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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法律解释是法解释学的一个基本问题,不同时代、不同的人,对法律解释的目的都有着不同的认识,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就其目的、原则和方法是统一的;美国的宪法解释有其独立的理论;我国的宪法解释相当薄弱,需进一步加强。  相似文献   

2.
法律解释是一种依据法律而进行的法律思维活动,属于法律方法的范畴。不同的主体在不同的场合进行基于不同需求的法律解释活动,是否与个案的司法裁判活动有关为标准,可以将法律解释的主体和场合分为法官、参与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以及未参与案件的普通公众和法学者;法律解释的对象应是法律文本,而不是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法律解释“产品”应是审判规范,而不是法律规范;法律解释的外延应包括对法律文本意义的理解和说明,而不仅仅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  相似文献   

3.
论民法解释之依据与解释方法之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解释不仅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含义不明确、不清楚时的解释,还包括对法律规范的有无进行的判断、在没有法律规定时进行的漏洞补充和价值补充。依解释法律的主体及效力的不同,民法的解释一般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而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体系、目的、历史、比较等方法。法律漏洞的补充与法律条文的解释有时并不能截然区分而有所交叉,因此有必要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4.
法律解释是理论法学和司法实践共同关注的问题,从法律适用来看,法律解释连接着立法初衷和司法目的、立法权与司法权两大关系。在理论上存在对“法律解释”的多样化理解,以往主语的模糊导致对法律解释在不同的语境出现不同的理解,无形中促使了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混乱现状。到底谁应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解释主体?这是必须首先理清的一个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5.
反思与祛魅: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体制重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普适意义上的法律解释是法官运用法律、裁判案件的一项司法技术 ,它与审判权相连 ,是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解释体制下 ,法律解释却被异化为一种权力 ,从而导致解释形式的抽象化、解释内容的扩大化以及解释主体的集中化、多元化 ,进而干扰了司法独立、背离程序法定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解释体制的这一结构特征的形成可以追溯到我国历史上“以吏为师”的传统 ,并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不完善的制度结构有关。为此 ,应当转变观念、完善制度 ,重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体制。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法解释论是刑事诉讼法范畴重要的方法论体系,而解释主体是刑事诉讼法解释论的逻辑起点,正确厘定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主体时于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与解释行为的正当性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诉讼法解释主体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各级具体将刑事诉讼法适用于个案的刑事法官及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抽象主体,行使刑事诉讼法立法解释权,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呈现的抽象性立法解释,对各级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机关都具有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而具体办案的各类刑事司法人员则享有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解释权,生成效力仅及于个案的具体解释结论,对个案的诉讼行为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对该案以外的"他人他事",不具约束力.  相似文献   

7.
我国当前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凸显的问题是:法律解释权的行使主体泛滥,导致法律解释混乱;法律解释权行使的非实用性,导致法律解释在内容上逐级延续;法律解释权行使的非规范性,导致法律解释在形式上凌乱不堪等。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与行使制度存在不足,主要是:法律解释权附属于其他权力,由国家机关任意行使;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法律解释权,使法律解释的混乱日益凸显;法律解释权多以隐含方式行使,法律解释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创制权混为一体。改进我国法律解释权行使的基本思路在于:制定《法律解释法》明确法律解释权的地位,厘清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创制权的界限;限制法律解释权的主体数量,规范法律解释权的行使方式;协调不同主体的法律解释权,构建完整统一的法律解释体制。  相似文献   

8.
当具有法律解释权的机关对法律规范未作解释,或者作出的法律解释过于原则时,行政执法便面临着法律解释空缺的问题。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效率,无解释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此情况下通常要对法律规范以自己的理解作出非正式的解释并运用于执法。行政执法主体的非正式解释对行政执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合法性与合理性等问题,需要加以监督控制。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对行政执法主体的非正式解释实施是否合法、合理的司法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司法处理。  相似文献   

9.
随着后现代法学的兴起,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法律的确定性等受到了挑战,“客观”的历史也以视域融合的方式在理解中被“遗忘”。在弘扬法治的前提下,应当强调在法律解释过程中不能忽略历史解释方法(因素)的意义。历史解释方法是一种辅助性的法律解释方法,但是它也是不容忽视的方法。  相似文献   

10.
基于立法者、法律文本以及解释者三要素之间的复杂关系,形成了决定法律文本意思的三种法律解释的理论模型:原意决定说、文本决定说和解释主体决定说.对这三种学说及其否定理由的认识是确定法律文本意思的基础.同时,从认知的角度看,这些不同形态的解释理论又包含着不同的认知结构:统一模式、选择模式以及融合模式.这些认知的分歧,反映了对法律解释目的正当性、即法律解释中的确定性与妥当性的关系问题的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11.
法律解释客观性是关乎法治命运的重要命题.面对非法治论者的冲击,亟需捍卫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为此,提取"法律解释"一词的逻辑三要素,分别从内容、客体、主体三个层面探讨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法律解释客观性的逻辑证成倚赖三个命题:一是解释之于法律具有必然性;二是作为解释客体的法律具有客观性;三是法律解释者的客观解释立场.  相似文献   

12.
指导性案例对法律解释提出了四项基本要求:一是有法律解释的内容;二是解释合乎法律本意;三是对案件中法律问题的解释有所创新;四是法律解释方法应合理运用。法律解释规则的融贯运用,是满足指导性案例要求的基本的、合理的路径。法律解释规则的融贯运用,宏观上是各种法律解释规则运用的排序与整合,微观上是各种法律解释规则的具体细化运用。在杨延虎等贪污案中,首先运用了文义解释规则,在特殊情况下充分运用了扩张解释规则、体系解释规则以及目的解释规则,实现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3.
法律解释学是关于法律解释现象的系统理论认知和学科知识体系.法律解释学的内容架构涉及法律解释原理、法律解释技术和法律解释制度三个部分.对法律解释原理的探究,需要基于法律解释的操作定义,对“什么是法律解释”这一问题作全面深入的追问.法律解释技术是在操作意义上具体回答在法律实践尤其是个案裁判中如何解释适用法律的问题,涉及法律解释方法的获得,以及运用解释方法提出、择定和展示解释主张的操作.法律解释制度则要联系中国现状在体制上反思和回答谁有权解释法律及解释的权威性问题.对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应该内嵌或关联于由认识论发展、法学学科演进、法治发展以及司法裁判证成等组合而成的一个完整的理论和实践场景之中.  相似文献   

14.
法律需要经过理解才能得到正确的遵守和执行,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法律解释作了规定,但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本文从法律解释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法律解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并从法律解释主体、内容和程序三方面分析了我国法律解释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程度,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存在明显缺陷,完善我国法律解释必须尽快制定一部《法律解释法》;法律解释必须公开、及时;应明确法律解释主体之间的权限,建立对法律解释主体的制约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6.
司法活动中,涉及具体案件法律适用的法官作为法律解释主体,其解释行为直接关系法律的确定性。法官解释行为并非纯主观或者任意的,相反,要在法律规范性的规制下,兼顾历史与现实。法律解释的这些特质,都没有脱离法官、当事人以及普通民众对于法律规范性的认同;而如若从客观上讲,这表达了整个社会对于司法的普遍态度。  相似文献   

17.
在国际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解释及其争议是经常发生的。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释规则,因此可能会发生合同解释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本文认为,合同解释作为合同中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问题,其法律适用规则也应是相对独立的。合同解释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支配合同解释的专门法律规则,其次适用合同准据法,特殊合同的解释则适用特殊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18.
作为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不是一种权力,只是应用和适用法律必须倚赖的方法、技术和手段;作为人类理解自身与世界的基本关系及存在方式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其主体只能是每一个个体的人,而不是组织;法律解释中的精英话语和大众话语应受到同等的重视,其关系应得到合理、有效的协调和平衡。由是,我们才能带着合理的“前见”步入法律解释的历史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的“视域融合”。  相似文献   

19.
从阅读《法学方法论》中产生的关于法律解释标准顺位的疑惑开始,继而对德国争论已久的主客观说予以探究。主观说主张以探究历史上立法者的心理意愿为解释目标,客观说则主张以解析法律内存的意义为目标,两派别都有充分的理由从多个角度予以证成。为加深对问题的认知,需要从法政治学、法哲学以及社会科学三个不同的维度对问题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20.
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该绝对忠于法律,法治原则强调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以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权威。然而,法官所采用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法意解释等解释方法实际上根本无法达到解释的客观性。法律解释的过程实际上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辩证统一,法官真正应该追求的是无限接近法律的价值内涵而不是绝对客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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