依法扣押后,当申请人拒不提供法院裁定指明的担保,船舶又不宜被继续扣押时,通常引起对被扣船舶的强制拍卖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凡对被拍卖船舶具有海事债权的人,要在拍卖船舶公告规定的期间内,向拍卖船舶的海事法院进行登记。债权已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要持相关的司法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登记,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要持相关的债权证据登记,并在登记法院依法提起确认债权的诉讼。这种以债权证据登记,登记后又通过诉讼确认其债权的程序,就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确权诉讼。确认诉讼的目的是保护与被拍卖船舶相关的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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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比较研究及实证分析方法,论述船舶扣押程序的独立性,以及应给予更充分的程序救济的必要性,提出应修改中国《海事讼诉特别程序法》的相应规定,明确肯定船舶扣押程序的独立性及其扣船措施的临时性,并应规范相应的复议程序。允许当事人有条件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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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是担保造船人、修船人债权的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扣押是法院为保障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当法院扣押修理中的船舶,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扣押就会发生冲突,因为关于留置权人在船舶扣押前没有行使船舶留置权而在船舶扣押后是否仍享有该留置权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主要从占有和优先受偿两个方面分析船舶在扣押后继续停留在修船厂时留置权人的权利,并对船舶在扣押后离开修船厂的弊端及避免纠纷的措施进行探讨,指出船舶扣押前留置权人未行使船舶留置权的,船舶扣押后留置权人对船舶丧失了占有,但其相关债权对船舶价款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船舶在扣押后不应离开留置权人的修船厂,除非扣船请求人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