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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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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法学》2017,(6):13-19
《立法法》修改赋予更多地方立法权,改进了立法权的配置结构,推动了立法发展。宪法在立法权配置方面留下了诸多空间,宪法规定了地方政权机构的权力,宪法还为地方权力行使划定了边界。宪法规定了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宪法具有鼓励地方开展立法实践的特征。宪法的这些精神、原则和规定引导和激励立法活动参与者通过修改《立法法》扩大地方立法权。宪法作为规则、程序和动力机制,是宪法控制立法过程的有效形式。  相似文献   

2.
苗连营 《中国法学》2016,(4):159-178
税收法定直接决定着税收立法权的性质与归属,统领着税收立法权的配置体系,并演绎着三对最基本的宪法关系。地方立法无权涉足税收问题不仅是我国的一以贯之的基本立场和法制传统,也符合长期以来人们关于单一制的思维定式。央地财政关系的失衡表明,仅仅让地方分享一定的税收收益,难以适应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改革需求。赋予地方相应的税收立法权,使其拥有相对完整的税权,是破解地方财政困难、合理建构央地财政关系的现实考量,同时也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和逻辑上的自洽性。只有对《立法法》上的税收法定条款做适度的修正并使税收法定回归其本来意义,才能在规范层面上为地方税收立法权开辟生存空间。在证成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同时,还需特别强调对其的监督与制约,这或许可以成为激活我国宪法实施监督制度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3.
我国《宪法》、《立法法》并没有明确划分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等原因,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几乎独揽了地方立法权,地方人大的立法权则形同虚设。基于宪法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定位、代议民主的原则和地方立法更好地吸纳、表达民意,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正当性、权威性,克服地方立法的部门化倾向等的要求,地方人大应积极依法主导地方立法。《立法法》修订时,应明确划分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分工,以利推进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4.
根据地方分权理论,分权体制具有满足不同地方人民的偏好、促进地方政府的竞争、鼓励制度创新等优点。在联邦制国家,地方立法权一般由地方专属立法权、中央与地方共享立法权和剩余立法权组成。以《立法法》的颁布和修改为分水岭,中国地方立法权经历了急剧下放、适度上收和再次适度上收的过程。与联邦制国家相比,中国调整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方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现代化转型。《立法法》修改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推进地方立法的创新和发展,为未来继续探索地方立法权范围的制度边界打下基础。  相似文献   

5.
较大的市的申报和审批实质上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分权、立法资源的重新配置等宪政问题。东莞作为一个不设区、县的地级市积极申报较大的市,提出了一个地方立法体制改革的新问题。应该通过修改《宪法》、改革地方立法体制来统一解决地级市的地方立法问题。如果暂不修改宪法,应当修改《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由立法法明确地级市申请获得地方立法权应具备的条件、具体规定申报、审批和救济程序,并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划定其立法权限。在暂不修政《宪法》的情况下,应由权力机关统一配置立法资源;明确中解决地方的立法权限;地方立法体制改革与城市、区域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考虑,与行政区划调解结合起来进行。  相似文献   

6.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 关于地方城市立法权下放的内容,是《立法法》首次修改时的焦点. 从地方向中央要权,到中央主动向地方放权,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7.
党的十八届四中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随后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明确了地方立法的权限和范围,2018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又确认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宪法权力.为优化地方立法质量,立法顾问制度也在各级人大全面铺开并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立法顾问作为具备深厚...  相似文献   

8.
关于“较大的市”立法权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较大的市”,主要是指80年代经国务院批准的18个城市。我国宪法并未授权较大的市立法权,《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授权较大的市立法权,这是否合宪?仅授权这18个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已不符合我国城市发展的现状。较大的市立法权形成我国三级的多元的立法体制,不符合我国单一制国家体制,实践上,较大的市立法也有违法律公正、公平和正义。应废止较大的市立法权。  相似文献   

9.
预算的法律保留是指预算立法权的法律保留,其并非传统的“侵害保留”,也不是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以及“绝对保留”。我国《立法法》第11条关于“专属立法权”条款实质上确立了法律保留的原则,因而其中包括预算在内的“财政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并不排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些事项的授权立法。当然,“专属立法权”属于立法权的保留,我国《宪法》规定的有关预算条款却是国家机关的事项权。因此,《宪法》有关预算条款不能成为预算立法权法律保留的宪法依据。《预算法》第98条关于“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授权明确性要件,从根本上解决预算法律保留及其授权立法的明确性问题还要诉诸宪法,并在《立法法》授权明确性规范基准上,由《预算法》在授权立法条款中予以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宪法《八二宪法》自1982年至今共经历了四次宪法修改,形成了四份宪法修正案。本文首先运用与宪法变迁作比较的比较分析法阐述宪法修改的含义,其次列举并归类分析了历次宪法修改主要内容,然后结合时代背景,试谈自己由宪法修改引起的思考,在此浅析了宪法修改中存在的不足或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从宪法作为政治法的性质方面、从宪法修正案表决通过方式即民主方式方面和宪法修改频度三个方面进行了剖析。  相似文献   

11.
《立法法》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法律保留 ,在《立法法》中称为国家专属立法权 ,指在多层次立法的国家中 ,有些立法事项的立法权只属于法律 ,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 ,一律不得行使 ,其目的在于保证人民群众对国家最重大问题的最后决策权 ,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公民的权利。我国 1 982年宪法已有规定。宪法第 6 2条第三项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 6 7条 )。此次《立法法》根据我国长期的立法经验 ,在第 8条中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宪法《八二宪法》自1982年至今共经历了四次宪法修改,形成了四份宪法修正案。本文首先运用与宪法变迁作比较的比较分析法阐述宪法修改的含义,其次列举并归类分析了历次宪法修改主要内容,然后结合时代背景,试谈自己由宪法修改引起的思考,在此浅析了宪法修改中存在的不足或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从宪法作为政治法的性质方面、从宪法修正案表决通过方式即民主方式方面和宪法修改频度三个方面进行了剖析。  相似文献   

13.
设区县意义上的“较大的市”和地方立法权意义上的“较大的市”在外延上一直存在错位图景,其原因在于在其“分为区、县”的权力普遍化的同时,具有地方立法主体资格的“较大的市”仍受到稀缺性控制。“设区的市”的错位图景及其成因同样如此。新《立法法》突破后一方面的稀缺性控制,普遍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不仅弥合了地方立法权意义上的“较大的市”同“设区的市”之间外延上的错位,而且消解了“设区的市”之间地方立法权的不平等配置。然而,通过人大立法发展宪法路径而呈现出来的这项弥合方案,在国务院批准“设区”的权力对地方立法权的前置控制,以及对“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合宪性补强等问题上,仍然存在制度缝隙,需要立法机制同释宪机制协同应对。  相似文献   

14.
有关基本法律及其修改权的现有研究,乃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为关注重点,但全国人大的基本法律修改权同样不应忽视。作为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修改权在“五四宪法”中由全国人大独享。鉴于全国人大存在的一些客观情况,“八二宪法”决定由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享基本法律修改权。《宪法》和《立法法》有关国家立法权的规定,构成全国人大基本法律修改权的概括依据;某些特定法律中的“修改权条款”,则为全国人大行使基本法律修改权提供了具体依据。在既往的实践中,全国人大修改的基本法律主要是“宪法相关法”。虽然全国人大基本法律修改权的行使频次不高,且呈现出下降趋势,但由全国人大进行的修改通常是较大幅度的修改。为确保全国人大更好地依宪行使基本法律修改权,既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基本法律修改问题上保持谦抑,亦应划定全国人大专属的基本法律修改事项,还要提高全国人大修改基本法律的能力。  相似文献   

15.
论对法律的违宪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的基本功能是通过控制、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以达到保障人权的基本目的。而控制国家权力的运行是完成宪法功能的基本方法和基本前提。在宪法所控制的国家权力之中,最主要的是立法权的行使,即作为立法权表现形式的法律。宪法对法律的控制,又可以分为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作为事后控制的基本方法是对法律实施违宪审查。而在此领域,我国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和制度上的空白。  相似文献   

16.
美国州宪法对以一般财政收入为担保的一般责任公债及以公债项目自身收入为偿债来源的收入公债都有一定控制。但是,由于政府职能扩张,州宪法公债控制的实效并不理想。州、地方政府往往通过设立公共机构并以种种借口规避州宪法的公债控制。美国州宪法公债控制的方式与实效告诫我们:我国《预算法》修改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应以构建地方税收立法权和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为制度环境;《预算法》应当对地方公债的发行主体、公债种类、举债上限、用途及发行程序等实施全面控制;为有效治理公共机构乱举债行为,《预算法》修改应明确所有公共机构举债都应纳入公共预算管理。  相似文献   

17.
论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是有效配置资源和规范地方收入行为的需要 ,这一构想虽与《税收征收管理法》有一定冲突 ,但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有可行性 ;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权限与范围应适合我国政体 ,并确保法制统一。  相似文献   

18.
我国《立法法》关于权限规定的缺陷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今年的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立法法自1993年开始起草 ,迄今已有7年。因其涉及一国最重要的国家权力———立法权的规范 ,故被称为小宪法。法学界乃至社会都对立法法的出台寄予厚望 ,期望它能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立法活动、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立法无序、立法失范和立法冲突现象等方面有所作为。立法权限的合理配置是立法法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宪法和组织法确立了我国有权立法的主体 ,但未对立法权在这些主体间的分配作出规定 ,为日后立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埋下了隐患。因此 ,立法法要致力于解决…  相似文献   

19.
“宪法保留”原则在传统宪法学理论框架中没有成为显性概念,只有少数学者在行政法学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原则框架下探讨宪法保留的正当性和价值。“宪法保留”原则可以很好地体现宪法作为根本法的规范特性,可以有助于约束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明确合宪性与合法性的制度界限。2023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很多条款都隐含了“宪法保留”原则的价值要求,特别是将“宪法精神”作为立法的依据更是为“宪法保留”原则的存在和发挥自身的规范建构和解释功能提供了充足的规范性依据。因此,在法理上引入“宪法保留”原则的概念可以丰富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并在宪法实践中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有效地开展,使得宪法实施工作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相似文献   

2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备案审查机构发现法规“同宪法相抵触”,可以进行处理。理论界于是认为备案审查制度包含了合宪性审查职责,但这种理解存在很多难题。在本质上,备案审查是一种立法监督制度,以合法性审查为主要职责,发挥间接的宪法监督功能。虽然在备案审查中直接依据宪法进行审查有法律空间,但该工作存在现实局限性,表现为直接同宪法相抵触的法规数量少、发现难,且审查机构没有能力从涉宪法的规范性文件中发现、处理真正的宪法争议,也不会质疑法规的依据是否合宪。备案审查实践中从未依据宪法进行过实质性审查。将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混淆在一起,不利于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我国正在建设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中心的集中式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它排斥在备案审查中进行合宪性审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时应当建立备案审查的合宪性审查提请机制,让备案审查为合宪性审查提供案源和动力,实现两者的衔接协调和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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