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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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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东 《法治研究》2016,(2):62-73
学界应当正视《刑法修正案(九)》有得有失的现实,在加强《刑法修正案(九)》解释适用研究的前提下,深刻检讨《刑法修正案(九)》在科学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修正刑法提供可资参考的经验教训和建设性意见.“职业禁止”的保安处分法典化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将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制裁体系发展趋向,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修改完善与终身监禁制度的横空出世使得我国刑罚改革发展前景呈现出喜忧参半的复杂局面,超强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强烈彰显安全刑法特点,周全惩治侵犯人身权利犯罪鲜明体现民生刑法特点,细密惩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突出体现网络时代行政刑法与秩序刑法特点,严苛惩治腐败犯罪本质上是有限采纳了敌人刑法观.通过检讨《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得失,我国刑法学界还应反思并追问中国刑法和中国刑法学之何去何从.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终身监禁制度不是具体的刑种,而是无期徒刑的刑罚执行措施。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契合了法治反腐的政策要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符合死刑废止的立法趋势,实现了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通过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将为最终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将来立法上废除了贪污贿赂罪的死刑之后,终身监禁制度能够发挥其作为配套措施的积极作用。但是,对社会危害性并不是最严重的贪污贿赂罪规定终身监禁制度,这不仅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与刑罚目的存在着紧张关系,这种立法是对刑法理性的侵蚀。  相似文献   

3.
中国现行的刑罚体系中没有设立终身监禁之刑罚,因而无期徒刑与死刑之间缺乏过渡刑,而其可以适用死刑的个罪过多。应该把非严重暴力性质的犯罪的个罪中不再设立死刑,而代之以终身监禁,以减少死刑的适用,保障人权和适应国际司法协作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死刑的废止不需要终身刑替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终身刑与无期徒刑并非等同概念;终身刑是侵害人格尊严、比死刑更为残酷的惩罚方法,不应成为死刑的替代刑;死刑的削减与废止不依赖于终身刑的设置;终身刑未具备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无助于刑罚体系的完善,没能顺应刑罚的发展趋势,不符合行刑的合理目标,因而不应成为-种刑罚措施;当前,我国应当在削减与废止死刑立即执行的同时,合理运用现行刑法规定的死缓与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5.
对本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实际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同时决定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的终身监禁,既不是执行"死刑"之"重",又不是减为可进一步通过减刑、假释使实际服刑期变得相对比较短的一般"无期徒刑"之"轻",既实现了罪责刑均衡,又实现了震慑其他潜在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一般预防目的,还能够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对贪污受贿犯罪行为进行精准的打击。终身监禁单独设在贪污受贿罪里,正是考虑到贪污受贿罪的特点和国家的刑事政策而作出的,不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在刑罚轻重的"度"上把握到位,体现出刑罚制定和适用的精准性。从刑罚精准性的视角分析,终身监禁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效益原则,具备刑罚正当化根据。  相似文献   

6.
只有当新旧法律对于同一行为进行评价存在实质性的结果差异(而非条文形式变化)时,才有讲求从旧兼从轻的余地.刑罚以处罚具体的人和行为为对象,因此应当将有待评价的行为分别置于新旧刑法规范中进行具体的模拟裁判,得出分别的裁判结论后予以比较刑罚结果的轻重,而不能仅仅从形式上比较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对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实施的“特别严重情节的”贪污罪、受贿罪,只有当按照行为时的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按照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时,法院才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相似文献   

7.
从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五种主刑和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以及传统的监狱学理论看,我国的重刑犯,即指主观恶性很大,客观违害性很大,犯罪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本文特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他的本质表现为客观违害性很大,犯罪情节严重或  相似文献   

8.
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即“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可见,我国刑法中的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从这一规定所表述减刑适用的对象来看,是比较清楚的,但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  相似文献   

9.
本文案例启示:对外国犯罪人适用死刑时应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把握死刑适用条件,贯彻慎杀政策。另外对犯罪的外国人应扩大管制等非羁押自由刑的适用范围,注重财产刑的实际执行效果。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国犯罪人及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犯罪人,不宜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一、切实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之要求,并不能因外国人的国籍身份而在死刑适用上有所差别。例如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终身自由刑即无期徒刑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之间存在冲突,这些冲突妨碍了刑种之间的衔接和刑罚功能的有效发挥。在改革我国现行的终身刑制度时,应当设置两套不同的相对终身刑制度,但不应当引入不可假释的绝对终身刑制度。  相似文献   

11.
《法学》2011,(4)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139票赞成、7票反对、11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至此,从2010年8月23日正式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讨论开始,长达近半年关于《刑法修正案(八)》内容的争论画上了一个休止符。《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引起激烈的讨论、争论,是因为这是1997年以来最重大的一次修改。说其重大,首先在于其修改条文最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告诉记者:此次刑法修改的规模最大,相当于前7次修改的总和,一共修改了50个条款,涉及49个问题。其次,此次修改的内容开始涉足众多的刑法总则领域。总则涉及的都是刑法的基本问题,此次修改的主要是其中的刑罚制度部分,修改了包括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满后改判有期徒刑,75周岁老人一般案件免除死刑,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等19个问题。其三,这一修正案取消了包括盗窃罪在内的13个罪名的死刑。这13个罪名的死刑,主要是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占我国刑法死刑19%多,将近五分之一。应该说……我们迈出的步子是很大的。对75周岁犯罪的死刑也作出了极大限制。其四,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恶意欠薪罪等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  相似文献   

12.
时延安 《法学研究》2013,(3):140-157
我国现行法律中虽无保安处分的概念,但在刑法中已实质性地存在保安处分,其与刑罚共同构成刑法所规定的法律后果,由此形成“隐性双轨制”的格局。对保安处分规范的识别,首先应从与罪责的关系上、目的与功能的差异上明晰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基本界分,进而从法律特征上区分刑罚规范与保安处分规范,最终将现行刑法中的保安处分措施“挖掘”出来。澄清现行刑法中保安处分措施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有利于确保这类措施的正当适用,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免受不当干涉。  相似文献   

13.
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正前第383条规定的数额与情节不是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修正后第383条规定的数额与情节是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必要重新解释第382条与第385条所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的概念.修正后第383条扩大了特别宽宥制度的适用范围,该规定与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坦白制度并不矛盾.终身监禁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其适用对象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单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偏轻,适用终身监禁罚当其罪的贪污受贿犯罪人.第383条之修正反映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表明了我国刑事政策对贪污受贿的态度从“立法零容忍、司法有限容忍”转变为“立法有限容忍”.  相似文献   

14.
在国家立法机关主持刑法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际,本文通过对澳门新旧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的种类、对象和原则等问题论述,阐明澳门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文章针对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保安处分理论和法律的缺陷,提出了借鉴澳门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的合理经验,完善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建设,特别强调在我国刑事立法中专章规定保安处分的科学性和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5.
薄冰 《江淮法治》2011,(7):40-41
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醉酒驾驶、恶意欠薪入刑,引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式……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这次修改是刑法自1997年通过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也是第一次涉及到对刑法总则的修改.修正案将于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相似文献   

16.
限制死刑还是维持甚至增加死刑,是刑法修改过程中热点问题之一.新刑法从我国目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经济犯罪严重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的前提下,对适用死刑的一般条件、适用死刑的对象、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等作了重要修改,在限制和慎用死刑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相似文献   

17.
希腊刑罚制度要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谢望原 《法学论坛》2002,17(2):61-70
希腊的近当代刑罚制度源于德国 ,其 1 95 1年刑法典规定的主刑有死刑、监狱禁闭、监禁、禁闭于精神治疗机构、拘禁、财产刑。监禁刑可转换为罚金刑 ,可缓期执行。在某些情况下 ,法院可赦免被定罪人。服监禁刑者 ,可以有条件假释。希腊刑法还规定了劳动减刑和刑罚执行机构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人可以适用终身监禁的规定,与国外不同,我国刑法新规定的终身监禁并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与一般死刑缓期执行的效果不同的特殊的死缓执行方式。对此种特殊的死缓如何适用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方面是刑罚裁量阶段,时间条件应当承认终身监禁具有溯及力,数额和情节条件应当遵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可以判处死刑——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可以宣告死缓——具有贪贿次数多、手段恶劣、时间长、动机卑劣、职级高、规模大等情节时进一步宣告终身监禁这一裁量模式;另一方面是刑罚执行阶段,被判处终身监禁者在死缓考验期间和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具有减刑的可能性,其被减为有期徒刑后仍然具有监外执行的权利。同时借鉴加拿大"内展义工"项目给予终身监禁者激励,通过特赦制度给予其重返社会的机会。  相似文献   

19.
中国刑法中的"没收"及其缺憾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谢望原  肖怡 《法学论坛》2006,21(4):5-12
中国刑法规定的“没收”分为刑罚性质的没收和非刑罚性质的没收。没收刑制度在中国刑法中虽然予以了保留,但其存在也必然深受国际大气候的影响,其存在的合理性受到质疑。完善中国刑法中的“没收”制度应从如下方面着手:一是废止没收财产刑;二是将没收作为一种独立处分,以“对财产的强制处理方法”的名义单列;三是设立追征制度;四是对没收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情况规定没收补偿制度和没收替代制度;五是开展刑事没收的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20.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我国《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 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可以看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专政机关(以监狱为主,也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执行的对象是犯罪人的特定范畴。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主体与客体之间刑罚执行也作了程序上的规定,以保证刑罚合法、正当。 刑法正义在刑罚过程中的体现集中到以下 3点:主体、客体、程序。由于刑法是一种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关系即D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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