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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兴业(男,三十七岁),原系辽宁省凤城县汤山城公社榆树大队三队社员(饲养员)。杜一九七九年在自家住宅前的园田里种植一千余垵花生,秋季为防止花生丢失,在九月一日,私自用四十余米长裸铁线将花生地三面往复绕了两圈,一端固定在园田篱笆上,另一端与屋内220伏电流接通。九月三日下午五时许,邻居十岁女孩王秀艳与同学玩耍时,自己行至被告人花生地边触电死亡。据此,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杀人”罪起诉,凤城县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杜兴业有期徒刑十年。此案在原审法院讨论时,曾有“过失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两种意见。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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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杜兴业的行为既不是故意伤害致死,也不是过失杀人,而是间接故意杀人。一、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伤害致死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两点:一是以伤害他人健康为目的;二是从使用的犯罪手段看,只能达到伤害的目的(不可能致人死亡)。在这种主、客观状态下实施的伤害行为,如果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那么“被害人死亡”这一点对行为人来说是过失的,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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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元月某日晚间,彭某与本队队长李某在李家因争吵引起斗殴。彭某被李某打倒在地,彭某就打李某;李某又捡起一根棍子打彭的父亲。彭某见状情急,回到家中也捡起一根棍子去打李某。彭、李两家只隔两户,彭走到李家门口时,见一黑影,以为是李某就一棍打去,结果是李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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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受理了一起在定性、量刑问题上争议较大的上诉案件。案情是这样的: 上诉人赵××,男,现年二十九岁,北京市某木器厂工人。一九八○年三月与刘××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一子。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以来,刘常与高某(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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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本案,一是安某主观上有过失;二是安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本公诉认为安某已构成过失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从安某主观上看:1、安某无杀人的故意。安某与陈某结婚多年,虽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无大的利害冲突,感情尚好,故安某没有理由杀陈某。2、安某的行为致陈某死亡,并非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的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也不可能预见到会发生危害结果。3、安某主观上有过失。安某与陈某结婚多年,对陈某的脾气秉性及身体状况应该很了解,即安某对于身体患病、且极易生气上火的妻子采取了气、打的行为而引发其妻情绪激动,并可能导致病情加重,引起死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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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9月24日晚,被告人某钢铁公司选烧厂工人胡某(30岁)与妻子许某、朋友吴某去宣化火车站为同乡李某、张某送行。5人到站前长青饭馆吃饭喝酒。 当时,与他们相隔一桌的6个年轻人也在喝酒,晚11时,这6个人酒足饭饱。其中何某(21岁)是某工程机械厂工人,对同桌的人说:“今天可能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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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质上来看,涉案的跨国公司既是商业贿赂之风的受害者,同样也是中国商业环境的破坏者,而将自己扮演成纯粹受害者的角色,则是无视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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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质上来看,涉案的跨国公司既是商业贿赂之风的受害者,同样也是中国商业环境的破坏者,而将自己扮演成纯粹受害者的角色,则是无视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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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个<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就纳税人在履行纳税过程中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解读.这篇公文采用的是一种书信体形式,语调温和,不是干巴巴的"八股调",更值得称道的是,全文对纳税人的称呼,一律采用了"您"这个现代汉语中的尊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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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原中纪委。监察部某处副处长陈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这位曾以反腐执纪为神圣职责的原中央国家机关青年干部下基层不到一年时间.就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被金钱吞噬,葬送了无限美好的前程,这确实值得每一个人去思考。笔者闻言,有人在为之惋惜的同时还感叹:都是挂职锻炼毁了他,如果他买来苏州任某区副书记,如果他不分管经济开发区的工作,也不至于这么快便被人“拉下水”。进而得出结论:这次挂职锻炼对组织对个人损失都大大了。乍一听来,不无道理,在多数人看来,陈共拥有许多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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