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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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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亘 《法学研究》2013,(2):102-118
在规制合同内容的规范群内部存在着体系化的分工。格式条款内容规制规范不能适用于核心给付条款。其根本原因在于,市场机制通常虽不能作用于附随条款但却能作用于核心给付条款。这并不意味着核心给付条款就不受法律秩序的规制。对于不当合同的介入,通常需要合意度低下和均衡度不足两个要件的合力。合同法第40条的意义,在于将所有利用格式条款之情形的合意推定为程度较低的合意。如此一来,在对格式条款作内容规制时,便不再需要举证合意度的低下。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法上违约金规则系糅合了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关于违约金规则的立法范式,亦即对违约金的定义采德国模式,而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规制对象则与法国法相同。但经过司法实践的演化,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业已异化为以补偿债权人为内核的数字型酌减模式,由此引致民法规范体系的不融贯、规则的适用无法实现其规范意涵的局面,严重影响了以交换正义为目的的合同法律制度价值的实现。因此,应当重新审视违约金作为合意产物的本质,让违约金的规制模式回归于合同效力控制规则的道路上,并根据合意特性的不同,从合意度和均衡度两个方面检视违约金的效力。值此情形,并不会因违约金的给付而给当事人带来风险。由此,注重违约金规制模式的本土化改造,以新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回应当下的时代课题,方能推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吕冰心 《法学杂志》2022,43(3):132-148
网络合同目前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经济交易的基础。网络合同格式条款有着异于传统纸质合同的特别属性,呈现出五个方面的特性:交易环境的异质性和虚拟性、较高程度的开放性和隐匿性、超越时空的广泛性和实时性、趋于复杂的技术性和动态性、表达内容的再标准化与同质化。上述特性对于传统的合意理论、格式条款订入规制和效力规制的价值平衡、合同解释和无效规则的适用,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变更条款的效力、侵入性格式条款的认定规则等均有着指引价值和重要影响。基于网络格式条款的特性及其对规制影响的分析,建议以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三种主要手段构建体系化规制路径,并以订入规制和效力规制为重点规制内容,从而建立起一个立体全面、重点突出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系统。  相似文献   

4.
《保险法》第19条规定了保险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规则,该规则在实践中存在滥用、误用、漏用等乱象,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也存在冲突.该规则如何适用日渐成为保险合同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其也是《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从合同法的逻辑和行为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内容控制规则不应当适用于保险给付事由(包括危险描述条款与危险限制条款)、保险金计算方式或给付标准及保险费等保险核心给付条款,而主要应当适用于具有远期不确定性且易引发格式条款接受方忽略的约定义务条款,尤其是表现为危险限制条款外观的隐藏性义务条款.  相似文献   

5.
“合理期待原则”建立在保险合同附合性基础上,但与疑义不利解释、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免责无效制度等格式条款传统规制规则不同,其是在总结、反思上述规则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独立的保险合同规则。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并不是简单地满足投保人的主观期待,而是在探究可能导致投保人与保险人利益失衡的各种客观因素的基础上,为平衡保险各方权利义务而做出的必要司法调整和干预。“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会导致一定程度上的缔约自由萎缩,为了保持司法的谦抑性,有必要明确“合理期待原则”的客观适用标准和具体适用程序,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并为我国最终引入该规则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6.
王艺 《法商研究》2023,(5):187-200
冲突法语境下的实质正义要求公平、公正地裁判涉外民商事案件。这一主张固然合理,落实却殊为不易。可行的方案之一是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融入冲突规则之中,形成“结果导向规则”。在肯定立法创新的同时,也应看到实质正义规则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第2款为例,不难发现一些结果导向规则的设置尚未真正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甚至可能导致有失公平的个案判决。为解决此问题,应考虑为实质正义的立法实现提供必要的指引。通过思想溯源,可以证明实体法方法、单边主义方法和多边主义方法从不同角度孕育了将实质正义入法的尝试。探索、批判、整合上述三大法律选择方法有关公平、公正的认识与实践,可以形成实质正义规则化的立法标准。以此为据,既能客观揭示现有规则的不足,又可为未来的立法活动提供有效指引。  相似文献   

7.
行政履行判决作为我国法定的判决形式,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由于履行判决司法适用中存在程序空转和诉权保障不足等现象,履行判决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效果不明显。文章结合域外经验和我国审判实践,从履行判决的司法审查标准、司法审查强度、判决基准、内容履行程度等方面,提出实质合法性审查标准、合目的性及履责程度审查强度、裁判时机成熟及实体性裁判等适用规则,从而促进实质解决行政争议。  相似文献   

8.
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证明原则中的帝王条款,承载着人权保障的核心价值.但该原则的适用也往往引发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在某种程度上的对立冲突.实质折射出法律适用中普遍存在的理智与情感间矛盾平衡问题.深入探究即发现科学施行疑罪从无原则,不仅仅是坚持一种恪守证据审查客观性的理性标准,它同时也需要培养和塑造一种远离泛道德批判倾向的法情感.  相似文献   

9.
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中格式条款司法规制之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北方法学》2019,(1):53-62
以实证案例为样本,可以发现格式条款的形式性规制在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中存在不足,无法有效过滤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呈现裁判冲突、司法适用混乱的现象。这主要由网络合同的特殊性、实务对理论掌握的不足所导致,亟须从传统信息规制转向以内容规制为中心。在内容规制的范式选择上,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根本性审查规范构建抽象标准,具体列举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类型,从而构建我国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中格式条款的黑名单与灰名单。在内容审查的双重体系下,遵循从具体到抽象的审查顺序,使理论充分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0.
避风港规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的免责条款,在平衡网络服务商与版权人的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一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诸多适用难题。例如:如何理解避风港规则的法律性质,如何划定避风港规则中的"明知"或"应知"的标准,如何适用避风港规则中的"通知-删除"程序等等。本文旨在结合雅虎案的判决结果,试探讨避风港规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方法。  相似文献   

11.
吉尔莫所谓的契约之死,无非是契约自由的丧失,也即和契约正义"合体"的契约自由的丧失。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由"合体"走向背离,是因着"主体平等"和"完全自由市场"在垄断的语境下不复存在。格式合同的出现成了契约自由背离契约正义的典型例证。在格式合同中,合意和选择失去了意义,契约自由背离了契约正义从而走向了形式正义的泥沼。将实质公平理念引入契约自由原则,或许能带来契约的再生。以实质公平理念规制格式合同,通过国家干预性质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实现格式合同中自由与正义的"合体"。本文以格式合同的典型司法案例为例证,研究了如何将经济法关于实质公平的价值理念引入格式合同的民商事审判,以探索一条如何达致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新的"合体"以及契约自由再生的司法实践路径。  相似文献   

12.
崔永存 《法学研究》2023,(2):118-135
制度短缺的局面下,刑事远程审判的有序性面临较大挑战。为化解实践风险和理论隐忧,须及时强化刑事远程审判的制度规制。在程序启动上,既有规范性文件确立了一种“全体合意+法院审查”的方案,该方案较为注重刑事司法程序的稳定性,强化了程序启动控制,但可能存在“门槛过高”“规则单一”等问题,故应围绕程序选择权问题对程序启动规则作细化处理。在狭义远程程序的适用范围设定上,既有规范性文件大体采取“具体列举+概括授权”的方式,其突出问题是“包容”与“规制”的关系失衡;建议适当放宽列举范围,修订概括性授权条款并增设重罪案件排除适用条款。在程序构建上,依据数字正义理论,应引入恰当的程序规范和技术方案,以确保有效的程序参与、公平的技术对抗与合理的程序救济。  相似文献   

13.
民事案件审理中情与法冲突的利益衡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情与法冲突案件具有普遍性,由于司法方法的缺失,审理此类案件存在较大困难。利益衡量是解决民事案件中情法冲突最为重要且有效的司法方法。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利益衡量的操作规则为实质判断加法律依据。实质判断的抽象标准是情理,现实标准则是利益的位阶;寻找法律依据的路径是法条的灵活适用、法律的解释、法律原则的运用等。  相似文献   

14.
战东升 《法学评论》2023,(3):101-110
工资的界定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等劳动法基础理论问题,也牵涉劳动者和雇主各自的切身利益。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工资的定义,司法实践中存在仅以工资立法上的列举式规定来认定工资,以及片面恪守劳资双方合意以排除本具有工资属性给付之倾向等问题。鉴于此,首先,理论上宜采用劳动关系对价“二阶段”说作为认定工资的实质标准,同时构建基于“劳动对价性”与“经济给付性”这一实质与形式相结合的工资认定标准。其次,立法上可在现有《劳动法》或者未来的劳动基准法中规定工资的定义,将工资认定标准引入其中,并可通过正面列举明确工资的构成。最后,司法适用上应当构建工资概念解释适用的基本路径,确立工资认定的实质判断原则,进而正确认识实践中常见争议类型给付之性质。  相似文献   

15.
数字服务提供者常态化更新用户协议和应用程序。司法实践也认可其享有一般的、开放性的单方合同变更权,由此引发单方变更权与契约严守原则之间的冲突。并非任何改变均属于合同变更,不改变给付关系的日常更新不属于合同变更,不应过度夸大单方变更权的必要性。《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并未确立数字服务提供者的单方合同变更权,唯有预先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才为法秩序所认可。在司法适用上,应通过格式条款规则规制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条款,数字服务提供者应具体指出变更的情形、内容与影响,征得相对人的单独同意,并且自证变更权条款的合理性。数字服务提供者依约单方变更合同的,相对人也享有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且在合同解除后可以请求删除收集的个人信息,即使个人信息为服务的对价。  相似文献   

16.
徐金锋 《行政与法》2012,(2):122-125
在从身份到契约的变化中,法律程序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司法判决与民意冲突的问题在其他国家同样存在,唯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中的中国而言,各界尚对程序正义、司法独立、技术理性等缺乏足够的认识及尊重。从当前司法活动中引发的诸多误解来看,本质上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技术理性与大众理性、司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与知情权的冲突问题,对其善加解读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7.
提单管辖条款是承运人寻求对其最有利的法院和准据法以规避诉讼风险的产物。我国现行法律部分承认提单管辖条款的效力,但零散模糊,缺乏可预见性。该条款是协议管辖的特殊形式,以意思自治为基础,其法律效力的争议核心是对当事人合意的解释与限制。我国司法实践中选择域外法院的大多无效,缺乏实际联系、不符合格式条款要求、不能反映当事人合意是常见理由。我国续造提单管辖规则的路径应当是,在基本立场上平衡司法主权和国际礼让原则,确立以客观联系为基础的实际联系标准;在具体规则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予以合理尊重,参照国际公约标准明确格式条款的具体要求。纾解提单管辖理论争议,有助于发展我国协议管辖制度,并逐步协调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8.
根据内容不同,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其中,实体正义是指实体法律对人们权益的规定与其应得到的权益相一致,以及法院所作的裁判能使每个人所应得的权益得到完全保障;形式正义是指实体法确立的规则得到公平适用,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处理;程序正义是指在法律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充分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实体正义是结果正义、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是过程正义。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坦白"减轻处罚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扩大化的现象,这种扩大化适用,从法律方法论的层面上看,既不属于法律解释,也不属于类推适用,而是司法人员为实现个案实质正义而找到的"抓手".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存在由立法和司法解释导致的制度性罪刑失衡,另一方面是司法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实质主义思维方式.正是在主客观双重作用的促动下,司法人员以个案正义取代普遍正义,以法外标准替换法律标准.面对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司法人员应当在观念上坚持法律形式主义的立场,在制度上放宽对法官刑罚裁量权的控制,在技术上加强对法律方法适用的省察和监督.  相似文献   

20.
一般条款具有灵活性,通过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法的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统一。但一般条款的抽象概括也危及法的确定性和安定性的内在精神,损害法权威性与和人们对法的信任感。一般条款有时还存在可能被司法者无视规制被滥用的危险,因此,必须严格一般条款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掌握一般条款类型化技术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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