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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这件事有点怪,张某在公司食堂用午餐时.被食堂地上的油迹滑倒,致其左股骨颈骨折,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而公司认为,张某不是在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而捧伤,且张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局受理张某工伤认定申请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请问,这张某受伤,被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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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南京,下班途中车祸身亡6年后获工伤认定
案例回放
吕某是南京市某铁路公寓的一名服务员,2004年4月,吕某在下班途中不幸被货运列车撞到后身亡。不久,其母为吕某申请工伤认定。2005年,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先后做出该案件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理由是火车不属于机动车范围。其母又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南京市高院起诉,均遭驳回。随后,其母多次申请再诉,均未获得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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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戴某系江苏省沭阳县路事达公路仪器有限公司车工,2004年7月20日晚上约9时30分,戴某在加班工作期间,手拿钢筋在车床前工作时突然晕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其为蛛网膜下腔出血,颈部C5—6锥体压缩性骨折,顶枕部头皮下血肿,虽经医院治疗但仍造成戴某残疾。戴某受伤后,其子于2004年9月,以其父受伤是因车床漏电电击为由向沭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委托沭阳县医疗专家组对戴某的伤情进行鉴定。沭阳县医疗专家组根据戴某原始住院资料对戴某的伤情进行诊断分析,作出了戴某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应该是旧病复发所致的结论。沭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此作出了“关于不认定戴某为工伤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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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途中,绕道接妻子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对该职工因交通事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引发争议,两级工伤行政认定机关对此也做出故然相反的认定,并最终闹上了法庭。那么,绕道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是否属于工伤呢?对“上下班途中”应如何理解呢?江苏省南通市两级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判决维持了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从司法层面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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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霸公司员工韩某死亡已近两年,其问对他死亡的工伤认定一波三折。在大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被大兴法院一审撤销后,近日,市一中院当庭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终审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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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情形,是否限于从事本职工作而受到的伤害呢?不久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不服海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作出的终审判决,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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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14,(8)
正小保:我丈夫于2006年7月入职某医药销售公司,2011年8月应聘到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他在医药销售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全额为我丈夫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部分社保基金。药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分4次为我丈夫补缴了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的工伤保险费。2013年8月25日我丈夫在工作岗位加班时突发疾病身亡。2013年10月16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对我丈夫因工身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我丈夫之死为工伤。然而,当药业有限公司人力部人员协助我提出按工伤待遇申请支付工亡赔偿金时,区社保中心请示是否支付,市社保中心以该药业有限公司欠费为由批复:"此类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由用工单位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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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认定是关系社会和谐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一旦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权益的实现路径为: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其中,劳动关系是前提,没有劳动关系就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农民工工伤认定的逻辑起点和前提条件。在确认劳动关系时,要依据形式标志和实质标志进行判断;要根据劳动关系争议性质配置劳动关系确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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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陈某系徐州某乳品有限公司招聘的搬运工。2003年11月3日。经本单位搬运工班长胡某同意,陈某与赵某随何某驾驶的货车一同前往丰县、沛县运送牛奶。次日返回途中,何某让陈某替其驾驶。凌晨2时许,在行至铜山县境内时,车撞到路边树上侧翻。造成该车受损,陈某及赵某、何某均受伤。陈某经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诊断为双下肢多处粉碎性骨折。后其左小腿截肢。该事故经铜山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陈某与赵某、何某三方在铜山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损失均由陈某承担。2004年7月28日。陈某之父向被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陈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遂认定为工伤。原告徐州某乳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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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单位食堂摔伤后被认定工伤,单位不服便将其要求赔付钱款的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6月11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某工程公司支付员工张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和工资款等共计3.47万余元。2003年2月15日,员工张某在单位食堂午餐时,被食堂地上的油迹滑倒,导致其左股骨颈骨折。事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张某的伤情也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因工八级伤残。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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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斗殴受伤是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而这起案件的原告却认为自己是为了维持劳动纪律,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被打伤的,理应属于“工伤”,于是他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被驳回。接着他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撤销其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认定。他能打赢这场“打架官司”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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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某承包了某矿山企业的采石业务,肖某为陈某的雇员,工种为风钻工。2010年4月18日肖某在工作时被边坡上落下的石头砸伤,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经矿山企业申报,2010年7月8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肖某受伤为工伤。后经肖某的申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肖某伤残程度为工伤六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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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我是某企业主管,最近我企业发生一起生产事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在这起事故中受伤的人员是工伤,我企业对此认定不服。请问,我企业该怎么办?林场林场:依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申请复议的前置性规定,即当事人如果对工伤认定不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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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12)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文件渝劳社发(2008)2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