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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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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帮助广大司法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意见》,现对《意见》作一解读。  相似文献   

2.
2007年7月8日,"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  相似文献   

3.
薛津 《天津检察》2008,(2):31-3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将“特定关系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纳入到受贿犯罪主体范畴。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特定关系人成为我们面临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4.
2007年7月8日"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意见》对以理财为名,行贿赂之实的犯罪行为类型做出了新的概括(本文以下称之为委托理财型受贿),为司法机  相似文献   

5.
收受干股是贿赂犯罪中常见的一种情形,如何认定这类案件中的受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6.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就某些特殊形式的受贿犯罪进行了解释,现笔者就该《意见》涉及到和未涉及到的几种特殊形式的受贿犯罪发表个人己见,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7.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依法惩治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受贿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本文拟就《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以低价购房等交易形式受贿犯罪的具体认定问题,进一步作些讨论。一、如何掌握定罪的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383条和386条的规定,个人受贿犯罪的起刑点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个人受贿5万元以上的。一般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所周知,房产等大宗商品交易中往往伴随巨额的资金流动,些许不正当地优惠打折就可能使受贿金额超过5000元乃至5万元,于是必然提出的问题是,能否单纯按照上述法定的数额标准掌握此类受贿犯罪的认定尺度?  相似文献   

8.
范跃红 《政府法制》2008,(10):18-19
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我们发现,徐国相受贿案,除了过节收受礼金等常态的受贿形式外,其借集资分红之名受贿、借舅舅送外甥婚房名义受贿等非常态受贿方式,和《意见》规定的几种受贿方式并非一样,或者说并非完全一样。这说明,一个司法解释,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受贿类型。受贿形态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需要司法机关在防治腐败犯罪的过程中,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拿出新对策。当然,徐国相借集资分红之名受贿也好,借舅舅送外甥婚房名义受贿也好,都难掩其权钱交易的实质。只要抓住权钱交易这个受贿的实质,任何受贿犯罪新花样都逃脱不了刑罚制裁。徐国相被判刑,就是一个鲜活的例证。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贿赂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旅游受贿更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新课题。从现实看,这种接受免费旅游等服务的受贿形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且难以认定的特点。虽然“两高”在2007年7月8日下发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其中对“免费旅游”等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问题鲜有规定。本人就当前旅游受贿出现的争议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0.
干股型受贿是两高2007年发布的《意见》中明确认定的一种受贿形式,对已经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仅达成合意收受股份,但股份未实际转让,并且没有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情形作为受贿未遂加以追究是完全适当可行的,数额以股份的价值计算即可。以明显低于股份价值的价格购买股权的行为属于交易型受贿。  相似文献   

11.
2007年7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对七种新型受贿罪的法律使用问题规定了处理意见,其目的是对层出不穷的新型受贿手段给予有效的打击。《意见》的出台为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难以界定的新型受贿行为提出了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准确、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犯罪。然而,新《意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在立法方面,《意见》中的几个条文存在模糊不清、画蛇添足、不合理规定等缺陷,这使得刑法解释技术受到极大的阻碍,需要通过填补漏洞、严密法律条文,制定《惩治贪污贿赂法》等工作对其进行弥补。本文仅就《意见》带来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继中央纪委于2007年6月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了法发[2007]22号《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总结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提供了明确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 22号,以下简称"两院"司法解释)发布之后,司法机关在受贿个案的处理中遇到不少适用难题。虽说从刑法理论上讲,"两院"司法解释并非独创刑法禁止性规范,不存在  相似文献   

14.
张霞 《法制与社会》2013,(12):123+131
本文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的问题进行了分类讨论,对不同情况下具有透支功能银行卡的受贿数额认定提出了不同的标准,以期使得认定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的受贿数额上更加的合法、合理。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中对于受贿罪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丰富与发展,各种新形式的受贿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开始采取借用一些经济活动方式来掩饰受贿,或者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贿赂的时间间隔拉长,导致受贿罪更加隐蔽,更加难以判断.正是因为新型受贿犯罪打破了传统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认识,给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犯罪案件带来了较大的阻碍.本文正是通过《意见》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认定,而非对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的论述,针对退还上交型受贿犯罪形式的认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6.
不久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研讨会纪要”的形式下发了《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该意见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但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是否从宽处罚,则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自首或悔过等情节。而受贿财物用于公务支出就可从宽处罚,则是上海市首次规定的。因此,“受贿用于公务从宽”的规定至少可以说是于法无据。…  相似文献   

17.
2007年7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两高意见”),解决了实践中的司法标准不统一问题。此次制定的“两高意见”虽然不可能将实践中遇到的受贿形式全部包括,但将现实中经常遇到的主要问题都包括进来了。  相似文献   

18.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问题,如何正确的认定是否为真正的合作投资经济活动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随着反腐败形势的深入,正确的认定变化形式下的受贿犯罪十分关键,要准确的把握合作投资名义受贿的本质区分行为属于民事关系还是刑事犯罪.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本文结合南通市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局长吴某某涉嫌受贿一案,对受贿犯罪作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20.
中英受贿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是英国贿赂犯罪立法改革的最终成果,是迄今为止最为严厉的反贿赂法之一.在受贿犯罪立法上,该法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打击受贿行为,采用单一罪名模式,以“受贿罪”一罪规制各形各色的受贿行为,统合公共领域和私营领域受贿犯罪,并以“不正当行为模式”为根基,建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确定“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尽管我国受贿犯罪立法与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具有相当差异,但我国可积极借鉴英国的有益经验,严密惩治受贿行为法网,整合规制受贿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重视私营领域受贿犯罪,拓宽打击私营领域受贿犯罪的范围;改进受贿犯罪之犯罪构成,扩充贿赂范围并确立过错推定规则;完善受贿犯罪刑事责任,革新刑罚处罚标准并优化刑罚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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