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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整个驰名商标法律体系的关键,我国现在实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双轨模式尽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很大贡献,但这种认定模式也有许多弊端,为了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上与国际接轨,尽早消除这些弊端,我国应该修订有关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而构建更完善的驰名商标认定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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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整个驰名商标法律体系的关键,我国现在实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双轨模式尽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很大贡献,但这种认定模式也有许多弊端,为了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上与国际接轨,尽早消除这些弊端,我国应该修订有关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而构建更完善的驰名商标认定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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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各种复杂的社会原因,当前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司法职权显现出一些背离于司法活动特点或违背司法权作为公权力运行基本要求的失范现象,如司法地方化、司法裁断事务行政决策化等在一定程度上给形形色色的司法职务犯罪提供了衍生的空间和便利条件。当前司法职权运行机制失范,涉及到司法观念、司法制度、权力配置、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等诸多方面,有些是由现实的、客观的国情所决定,其改进前景各异,必须要在坚持和完善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基础上和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现实发展进程,逐步稳妥有序地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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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黄由俭案为例引出行政调查报告的公开性问题。从行政行为理论和法律关系理论的缺失,得出行政过程论为分析路径的正当性。并得出具有独立内涵的行政调查要求调查结论公开。同时从比较法视野分析国外对调查报告的处理方式,论证了公开调查报告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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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精神活性物质的行政过程是诸多行政行为的耦合,包括授权与确认、治毒行政的实现、权利救济与监督三个不同的阶段,涵盖规范——行为——救济的不同内容。总的来看,当前新型精神活性物质的行政过程主要在规范体系、组织结构、治理手段、行政程序,法律监督程序等阶段存在不足。为此,有必要树立以警察行政为核心的新型精神活性物质行政治理模式,从行政治理依据、行政组织架构、扩充治理的具体手段、基本行政程序、监督与救济在内的方面出发,进一步完善其行政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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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冲突解决机制研究——以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的冲突在我国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的国情背景下有其必然性.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冲突的现状,并借鉴国外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经验,在我国建立统一的专门性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并集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上诉管辖权的法律机制,具有解决冲突的比较优势.对于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可能会遇到的专业倾向性偏差和法院法官人事安排的困难,应予以分析和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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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违法犯罪工作是关乎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工程,是惠及千家万户幸福安宁的民心工程,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工程。在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法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有效预防违法犯罪,已成为一项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笔者立足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和司法行政职能特点,对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司法行政工作在预防违法犯罪中职能作用发挥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就如何构建以预防为核心的司法行政工作体系,强化司法行政职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谈几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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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私法两分的形式主义观念忽略了对契约类公法行为的理念与制度的建构,导致了实务中立法与司法上的种种混乱。本文从我国行政合同的各种案例中,总结出民事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审理中各自的缺陷以及导致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问题。民事审判庭不能通过"概念转化"的方式解决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合同涉及的公共利益的保护,合同"相容性"的判定等问题;而行政审判庭的审理在存在借鉴私法规则技术的需要,也面临着技术匮乏,能力不足,判决类型有限等问题。本文认为,研究"契约类公法行为",总结出此类统一公法行为制度的特质与技术,为审判实务提供可行的理论资源,是回应公私法交融的现状的需求的一条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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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行政案件高申诉上访率引发的思考当前,行政案件申诉上访率居高不下成为困扰行政审判的"老大难"问题。据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新收刑事、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6688963件,行政案件虽然不足2%,但行政申诉上访案件却占了全部来京申诉上访案件的18%左右,比平均值高出8倍,绝对数已经超过了刑事和执行。行政案件申诉上访问题,事关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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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跨行政区划法院与普通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机制上总体遵循相同原则,同时由于跨行政区划法院案件类型的特定性,在审理机制上应有其特殊考量。在立案登记、案件管辖、简易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公开、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等审理机制上应与跨区划法院的特殊性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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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区域合作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区域内各行政区协作制定。协作制定存在实践基础,但将面临区域性事务的管辖权问题、区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及不同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不协调、协作制定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则等问题。协作制定的价值在于,有利于形成统一的"规范域",也有利于区域利益的实现。在路径选择上,包括由区域内各行政区相关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由区域管理机构与各行政区相关行政机关联合制定、授权区域管理机构直接制定等三种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