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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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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吕国强  吴登楼 《法学》2006,(1):154-160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主要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一方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入世谈判的要求。目前WTO框架下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尽管我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但保护的时间还短,经验也有待积累。因此,需要从地理标志的概念、法律保护、司法实践诸多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我国的地理标志司法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应确立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纠纷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针对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若干建议,期冀对其完善有一定裨益。  相似文献   

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首次规定"地理标志"问题并对其做出定义,从而在国际间首先进行了概念的统一。而在地理标志国内保护方面,目前各国主要采专门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和其他法保护三种模式。中国采专门法和商标法的双重保护模式,在实践的适用中产生了种种弊端。本文旨在探讨与分析各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利弊,从理论上理顺各种概念的关系,并结合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具体国情,探求我国应建立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3.
张玉华 《法制与社会》2011,(25):16+27-16,27
本文通过对地理标志概念的描述、特征归纳,以及与相邻概念的辨析,形成对地理标志深入理解;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国际公约和TRIPs协议下有关地理标志的重要法律渊源和几种主流立法模式,以期进一步完善对地理标志之保护的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4.
地理标志的概念是我们研究和执行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范的起点,本文将TRIPs协定中的"地理标志"概念从内容要素、法律性质两方面来对TRIPs协定中的"地理标志"概念进行分析,最后指出了该概念表述中的模糊之处。  相似文献   

5.
林靓 《广东法学》2010,(1):27-31
地理标志是一种标示商品基本来源的重要标识。本文从“金华”商标与“金华火腿”地理标志的纠纷谈起,介绍了我国目前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即采用双重保护模式(工商总局的商标保护和质监局的地理标志保护)。在总结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改革开放三十几年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但是农村、农业和农民"三农"问题的发展制约着我国共同富裕的目标。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有助于解决三农难题,当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的力度还欠缺,不利于三农难题的解决。文章将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保护模式出发,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针对当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困境,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对策对其进行完善,希冀能为解决三农难题添砖加瓦。  相似文献   

7.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是国际社会和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重新界定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并对地理标志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同时对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地理标志与商标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相似文献   

8.
王笑冰 《法学研究》2015,(3):82-101
产品与产地的关联性是地理标志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好比独创性之于作品、新颖性之于专利、显著性之于商标,是构建地理标志独立理论的基础。对于关联性要素存在主、客观两种理解,分别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等一般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的理念基础。主、客观关联性塑造了不同的地理标志概念,其各自构建的地理标志制度在适用产品范围、产地划定、关联性证明、专家审查、监控和保护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体现了地理标志保护公、私权之分野和不同政策取向。我国存在地理标志保护多重立法,其地理标志定义逻辑混乱,制度设计扭曲,彼此缺乏配合支持。应根据关联性要素并结合我国的政策导向进行制度重构,整合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专门法,删除商标法之地理标志定义中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之表述,采取专门法保护为主、商标法保护为辅,彼此协调共存的模式。  相似文献   

9.
地理标志,是指一种与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能够标示出某产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者某地方,并且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域或者地区、地方有关。本文就地理标志的概念、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法律制度、欧盟的关于该方面的立法,欧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方式、保护范围、申请保护的程序以及对我国有何启示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阐述。  相似文献   

10.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问题和对策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工商部门商标保护和质检部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两种保护机制的冲突和重叠,二是国内外市场上大量不规范使用地理标志行为对我国地理标志声誉及相关产业的消极影响。一、商标保护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矛盾和重叠  相似文献   

11.
地理标志能够增加产品附加值,而我国享有地理标志的产品90%以上是农产品,因此说,重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对农民增收有着直接的积极作用。然而,从目前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立法来看,不尽完善也不尽规范,分析探讨当前农产品地理标志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对完善地理标志立法、促进地理标志的地方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2.
内蒙古地区自2001年开始启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内蒙古地区在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地理标志资源总量不清;缺乏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没有进行相应的地方立法;申请使用的企业少,而且没有形成产业链,等等。针对内蒙古地区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解决措施:盘点存量,积极申报;明确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制定严格的地理标志质量监督和改进制度;加强地方立法,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系统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3.
我国《商标法》在第16条中较为集中地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但此规定距TRIPS协定尚有一定距离。本文试从此条中对“地理标志”概念的界定、关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保护水平、该条中关于“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的例外规定所引发的矛盾以及对“文字真实却虚假表示”的立法缺漏等方面给出简要分析与立法建议,以期加强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地理标志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对其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欠缺问题愈加凸现。仿冒和滥用地理标志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危害到市场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权利人的切身利益。我国刑法规制的滞后性,导致现行刑法对严重侵犯地理标志权行为的制裁显得捉襟见肘。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刑法介入地理标志权保护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加强对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一些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15.
地理标志等易混概念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国华 《行政与法》2006,(2):115-117
在有关保护地理标志和维护贸易秩序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中,与地理标志易混的概念包括产地标志,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由于理解上的偏差,学界内多见同一概念在许多场合却用来表达不同涵义以及不同概念又等同混用的现象。为防止谬种流传,有必要缕清不同概念的出处和演变过程,再对地理标志等相关易混概念详加辨析,以便正确使用它们。  相似文献   

16.
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之争与我国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目前地理标志的扩大保护和多边通知及注册制度成为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新焦点。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之争已成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中存在的不足和缺憾,提出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并对该法的框架和内容提出了设想。  相似文献   

17.
地理标志的保护,最早在1883年的《巴黎公约》中出现,但当时“地理标志”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很不明确。1891年的《马德里协定》和1958年的《里斯本协议》中分别出现了“产源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概念,虽然概念不同,具体含义也不完全一致,但从法律渊源上看,现在法律意义上的“地理标志”的概念,就是从早期的这些法律术语发展而来的。从现有的各国内法和国际组织公约来看,欧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随着TRIPs协议的签署,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在对本国知识产权法进行全方位完善的同时,本着与国际接轨和保护本民族传统产品的需要,在其内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中,相继出现了保护“地理标志”的内容。  相似文献   

18.
地理标志的性质和保护模式选择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不是纯学术问题,而是非常现实的利益衡量和选择的问题。选择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应当以市场发展趋势的分析为依据,以在国际贸易中最大限度地谋求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利益为原则。我国应当选择商标法和专门法并行的保护模式,在继续加强、完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制度的同时,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成立地理标志保护委员会,形成两种制度并行,政府积极推动,企业自主选择的保护格局。  相似文献   

19.
强化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蔡宝刚 《法学杂志》2003,24(4):25-27
WTO的TRIPS协议对国际贸易中的地理标志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严格的保护,我国也有诸多相关现行法律法规成为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渊源,人们对地理标志进行严格保护的必要性仍然缺乏足够的重视。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应引起经济界和法律界的足够认识。  相似文献   

20.
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相互转变条件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芙蓉 《知识产权》2006,16(1):81-86
TRIPS协议规定,如果一个地理标志已经在某成员演变为通用名称,那么该成员就没有义务对该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因此,判定一个地理标志是否已经演变为通用名称是WTO成员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对于那些在加入WTO前并没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安排的成员,情况则更为复杂。如何对待因立法历史而导致的地理标志演变为通用名称的情况将是这些WTO成员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中必然面临的一个问题。本文拟对若干国家或地区有关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相互转变的条件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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