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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是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表明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不是无论繁简,一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而是可以自行侦查。然而,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常常得不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达不到补充侦查目的,严重影响案件质量,拖延诉讼时间,浪费司法资源。笔者对本院近三年来的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在侦查、审查起诉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对策探讨,…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职能管辖、审判管辖及地域管辖。相应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也对检察机关案件管辖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依法改变管辖的案件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的一类来源特殊的案件。经分析现行法律法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由于对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在办案实践中容易出现把关不严格、操作不够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笔者认为,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要明确退回补充侦查  相似文献   

4.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认为需要进一步侦查,以补充原侦查中未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问题,而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作为有权行使退回补充侦查权的检察机关应避免对权利的滥用,严格限制,慎重使用。正确、规范地适用退回补充侦查,对于保障公诉案件质量,加强对侦查机关(部门)的法律监督,更好地发挥公检执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作用,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补充侦查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就案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的部分重新进行侦查的司法活动。其特点在于:第一,补充侦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第二,补充侦查的对象是案件中的部分事实而不是全部事实,它以原侦查为基础,是原侦查工作的继续。第三,补充侦查要遵守法定的程序。第四,补充侦查工作的继续。  相似文献   

6.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存在以下的问题:一、该条规定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根据此条文,人民检…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由于案件不断增加,反侦查能力增强,而侦查水平没有得到相应提高,导致部分刑事案件相关事实无法及时查清,证据收集存在不全面,不严密,无法及时提起公诉,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为提高案件质量,减少退查,我们通过调查分析,发现退查中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针对六个方面问题,提出了七个方面减少退查、提高案件质量的对策。  相似文献   

8.
退查是退回补充侦查的称简,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原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部门进行补充侦查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4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267条、26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70条、271条等这些法律条款就是对补充侦查制度的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存有漏罪、漏犯的案件可以决定退查,侦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补充侦  相似文献   

9.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可以分为立案后的侦查和补充侦查。前者发生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后者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机关在审查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而退回公安机关进行的补充侦查。  相似文献   

10.
侦查程序中的刑事案件,难免会因出现犯罪嫌疑人潜逃、患病等特定侦查障碍,导致侦查行为无法继续进行,对于出现这种情况后的应对措施,法律应当做出明确规定。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就此问题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1条规定:“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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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受理案件的质量,降低退补率。我们认为,受理高质量的案件是减少案件退补率的基础,为此,我们明确提出要严把案件受理关,首先是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决不受理,从而为审查起诉阶段减少退查提供条件;其次是对于退查重报的案件,明确规定谁退查谁受理,任何其他办案人员不得代收。并且理顺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在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的关系,使两家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大大提高案件补充侦查的质量。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此,退回补充侦查通常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或出庭公诉过程中,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退回补充侦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是补充侦查最常用的方式,对于发挥公、检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作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过程存在的一些矛盾、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并严重影响着"退补"工作的效率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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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起诉权参与诉讼活动时,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法律监督职责.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行使诉讼活动监督的职能之一.正确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在实务工作中.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诸多顽症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14.
尹巍 《天津检察》2009,(3):22-2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根据该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刑事撤案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刑事撤案活动却并非尽如人意。存在着以下两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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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补充侦查制度概述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部分重新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其特点在于:第一,补充侦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法定的侦查机关,依法享有侦查权,其他任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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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作为侦查活动的必要延续,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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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婕 《天津检察》2009,(3):20-21
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定罪证据不足,却也不能证明无罪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一直是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难题,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仍然证据不足,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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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打击犯罪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其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已不客忽视.为完善该制度,笔者针对其在公诉阶段暴露的一些的问题及原因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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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打击犯罪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其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已不容忽视。为完善该制度,笔者针对其在公诉阶段暴露的一些的问题及原因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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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与此相对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条也对级别管辖进行了规定。级别管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上级司法机关向下级司法机关移送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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