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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庭暴力现象日益凸显,家庭虐待案例的审判反映出虐待罪的司法适用困境和立法缺陷。现实案例中,虐待罪中往往伴随着殴打行为或故意伤害行为,虐待过程中的故意伤害行为和一般殴打行为的主要区分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行为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本文旨在分析虐待过程中发生故意伤害行为的定性分析,以期为虐待罪的完善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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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是一种一直以来客观存在的家庭暴力行为,但是,婚内强奸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却决定了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报告》披露,在《婚姻法》和《妇女法》修改讨论过程中,"婚内强奸"都是热门话题,但最终两度被弃。长期以来对于婚内强奸归罪问题的讨论可谓是如火如荼,关于该种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论,一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主要通过国外的立法实践和我国的社会现状探讨婚内强奸能不能定罪以及如何定罪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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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虐待罪的定罪界限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只有“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才能构成虐待罪。一般的虐待行为,如家庭成员间轻微的打骂、偶尔的冻饿、生活上不够关心爱护等等,是不能构成虐待罪的。虐待行为是否情节恶劣,是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但是在如何认定某一虐待行为是否情节恶劣上,刑法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对虐待罪的定罪界限进行探讨,使之形成一个大致统一的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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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有必要对虐待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探讨。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应有所扩大,将"对被虐待人负有照顾、保护或者负有指导、教育责任的人"都包括在内;虐待罪中的"情节恶劣"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起着重要作用,应作为此罪的构成要件;可适当加重虐待罪的法定刑。虐童行为的犯罪化可以通过对虐待罪的修改得以实现,应将虐待儿童的行为单独列为一款,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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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虐待罪的概念和特征目前,比较流行的虐待罪定义是:“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的劳动、有病不给送治或其他方法肆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高等学校法学院编教材《刑法学》第552页)对任何犯罪来说,其概念应该是既简明扼要,又能概括出此罪的本质特征。根据这一前提,笔者认为拟将虐待罪的概念作为如下表述:虐待罪就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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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的客观要素与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的侵害法益为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只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和单位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有四个行为表现形式——违反(不履行)监护或看护义务、虐待行为、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以及本罪侵害对象只能是处在被监护、被看护情况下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在司法认定方面,一是要考察涉案人员与被害人是否存在监护、看护责任关系,二是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本罪与其他虐待型犯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的关系不同;二者违背的义务来源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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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迫虚拟"性行为",即虚拟强奸行为和虚拟强制猥亵行为,学术界对此并没有理论研究热情,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部分具有危害性的虚拟性行为如组织虚拟卖淫以及虚拟卖淫行为以组织表演淫秽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罪名进行定罪量刑.但是,虚拟强奸和虚拟强制猥亵行为却处于惩罚上的空白地段.因此,很有必要启动立法程序对此类危害行为进行立法规定,以便及时地以刑罚的方法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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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深思的刑法“宽”“严”倒错问题——以常见多发型家庭暴力犯罪为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刑罚轻缓化背景下研讨宽严相济政策,不应忽视现行刑法中“宽”“严”倒错现象的存在。就常见多发型家庭暴力犯罪而言,突出地表现在,一方面,是刑法对虐待罪、伤害罪的弱软失度,另一方面,是刑法对“以暴抗暴”型杀人行为的过份苛酷。因此,有必要从相关刑法规定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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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浙江温岭虐童案中幼儿教师虐童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或虐待罪。由于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相关的虐童犯罪行为,使得虐童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要解决这一问题,较为可行的办法不是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而是应对虐待罪的立法予以完善,并将此类行为纳入虐待罪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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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防范和惩治家庭暴力几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全球化问题。不同的地域、人种、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都存在着家庭暴力。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和情感虐待。反对家庭暴力已成为全人类共同话题。作为一项活动它最早发端于上世纪中叶加拿大的“白丝带”行动。在我国,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目前已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本文拟就审判工作中如何防范和惩治家庭暴力略陈管见。 当前家庭暴力的特点与成因 从近几年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刑事案件统计数据分析,家庭暴力事件有不断增多趋向,且重大恶性件居高不下。如某市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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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也译为反人类罪、违反人道罪,其含义为广泛地或者有系统地对平民进行攻击的行为.当性暴力被以大规模和有系统地实施时,其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本文通过武装冲突中强奸、性奴役等性暴力行为性质分析,论证了其构成危害人类罪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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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是经常以各种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长期性肉体或精神上的摧残行为。受虐儿童则是虐待行为的承受者。虐待少年儿童在国外极为普遍,已经成为西方国家最为悲惨的家庭暴力犯罪之一,已成为一严重的社会问题,且有逐渐增长的趋势。史料记载的第一例虐待儿童案,是1874年在纽约曾引起世人瞩目的玛丽·艾伦案,“防止虐待动物学会”将玛丽作为动物界的一员向法庭作了控诉,要求法律对少儿予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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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罪名定罪处罚。但这些罪名并不具有保护儿童的针对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关于定罪量刑是否适当的争论,导致对儿童利益刑法保护的混乱。鉴于虐童行为的本质更倾向于虐待罪,立法可以通过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并适当提高虐待罪的法定刑,来实现对儿童更为有效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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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查阅了某县法院一九八四、一九八五两年内一千余份刑事判决书,其中被告人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有的定为奸淫幼女罪,有的定为强奸妇女罪;有近百名被告人实施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两种行为的,均以强奸妇女罪一罪定罪判刑,无一实行并罚。例如:被告人冉××,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先后两次将十三岁幼女赵××奸淫。一九八三年春又将女青年张××强奸。一九八三年夏,当冉××次对另一女青年程××实施强奸时,被当场抓获、强奸未遂。该县法院以(85)法刑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对冉××判决:“被告人冉×× 奸淫幼女,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强奸犯冉××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都程度不同的存在,出现了罚不当罪或罪刑不一的现象。为此,明确地将强奸妇女罪与奸淫幼女罪加以区别,看来不无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犯罪构成理论,奸淫幼女罪,是指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它不同于强奸妇女罪,更不是强奸妇女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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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犯罪的认定,首先要确认行为人实施了为实现控制目的而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的虐待行为,不能将虐待行为简单等同于对家庭成员的打骂;其次要全面审查虐待行为的次数、手段、对象、损害结果等情节,当情节之一达到应科处刑罚的程度即构成虐待罪。虐待犯罪中出现受害人自杀致死的,应当审查虐待与自杀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受害人自杀的时间、过程、方式和死亡原因。当虐待犯罪与自杀客观上存在引起的条件关系,并能排除其他介入因素影响,则成立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